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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颁布实施多年,但目前不按<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行为日益突出,其结果使不合格甚至假冒产品进入畜牧业生产环节,影响畜禽预防免疫效果,导致某些疫病不断发生、流行,不但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而且影响到畜产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究其原因,主要是监督管理工作滞后,具体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