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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社会普遍存在的契约活动,为儒家社会契约观的形成奠定了物质基础。先秦儒家契约观的内核是使民“心服”,即邦国政权的兴与亡取决于“民心”,换言之,为了追求更高层次的幸福与安宁,百姓或家族自愿放弃自然社会的部分主权,归附国君并成为邦国成员;但是,当国君严重侵犯百姓或家族利益时,他们有权“革命”。儒家社会契约观与法家社会契约观相比,更注重公意;与道家的相比,更注重“规则”;与西方的相比,更注重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