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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今年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十周年。十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法律指导下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诸多与法律条文不符的现象,即所谓的“异化”,近些年,关于修改相关法律的呼声越来越高。通过调查,分析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并针对问题解决提出合理建议。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发展现状 建议
一、引言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07年实施以来,极大提高了我国农业生产专业化、组织化、规范化程度。截至2015年,全国共有153.1万个合作社,并且发展出多种类型,如种植养殖型合作社、农资型合作社、农业机械型合作社等。合作社在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发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合作社在迅猛发展的同时,存在着不少违反法律规定的现象,这就是所谓的“异化”。这里所说的“异化”是中性词,虽然与法律规定相悖,但导致的结果是正反两方面的。有的异化可促进农业生产进一步提高,而有的异化则因违背合作社原则而降低社员参与生产合作的积极性。
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无论是正负异化现象,都暴露出其已不在适应现在的实际发展状况,以专业合作社为调整对象和以成员同质性为主要假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亟需修改。为此,中央一号文件多次提出修订合作社法,如2015年中一号文件:适时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显然,修订法律已成为共识,众多专家学者从各方面建言献策。笔者走访调查了晋南、鲁中地区112家合作社,对上述合作社的发展现状进行了分析,然后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异化现象
在调查的合作社中,完成注册并持续至今的有112家,即所有合作社的资料都由工商局审批登记。但是,有21家合作社已经连续三年未营业,34家合作社在近一年内停止营业,仅有47家合作社正常持续经营,而其余合作社属于有名无实之类。农民专业和合作社近几年弊病丛生,发展状况堪忧,亟需解决问题之道。
1.成立不规范。(1)成员性质:法律规定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害,防止非农资本过大,使合作社失去为农民服务的本质。调查发现,在城市、乡镇近郊落户的合作社,几乎都存在非农成员、资本超出比例的问题,但此类合作社发展状况良好。(2)成立流程:法律规定,合作社在成立时,应有符合规定的设立人、设立会、章程、住所等,以制度条文规范合作社的各事项。调查发现,除有挂着“XX合作社”牌匾的住所外,合作社缺乏原始成立资料,章程千篇一律,更有甚者,社长竟不知道章程有什么作用,在成立时找人代写应付了事。(3)成立目的:合作社是发展农村经济的一项重要举措,国家出台优惠政策、发放农业补贴,是为了促进合作社有效顺利发展。而在部分农村地区,村干部把成立合作社当成“政绩”,无论有没有发展条件,都去工商局注册,以增加合作社数量。还有一部分村干部,直接收取村民的户口簿,成立一个挂靠在自己名下的合作社,然后“上下打点”,每年领取国家的补贴金。
2.营运不规范。(1)股权结构:调查的合作社社员入股方式有货币出资、实物出资和土地入股等不同形式,且成员的出资比例差异较大。合作社法对此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但社内个别社员的出资比例过大,甚至占到80%左右,合作社就演变成了“一言堂”。(2)治理结构:合作社成员大会要求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且需要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在分析的91家合作社中,仅有15家合作社按照规定召开成员大会,其他合作社的选举和表决事项由理事会完成。对于附加表决权的问题,基本上没有社员了解“附加”这个词语的含义,也就没有使用相应的权利;而相对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就变成了按股投票。(3)营运管理:合作社法中对监事或者监事会的规定使用了“可以”,表明不是强制性要求;调查中,合作社无论规模大小、社员多少,基本上都设立了监事机构,但形同虚设。有一些性质相同或者相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合伙成立联合社,且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相互担任。目前法律尚没有规定联合社的定义和地位,此类属于异化现象。(4)利益分配:合作社年度利润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应将不低于余额的60%部分按照社员与合作社当年交易额比例返还。通过调查我们发现,所有具有年度盈余的合作社都把留存收益保留在社内,但并不是以公积金的形式保留,而是为了用于扩大合作社的规模。
3.解散不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时间短,在晋南、鲁中的基层农村没有出现合并分立现象,紧就破产解散事项作出说明。由于法律没有对连续几个年度不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需要清算进行规定,合作社仍在经营期限内,所以有名无实的合作社、经营不善的合作社等并没有主动解散注销,造成社会资源的无端浪费。
