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刑事责任后 能否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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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我儿子在一天晚上被人用硬物砸伤,导致他现在需要有人照料。现在砸伤我儿子的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请问:在追究了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后,我儿子能否要求犯罪嫌疑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读者:王××
  王××同志:
  你所提到的问题涉及法律适用问题。
  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这个批复,你不能要求犯罪嫌疑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根据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该法第四条的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你可以向法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则属于司法机关答复地方法院的司法解释。两者的法律位阶不同,因此它们的法律效力也是不同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法律效力大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的法律效力,你所提出的问题应该适用前者而不是后者。
  因此,在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你儿子仍可以要求他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责编/文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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