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货物出厂税在清末开始筹议和征收,但具体征办情况较为复杂。甲午之前,晚清政府即开始对国内洋务企业征收这种出厂税,税率为5%。《马关条约》签订后,外商获得在华开设工厂的权利,晚清政府为谋抵制,筹议也对在华外企征收出厂税,并且华洋一律,税率均提高至10%,但没有成功,实际税率仍按5%执行。出厂税征收的曲折过程表明,我国近代税制备受列强操纵,带有典型的半殖民地特征。
[关键词]晚清,机制品,出厂税,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11)14-0030-04
货物出厂税又称机制品出厂税,是在清末筹议针对中外工业企业机器制造产品出厂时征收的一个税种,它是民国统税的前身。货物出厂税虽在清末即有筹议,但是否立即开征,税史界有不同的看法。财政史专家汤象龙《中国近代海关税收和分配统计》、黄天华《中国税收制度史》等著作均未录入该税种,周育民在《晚清财政与社会变迁》专著中也予以否认;而周伯棣《中国财政史》、北京经济学院《中国近代税制概述》、蔡渭洲《中国海关简史》等书均有此税名②,汉学家费维恺通过对张之洞和盛宣怀相关奏折的考察,推论该税“至少是在名义上实施了”。因此,华洋货物出厂税在清末是否征办,成为税史上的疑案。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一探讨。
一
清代后期,由于厘金的开征和海关洋税的增收,国家赋税的重心开始从传统的田赋转移到工商税,随着洋务企业的出现,如何对机制工业品征税也被提上议事日程。1882年,上海试办机器织布局,为扩利源而敌洋产,北洋大臣李鸿章奏请对其酌减税厘以轻成本。当时,上海机器织布局的性质是官督商办,清政府采纳了这一建议,以示优待,议定:织布局产品在上海本地销售,免完税厘;由上海入内地或从上海运到其他通商口岸再入内地或直接出口国外,在江海关完一值百抽五正税,概免内地税厘。根据当时的中外条约,洋货进口,须在进口海关纳一值百抽五的正税,即可进入任何一个通商口岸销售,如再运入内地,则再纳一值百抽二点五的子口税,以免内地厘金。与进口洋货相较,清政府所给予上海织布局的优待之处,只不过在于减免了其进入内地销售须纳的子口税,不过,与毫无官方背景的国内民间企业所产“土货”须逢关纳税、遇卡抽厘相比,织布局优免税厘的优势还是很明显的。1890年上海织布局生产的棉布投放市场后,开始享受这种优惠的税收政策,海关总税务司署还相应颁发了有关通令。此后,各省官督商办或带有官方背景的机器纺织企业,如湖北织布局、江苏通海纱丝厂等,皆援此例。
1895年《马关条约》签订,其中第六款规定:日本臣民可在中国通商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机器制造,所产机制货物运往中国内地时,其内地税及其他杂派,应视同进口洋货一体办理,“至应享优例豁除,亦莫不相同”。这一条款,将外商在中国口岸设厂制造置于合法地位。总理衙门认识到,一旦允准外商在华设厂制造,中国政府不可能像对待国内民企一样对其随地征收税厘,若不加重离厂税课,则外商本轻利厚,中国土货必将滞销。1896年7月中日议定《通商行船条约》时,中方代表就提出中国要对在华设厂外企机制品征收一次值百抽十的出厂税。这10%的税率是这样计算出来的:仿洋货进口例,征收一值百抽五正税;再加征5%,以抵内地厘金。但日方以与原约相背为由加以拒绝。经反复交涉,日方获得在上海、天津、厦门、汉口四地设立专管租界权,以此为条件,同意清政府征收这种出厂税,但仍强调“其税饷不得比中国臣民所纳加多”。为避免给日方提供歧轻歧重的口实,总理衙门决定:凡机器制造之货,不论华商洋商,于离厂之先,均由海关税务司按10%征收这种出厂税。10%出厂税推及华商,无形中将先前给予洋务企业的优惠政策取缔,税负一下子增至2倍,华商反应激烈,“有将自立纺纱缫丝等厂售予洋人,免亏血本”,江苏巡抚赵舒翘、浙江巡抚廖寿丰纷纷要求为保护华商,暂缓加税;湖广总督张之洞也对总理衙门的未征洋商、先征华商的做法不以为然,认为:详察商情,加税有损多益少之病。总理衙门只得遵议暂予缓办,“俟洋商有开办机器厂时,华洋一体征税,以免洋商借口”。