三、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问题的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到目前为止,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仅有《合作社法》和《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两部法律法规,且法律内容过于简洁。随着农村经济形势发展,原有的法律已不能很好适应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要求。国家已经对修改法律征求意见稿,预计在近两年内会对法律作出修改。在合作社的性质问题上,可以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拓宽为“农民合作社”,放宽农民从业条件,激发农村经济活力。要严格规定合作社立社和社员入社条件,把套取国家政策补贴金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应规范合作社运营期间年度复审制度,及时发现名不副实的合作社,将其取缔。国家应进一步将合作社从成立到解散的各项规范细化,让基层管理部门做到有法可依,才能在处理合作社有关问题的時候不推诿、不瞒报,真正为农民服务。
2.建立监管体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局登记后,应由当地工商局与农业局共同成立监管部门,对合作社年度运营情况进行考核监督。对于表现良好、遵守法纪、持续盈利的合作社,应给予表彰;对于多年停止运营的合作社,应适当予以记录,防止其利用“空壳子”进行其他经济活动;而对于利用合作社欺骗国家财政资金的合作社,应及时取缔,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加强宣传教育。笔者发现农民对合作社相关知识缺乏了解,对农业科学缺乏认识,同时也发现,发展良好的大型合作社,会定期组织社员参观学习,把先进的技术引进来。在监管机构中,可以下设农业宣传机构,重点宣传合作社的相关知识。要用科学先进的生产技术吸引农民,打消一些“有补贴就入社、没好处就退社”的消极思想,真正发挥出合作社联合互助的作用。
四、结语
目前农村正处于深刻变革中,国家的城镇化必然进一步改变农业生产方式、农村生产结构、农民生产规模,发展新型合作社,普及机械和科学是必然趋势。在当前法律法规等制度不符合生产力要求的情况下,及时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制度,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活力。
参考文献:
[1]黄道新,王真.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现状与挑战——纪念《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十周年[J].中国合作经济,2016,10:14-18.
[2]高海.《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改的思路与制度设计[J].农业经济问题,2017,3:5-14.
[3]吴义周.拾遗与补缺: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完善[J].安徽商贸技术学院学报,2010,9(1):47-52.
[4]周秋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不足及完善》[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3):6-7.
[5]房建恩,赵秀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现状及原因、对策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0,(23):250-251.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发展现状 建议
一、引言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07年实施以来,极大提高了我国农业生产专业化、组织化、规范化程度。截至2015年,全国共有153.1万个合作社,并且发展出多种类型,如种植养殖型合作社、农资型合作社、农业机械型合作社等。合作社在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发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合作社在迅猛发展的同时,存在着不少违反法律规定的现象,这就是所谓的“异化”。这里所说的“异化”是中性词,虽然与法律规定相悖,但导致的结果是正反两方面的。有的异化可促进农业生产进一步提高,而有的异化则因违背合作社原则而降低社员参与生产合作的积极性。
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无论是正负异化现象,都暴露出其已不在适应现在的实际发展状况,以专业合作社为调整对象和以成员同质性为主要假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亟需修改。为此,中央一号文件多次提出修订合作社法,如2015年中一号文件:适时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显然,修订法律已成为共识,众多专家学者从各方面建言献策。笔者走访调查了晋南、鲁中地区112家合作社,对上述合作社的发展现状进行了分析,然后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异化现象
在调查的合作社中,完成注册并持续至今的有112家,即所有合作社的资料都由工商局审批登记。但是,有21家合作社已经连续三年未营业,34家合作社在近一年内停止营业,仅有47家合作社正常持续经营,而其余合作社属于有名无实之类。农民专业和合作社近几年弊病丛生,发展状况堪忧,亟需解决问题之道。
1.成立不规范。(1)成员性质:法律规定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害,防止非农资本过大,使合作社失去为农民服务的本质。调查发现,在城市、乡镇近郊落户的合作社,几乎都存在非农成员、资本超出比例的问题,但此类合作社发展状况良好。(2)成立流程:法律规定,合作社在成立时,应有符合规定的设立人、设立会、章程、住所等,以制度条文规范合作社的各事项。调查发现,除有挂着“XX合作社”牌匾的住所外,合作社缺乏原始成立资料,章程千篇一律,更有甚者,社长竟不知道章程有什么作用,在成立时找人代写应付了事。(3)成立目的:合作社是发展农村经济的一项重要举措,国家出台优惠政策、发放农业补贴,是为了促进合作社有效顺利发展。而在部分农村地区,村干部把成立合作社当成“政绩”,无论有没有发展条件,都去工商局注册,以增加合作社数量。还有一部分村干部,直接收取村民的户口簿,成立一个挂靠在自己名下的合作社,然后“上下打点”,每年领取国家的补贴金。
