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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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职成厅〔2007〕8号
  (2007年11月21日)
  
  自2006年3月我部发出《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面向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意见》(教职成〔2006〕3号,以下简称《意见》)以来,各地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进行了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对于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办学规模,满足人民群众接受职业教育的需求、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部分地方在执行《意见》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如学习时间长短不一、学籍管理不够规范等。为进一步做好面向未升学高中毕业生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并进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工作原则上应由中等职业学校承担。高等职业学校可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进行非学历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学习结束时颁发培训证书或相应的职业技能证书。同时举办有高等职业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高职院校,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进行学历教育时,必须纳入当地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统一培养和管理,不得参加高职院校对口招生升学考试。
  二、中等职业学校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开展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制为一年,毕业时颁发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和相应的职业技能证书,在学期间纳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
  三、招收具有高中学历或同等学力的复转军人和进城农民工等进行中等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的有关事宜,也按照《意见》和本通知精神办理。
  ◇责任编辑 张惟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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