此后,外商纷纷携资来华,在中国通商口岸开设工厂,而总理衙门既不能加税于国内洋务企业,更不愿开罪于洋人,再也没有勇气提出要对这些在华工厂的机制产品不折不扣征收一次10%的出厂税,而仅援照马关条约原议第六款,交纳5%正税,再以“优例豁除”内地厘金。这样,在华外企的机制品即享受与国内已获得税收优惠权的洋务企业一样的税收待遇,总理衙门貌似公平持正,称之为“华洋一律”。其实,除了这些带有官方背景的洋务企业之外,国内一般的民间企业所产“土货”,,仍然饱受逢关纳税、遇卡抽厘之苦,没有跟在华外企享受到同样的税收待遇,其生存环境大大恶化,自不待言。“华厂所享之优待条件,外厂都得享受;华厂所实负之苛捐杂税,外厂概不缴纳”,1897年《时务报》即对这种税负不平现象提出批评:“不抽税于洋人,是轻于彼而重于我也,岂理也哉!”货物出厂税设计的初衷是货物出厂时交纳一次出厂税,然后任其所之,不复重征,含有单一税的意蕴。从这一角度我们可以说,甲午之前,晚清政府事实上就已经对国内一些洋务企业生产的机制品征收出厂税;《马关条约》签订后,也开始对在华外国企业征收货物出厂税,不过税率均为5%,没有达到期望的征课目的。
二
《辛丑条约》签订后,西方列强相继与晚清政府修订通商条约,以谋求更多的权益。列强最为迫切的愿望是要求中国废除内地厘金,以利洋货的倾销。但一旦裁撤厘金,晚清政府的财政收入减少,又会影响到各国赔款和外债的偿还。为此,列强同意清政府提高进口关税税率,作为弥补裁厘的损失。但是,进口税既加,即会增加进口商品的成本,这无形中“打击”了从事进口业务的外商,而有利于中国境内开设的工厂,因此也必须相应提高中国境内企业的货物出厂税。1902年9月中英签订的《续议通商行船条约》第六款对出厂税的征收做了详细的规定:在华中外企业机制品“须完一出厂税,其数系倍于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议和条约所载之进口正税”,完税后,“所有出口正税、出口加税、复进口半税以及销场税概行豁免”;其所用原料“若系外洋运来者,应将已完进口正税全数及进口加税三分之二发还”,如系中国土货,“须将已征之各税及销场税全数一并发还”闻(第二册n㈣。所谓“倍于光绪二十七年议和条约所载之进口正税”,系《辛丑条约》切实值百抽五税率的两倍,即10%。以上条款在中美、中日、中葡《通商行船续约》中均如法炮制。
较《马关条约》相比,《通商行船续约》对华洋货物出厂税的规定更为具体细致,它通过条约的形式将出厂税税率提高到10%(当然,对原材料进 口退税的规定又使这种提高大打折扣),体现了列强对中国裁撤内地厘金的迫切愿望。但是,该条约并未得到各有约国政府的即时批准,迄至清亡,清政府也未彻底裁撤厘金,因此,税务司威尔特云:“对中国境内制造的洋式工厂产品所拟议的百分之十厂货税,始终没有实施。”嘲舡珊但百分之十厂货税没有开征,并不能就据此断定货物出厂税在当时没有开征,我们还应关注到威尔特接下来的一句话:“在条约签字还不到一年的时候,海关税务司竟不得不奉命在《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条款获得所有各有约国一致同意而能全部付诸实施之前,仍将1890年议定的单纯值百抽五的关税继续予以施行。”