2.营运不规范。(1)股权结构:调查的合作社社员入股方式有货币出资、实物出资和土地入股等不同形式,且成员的出资比例差异较大。合作社法对此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但社内个别社员的出资比例过大,甚至占到80%左右,合作社就演变成了“一言堂”。(2)治理结构:合作社成员大会要求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且需要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在分析的91家合作社中,仅有15家合作社按照规定召开成员大会,其他合作社的选举和表决事项由理事会完成。对于附加表决权的问题,基本上没有社员了解“附加”这个词语的含义,也就没有使用相应的权利;而相对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就变成了按股投票。(3)营运管理:合作社法中对监事或者监事会的规定使用了“可以”,表明不是强制性要求;调查中,合作社无论规模大小、社员多少,基本上都设立了监事机构,但形同虚设。有一些性质相同或者相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合伙成立联合社,且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相互担任。目前法律尚没有规定联合社的定义和地位,此类属于异化现象。(4)利益分配:合作社年度利润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应将不低于余额的60%部分按照社员与合作社当年交易额比例返还。通过调查我们发现,所有具有年度盈余的合作社都把留存收益保留在社内,但并不是以公积金的形式保留,而是为了用于扩大合作社的规模。
3.解散不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时间短,在晋南、鲁中的基层农村没有出现合并分立现象,紧就破产解散事项作出说明。由于法律没有对连续几个年度不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需要清算进行规定,合作社仍在经营期限内,所以有名无实的合作社、经营不善的合作社等并没有主动解散注销,造成社会资源的无端浪费。
三、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问题的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到目前为止,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仅有《合作社法》和《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两部法律法规,且法律内容过于简洁。随着农村经济形势发展,原有的法律已不能很好适应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要求。国家已经对修改法律征求意见稿,预计在近两年内会对法律作出修改。在合作社的性质问题上,可以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拓宽为“农民合作社”,放宽农民从业条件,激发农村经济活力。要严格规定合作社立社和社员入社条件,把套取国家政策补贴金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应规范合作社运营期间年度复审制度,及时发现名不副实的合作社,将其取缔。国家应进一步将合作社从成立到解散的各项规范细化,让基层管理部门做到有法可依,才能在处理合作社有关问题的時候不推诿、不瞒报,真正为农民服务。
2.建立监管体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局登记后,应由当地工商局与农业局共同成立监管部门,对合作社年度运营情况进行考核监督。对于表现良好、遵守法纪、持续盈利的合作社,应给予表彰;对于多年停止运营的合作社,应适当予以记录,防止其利用“空壳子”进行其他经济活动;而对于利用合作社欺骗国家财政资金的合作社,应及时取缔,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加强宣传教育。笔者发现农民对合作社相关知识缺乏了解,对农业科学缺乏认识,同时也发现,发展良好的大型合作社,会定期组织社员参观学习,把先进的技术引进来。在监管机构中,可以下设农业宣传机构,重点宣传合作社的相关知识。要用科学先进的生产技术吸引农民,打消一些“有补贴就入社、没好处就退社”的消极思想,真正发挥出合作社联合互助的作用。
四、结语
目前农村正处于深刻变革中,国家的城镇化必然进一步改变农业生产方式、农村生产结构、农民生产规模,发展新型合作社,普及机械和科学是必然趋势。在当前法律法规等制度不符合生产力要求的情况下,及时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制度,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活力。
参考文献:
[1]黄道新,王真.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现状与挑战——纪念《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十周年[J].中国合作经济,2016,10:14-18.
[2]高海.《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改的思路与制度设计[J].农业经济问题,2017,3:5-14.
[3]吴义周.拾遗与补缺: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完善[J].安徽商贸技术学院学报,2010,9(1):47-52.
[4]周秋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不足及完善》[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3):6-7.
[5]房建恩,赵秀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现状及原因、对策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0,(23):25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