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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以反垄断执法机构为责任追究主体,以行政主体、受保护企业、直接责任人为责任承担主体,以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综合运用为责任形式的反垄断法律责任体系,是行政垄断规制的重要保障。具体行政垄断行为形成反垄断法律责任与行政法律责任竞合,应择处罚较重的前者适用;抽象行政行为面临反垄断法律责任与违宪责任竞合,在我国应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