1890年议定的单纯税率,即是晚清政府给予上海织布局的5%优惠税率。我们从美商老晋隆洋行和江海关税务司往来函件中看到,1904年8月该公司接到通知,“在中国制造的外国型号商品,需按值百抽五征收单一税并免除其他赋税,直至马凯条约第八条实行为止”,但马凯条约即《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并未生效,因此值百抽五单一税仍继续执行。1905年外务部讨论南北洋华商机制面粉暂免税厘时称:“查机器制造货物出厂时完纳值百抽五之税,历经办有成案”,强调机制面粉虽免税,但其他“机器制造各货不得援此为例”。从这一奏折,我们也可推知当时货物出厂税征收的情形。民国初,时人抱怨:在华外企机制品“出本口时照纳值百抽五之正税一道,以后销行本国,除崇文门落地税外,概不重征。其远销国外时无税,就地销售时亦无税,此现行之办法也!”文中出口纳正税一道,即指出厂税而言。
辛丑以后,国内民族产业发展很快,除少数带有官方背景的洋务企业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获得北洋势力支持的天津启新洋灰公司产品销售只需完税一道,值百抽五,沿途概免重征,大部分民间企业所产产品要么仍被视为“土货”,须逢关纳税,遇卡抽厘;要么被视为洋式机制品,虽征出厂税,但仍免不了流通环节的重复加征,如华商南洋兄弟烟草公司的产品“既纳进口正税,复纳子口半税,杂捐,附加等税”,天津北洋烟草公司产品除交纳值百抽五之税,运到他口也往往重征,均与出厂税本意相乖离。不过,为“抑洋商之利权,保华商之生计”,清政府开始对某些行业实行税收上的扶持,如1905年经商部会同外务部奏准,对华商所设面粉公司生产的机制面粉实行免税销售,嗣后又经税务处核准,从1907年八月起,一律免征出厂税五年。另外,地方政府也以免税措施来扶植本地工业的发展。1904年江西铅山县集股创办鼎兴织布公司,得以在铅境内“免出厂税五年”;1907年,景德镇商办瓷业公司也获得减税的待遇,凡出口之货只定值百抽五正税一道,若在江西内地零销,沿途不再重征。但总体上来说,华洋货物的税负是不平等的,华商特别是民间企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正如马寅初所说:“吾国厂货,则一经批出,即需按值纳税……如须转运他埠,亦须照章纳税,且多一转口,多一重征,因此华货不能与洋货立于平等之地位,几何其不遭失败也!”至1915年,北洋政府税务处始定章程,允准国内设厂之华商与通商口岸设厂之洋商,享受同等的纳税待遇,出厂时照章完纳一值百抽五的正税,运往他地,可执免重征执照,不再征收其他税厘。但这仅是一纸空文,至1925年,上海总商会还在为“出厂税华洋一律待遇之补救”而奔走呼吁。
三
货物出厂税征课的对象不仅包括华商,还包括在华外企,因此,它是一种涉外税。在当时中国正逐渐陷入半殖民地深渊的政治背景下,货物出厂税的征收自然被纳入协定税则的框架之内。以上所述可见,在税率适用问题上,中外各方经过多次交涉,迄至清亡,值百抽十出厂税终议而未果,个中缘由,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
1.清政府主观上不积极。提高华洋货物出厂税税率,是在增加进口税率的背景下提出来的,而增加进口税率的前提是清政府必须裁撤一切内地厘金。当时,清政府对裁厘之事颇为踌躇,因为厘金收入年达4000万两,是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而关税所加多少,无从预料,清政府深恐得不偿失,观望心态占据上风,裁厘谈判无法推进,提高出厂税税率问题也就无从谈起,只能照旧。
