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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原则和基石,不能轻言否认,在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时应遵循“慎用”原则,但司法实践中该制度有滥用的情形.2019年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了人格混同、不当控制及资本显著不足等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行为要件,但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未做规定.另外,《纪要》11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公司人格的“横向”否认显然违反了“慎用”原则,并存在较大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