2.各方利益难以摆平。在出厂税问题上,列强之间意见并不一致,俄商在中国设厂制造的很少,因此俄国政府认为出厂税率定的太低,会使中国利益受损。日商在华设厂的很多,因此日本政府极力反对中国征收过高的出厂税。外商们也意见纷纭,曼彻斯特的英商为使自己的棉纺织品尽可能地占领中国市场,期望这种出厂税越高越好,以打压中国民族产业;而在华设有工厂的“中国通”们,由于增加出厂税影响到产品的成本,乃至削弱其与中国土货、进口洋货的竞争力,一方面极力反对晚清政府给予官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又期望出厂税越低越好。洋务派大臣对提高出厂税也抱有矛盾的心态,如两江总督刘坤一认为:“离厂税值百抽十……为广销土货计,不宜再重。”湖广总督张之洞也说:“出厂税力争始允抽十,似不为轻。”各方均从各自利益出发,意见难以统一。
3.征收环节不易控制,计税的标准难以把握。因为华洋工厂开设在各地,税率提高,偷漏在所难免,如何对这些应税物品进行有效管理,并无理想的办法。总税务司推出关栈计划,即货成后一律封存关栈,因事费周折,遭到张之洞的非议:驻厂征收,又需大量人力,必将提高征税成本;最后只得全盘委之于海关税务司,在运货出口时集中查验、征税。另外,出厂税是从价计征,视货值而定,而货值是随市场瞬息变动的,难以及时调查,往往以批发价折算推求其出厂价作为完税价格,对须退税原材料的估值更不易操作,计税的标准难以做到精准。不过,《清史稿》将出厂税不能切实执行的原因全部归之于征收环节的“事费调查”,显然也是一种托词。
清末华洋货物出厂税的筹议及其征收的复杂过程表明,我国近代税制备受列强操纵,带有典型的半殖民地特征。税权与国家主权密切相关,各国应根据各自的国情制定适合自己国家发展的税制,不应受到他国的掣肘甚至干涉,只有在国家主权平等的前提下,才能谋求外企与内企在税负上的公平。而缺少税收政策保护的中国近代的幼稚民族产业,其发展壮大之路注定曲折坎坷。
[关键词]晚清,机制品,出厂税,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11)14-0030-04
货物出厂税又称机制品出厂税,是在清末筹议针对中外工业企业机器制造产品出厂时征收的一个税种,它是民国统税的前身。货物出厂税虽在清末即有筹议,但是否立即开征,税史界有不同的看法。财政史专家汤象龙《中国近代海关税收和分配统计》、黄天华《中国税收制度史》等著作均未录入该税种,周育民在《晚清财政与社会变迁》专著中也予以否认;而周伯棣《中国财政史》、北京经济学院《中国近代税制概述》、蔡渭洲《中国海关简史》等书均有此税名②,汉学家费维恺通过对张之洞和盛宣怀相关奏折的考察,推论该税“至少是在名义上实施了”。因此,华洋货物出厂税在清末是否征办,成为税史上的疑案。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一探讨。
一
清代后期,由于厘金的开征和海关洋税的增收,国家赋税的重心开始从传统的田赋转移到工商税,随着洋务企业的出现,如何对机制工业品征税也被提上议事日程。1882年,上海试办机器织布局,为扩利源而敌洋产,北洋大臣李鸿章奏请对其酌减税厘以轻成本。当时,上海机器织布局的性质是官督商办,清政府采纳了这一建议,以示优待,议定:织布局产品在上海本地销售,免完税厘;由上海入内地或从上海运到其他通商口岸再入内地或直接出口国外,在江海关完一值百抽五正税,概免内地税厘。根据当时的中外条约,洋货进口,须在进口海关纳一值百抽五的正税,即可进入任何一个通商口岸销售,如再运入内地,则再纳一值百抽二点五的子口税,以免内地厘金。与进口洋货相较,清政府所给予上海织布局的优待之处,只不过在于减免了其进入内地销售须纳的子口税,不过,与毫无官方背景的国内民间企业所产“土货”须逢关纳税、遇卡抽厘相比,织布局优免税厘的优势还是很明显的。1890年上海织布局生产的棉布投放市场后,开始享受这种优惠的税收政策,海关总税务司署还相应颁发了有关通令。此后,各省官督商办或带有官方背景的机器纺织企业,如湖北织布局、江苏通海纱丝厂等,皆援此例。
1895年《马关条约》签订,其中第六款规定:日本臣民可在中国通商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机器制造,所产机制货物运往中国内地时,其内地税及其他杂派,应视同进口洋货一体办理,“至应享优例豁除,亦莫不相同”。这一条款,将外商在中国口岸设厂制造置于合法地位。总理衙门认识到,一旦允准外商在华设厂制造,中国政府不可能像对待国内民企一样对其随地征收税厘,若不加重离厂税课,则外商本轻利厚,中国土货必将滞销。1896年7月中日议定《通商行船条约》时,中方代表就提出中国要对在华设厂外企机制品征收一次值百抽十的出厂税。这10%的税率是这样计算出来的:仿洋货进口例,征收一值百抽五正税;再加征5%,以抵内地厘金。但日方以与原约相背为由加以拒绝。经反复交涉,日方获得在上海、天津、厦门、汉口四地设立专管租界权,以此为条件,同意清政府征收这种出厂税,但仍强调“其税饷不得比中国臣民所纳加多”。为避免给日方提供歧轻歧重的口实,总理衙门决定:凡机器制造之货,不论华商洋商,于离厂之先,均由海关税务司按10%征收这种出厂税。10%出厂税推及华商,无形中将先前给予洋务企业的优惠政策取缔,税负一下子增至2倍,华商反应激烈,“有将自立纺纱缫丝等厂售予洋人,免亏血本”,江苏巡抚赵舒翘、浙江巡抚廖寿丰纷纷要求为保护华商,暂缓加税;湖广总督张之洞也对总理衙门的未征洋商、先征华商的做法不以为然,认为:详察商情,加税有损多益少之病。总理衙门只得遵议暂予缓办,“俟洋商有开办机器厂时,华洋一体征税,以免洋商借口”。
此后,外商纷纷携资来华,在中国通商口岸开设工厂,而总理衙门既不能加税于国内洋务企业,更不愿开罪于洋人,再也没有勇气提出要对这些在华工厂的机制产品不折不扣征收一次10%的出厂税,而仅援照马关条约原议第六款,交纳5%正税,再以“优例豁除”内地厘金。这样,在华外企的机制品即享受与国内已获得税收优惠权的洋务企业一样的税收待遇,总理衙门貌似公平持正,称之为“华洋一律”。其实,除了这些带有官方背景的洋务企业之外,国内一般的民间企业所产“土货”,,仍然饱受逢关纳税、遇卡抽厘之苦,没有跟在华外企享受到同样的税收待遇,其生存环境大大恶化,自不待言。“华厂所享之优待条件,外厂都得享受;华厂所实负之苛捐杂税,外厂概不缴纳”,1897年《时务报》即对这种税负不平现象提出批评:“不抽税于洋人,是轻于彼而重于我也,岂理也哉!”货物出厂税设计的初衷是货物出厂时交纳一次出厂税,然后任其所之,不复重征,含有单一税的意蕴。从这一角度我们可以说,甲午之前,晚清政府事实上就已经对国内一些洋务企业生产的机制品征收出厂税;《马关条约》签订后,也开始对在华外国企业征收货物出厂税,不过税率均为5%,没有达到期望的征课目的。
二
《辛丑条约》签订后,西方列强相继与晚清政府修订通商条约,以谋求更多的权益。列强最为迫切的愿望是要求中国废除内地厘金,以利洋货的倾销。但一旦裁撤厘金,晚清政府的财政收入减少,又会影响到各国赔款和外债的偿还。为此,列强同意清政府提高进口关税税率,作为弥补裁厘的损失。但是,进口税既加,即会增加进口商品的成本,这无形中“打击”了从事进口业务的外商,而有利于中国境内开设的工厂,因此也必须相应提高中国境内企业的货物出厂税。1902年9月中英签订的《续议通商行船条约》第六款对出厂税的征收做了详细的规定:在华中外企业机制品“须完一出厂税,其数系倍于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议和条约所载之进口正税”,完税后,“所有出口正税、出口加税、复进口半税以及销场税概行豁免”;其所用原料“若系外洋运来者,应将已完进口正税全数及进口加税三分之二发还”,如系中国土货,“须将已征之各税及销场税全数一并发还”闻(第二册n㈣。所谓“倍于光绪二十七年议和条约所载之进口正税”,系《辛丑条约》切实值百抽五税率的两倍,即10%。以上条款在中美、中日、中葡《通商行船续约》中均如法炮制。
较《马关条约》相比,《通商行船续约》对华洋货物出厂税的规定更为具体细致,它通过条约的形式将出厂税税率提高到10%(当然,对原材料进 口退税的规定又使这种提高大打折扣),体现了列强对中国裁撤内地厘金的迫切愿望。但是,该条约并未得到各有约国政府的即时批准,迄至清亡,清政府也未彻底裁撤厘金,因此,税务司威尔特云:“对中国境内制造的洋式工厂产品所拟议的百分之十厂货税,始终没有实施。”嘲舡珊但百分之十厂货税没有开征,并不能就据此断定货物出厂税在当时没有开征,我们还应关注到威尔特接下来的一句话:“在条约签字还不到一年的时候,海关税务司竟不得不奉命在《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条款获得所有各有约国一致同意而能全部付诸实施之前,仍将1890年议定的单纯值百抽五的关税继续予以施行。”1890年议定的单纯税率,即是晚清政府给予上海织布局的5%优惠税率。我们从美商老晋隆洋行和江海关税务司往来函件中看到,1904年8月该公司接到通知,“在中国制造的外国型号商品,需按值百抽五征收单一税并免除其他赋税,直至马凯条约第八条实行为止”,但马凯条约即《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并未生效,因此值百抽五单一税仍继续执行。1905年外务部讨论南北洋华商机制面粉暂免税厘时称:“查机器制造货物出厂时完纳值百抽五之税,历经办有成案”,强调机制面粉虽免税,但其他“机器制造各货不得援此为例”。从这一奏折,我们也可推知当时货物出厂税征收的情形。民国初,时人抱怨:在华外企机制品“出本口时照纳值百抽五之正税一道,以后销行本国,除崇文门落地税外,概不重征。其远销国外时无税,就地销售时亦无税,此现行之办法也!”文中出口纳正税一道,即指出厂税而言。
辛丑以后,国内民族产业发展很快,除少数带有官方背景的洋务企业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获得北洋势力支持的天津启新洋灰公司产品销售只需完税一道,值百抽五,沿途概免重征,大部分民间企业所产产品要么仍被视为“土货”,须逢关纳税,遇卡抽厘;要么被视为洋式机制品,虽征出厂税,但仍免不了流通环节的重复加征,如华商南洋兄弟烟草公司的产品“既纳进口正税,复纳子口半税,杂捐,附加等税”,天津北洋烟草公司产品除交纳值百抽五之税,运到他口也往往重征,均与出厂税本意相乖离。不过,为“抑洋商之利权,保华商之生计”,清政府开始对某些行业实行税收上的扶持,如1905年经商部会同外务部奏准,对华商所设面粉公司生产的机制面粉实行免税销售,嗣后又经税务处核准,从1907年八月起,一律免征出厂税五年。另外,地方政府也以免税措施来扶植本地工业的发展。1904年江西铅山县集股创办鼎兴织布公司,得以在铅境内“免出厂税五年”;1907年,景德镇商办瓷业公司也获得减税的待遇,凡出口之货只定值百抽五正税一道,若在江西内地零销,沿途不再重征。但总体上来说,华洋货物的税负是不平等的,华商特别是民间企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正如马寅初所说:“吾国厂货,则一经批出,即需按值纳税……如须转运他埠,亦须照章纳税,且多一转口,多一重征,因此华货不能与洋货立于平等之地位,几何其不遭失败也!”至1915年,北洋政府税务处始定章程,允准国内设厂之华商与通商口岸设厂之洋商,享受同等的纳税待遇,出厂时照章完纳一值百抽五的正税,运往他地,可执免重征执照,不再征收其他税厘。但这仅是一纸空文,至1925年,上海总商会还在为“出厂税华洋一律待遇之补救”而奔走呼吁。
三
货物出厂税征课的对象不仅包括华商,还包括在华外企,因此,它是一种涉外税。在当时中国正逐渐陷入半殖民地深渊的政治背景下,货物出厂税的征收自然被纳入协定税则的框架之内。以上所述可见,在税率适用问题上,中外各方经过多次交涉,迄至清亡,值百抽十出厂税终议而未果,个中缘由,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
1.清政府主观上不积极。提高华洋货物出厂税税率,是在增加进口税率的背景下提出来的,而增加进口税率的前提是清政府必须裁撤一切内地厘金。当时,清政府对裁厘之事颇为踌躇,因为厘金收入年达4000万两,是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而关税所加多少,无从预料,清政府深恐得不偿失,观望心态占据上风,裁厘谈判无法推进,提高出厂税税率问题也就无从谈起,只能照旧。
2.各方利益难以摆平。在出厂税问题上,列强之间意见并不一致,俄商在中国设厂制造的很少,因此俄国政府认为出厂税率定的太低,会使中国利益受损。日商在华设厂的很多,因此日本政府极力反对中国征收过高的出厂税。外商们也意见纷纭,曼彻斯特的英商为使自己的棉纺织品尽可能地占领中国市场,期望这种出厂税越高越好,以打压中国民族产业;而在华设有工厂的“中国通”们,由于增加出厂税影响到产品的成本,乃至削弱其与中国土货、进口洋货的竞争力,一方面极力反对晚清政府给予官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又期望出厂税越低越好。洋务派大臣对提高出厂税也抱有矛盾的心态,如两江总督刘坤一认为:“离厂税值百抽十……为广销土货计,不宜再重。”湖广总督张之洞也说:“出厂税力争始允抽十,似不为轻。”各方均从各自利益出发,意见难以统一。
3.征收环节不易控制,计税的标准难以把握。因为华洋工厂开设在各地,税率提高,偷漏在所难免,如何对这些应税物品进行有效管理,并无理想的办法。总税务司推出关栈计划,即货成后一律封存关栈,因事费周折,遭到张之洞的非议:驻厂征收,又需大量人力,必将提高征税成本;最后只得全盘委之于海关税务司,在运货出口时集中查验、征税。另外,出厂税是从价计征,视货值而定,而货值是随市场瞬息变动的,难以及时调查,往往以批发价折算推求其出厂价作为完税价格,对须退税原材料的估值更不易操作,计税的标准难以做到精准。不过,《清史稿》将出厂税不能切实执行的原因全部归之于征收环节的“事费调查”,显然也是一种托词。
清末华洋货物出厂税的筹议及其征收的复杂过程表明,我国近代税制备受列强操纵,带有典型的半殖民地特征。税权与国家主权密切相关,各国应根据各自的国情制定适合自己国家发展的税制,不应受到他国的掣肘甚至干涉,只有在国家主权平等的前提下,才能谋求外企与内企在税负上的公平。而缺少税收政策保护的中国近代的幼稚民族产业,其发展壮大之路注定曲折坎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