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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商业化维权诉讼目前已经成为知识产权案件的主要组成部分,在肯定该类诉讼在保护权利人利益、提高公众法律意识方面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注重通过适用法定赔偿制,规范该类诉讼的发展。
关键词:知识产权;商业化维权;规范引导
知识产权商业化维权诉讼,是指以提高维权效率压缩维权成本的方式,在维权的同时,追求诉讼利益最大化的知识产权诉讼类型。
具体而言,该类诉讼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①维权主体上,尽管是以权利人的名义提起诉讼,但具体操作均由权利人授权的律师事务所或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等专业维权机构统一负责,并且这些维权机构从权利人处获得了对诉讼全程的独立处置权;②维权模式上,采用集中调查取证、批量诉讼的方式,即专业维权机构在对某一地区相关行业进行初步调查掌握侵权线索后,即委托公证机关在特定时间段内集中对涉嫌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后集中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③维权收益上,负责操作的专业维权机构的收益与最终通过诉讼获得的赔偿之间呈正比例关系,即通过诉讼获取赔偿的数额越高,维权机构获取的收益也会更高。
一、现实考量:知识产权商业化维权诉讼总体概观
为了客观反映当前知识产权商业化维权诉讼的发展状况,本文以东部某省H市①中级法院近五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为研究样本,努力勾勒出知识产权商业化维权诉讼的总体态势。
(1)案件量大幅增加。2009年至2011年,H市中级法院受理的商业化维权案件的总量不高,2009年只有13件,但到了2012年,案件量激升至124件,2013年虽有下降,但也有108件。另需特别关注的是,商业化维权案件占历年知识产权案件总量的比重始终在50%以上,2012年甚至达到了93%。由此可见,商业化维权案件已经成为H市中级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主要组成部分。
(2)案件类型相对固定。2009年至2013年五年间,H市中级法院受理的商业化维权案件总计303件,涉及两个案件类型,分别是侵犯商标专用权与侵犯著作财产权。具体而言,商标侵权类案件针对的分别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以及字号或企业标识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著作权侵权案件,主要有侵犯图片作品的复制权、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KTV作品的放映权等三类。
(3)案件集聚化、批量化特征明显。近五年来,H市中级法院受理了303件商业化维权案件,其中仅涉及8个权利人的案件就高达204件,占商业化维权案件总量的67%。2012年~2013年是商业化维权案件激增阶段,在此期间,在同一时间段批量提起诉讼的案件中,40件以上的有一批,20件~39件的有三批,15件~19件的有三批,案件批量化态势明显。
(4)被告大多为小微经营者。这一点在商标侵权类案件中最为明显。近五年H市中级法院受理的187件涉商标的商业化维权案件中,除了32位被告系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有一定经营规模外,其余的均为个体工商户。从工商登记信息以及部分实地查看的情况看,这部分被告的经营面积绝大多数都在30、40平方米左右,营业收入十分有限。另需说明的是,按照国家相关政策②对中小微企业所作的界定,即便是侵犯著作权类案件中的网吧、KTV,仍然属于小微企业的范畴。
二、知识产权商业化维权诉讼的利弊分析
(一)知识产权商业化维权诉讼的积极方面
(1)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种现象之所以产生和存在,有其合理性和积极性的一面,如拿知识产权盈利本身或许也是知识产权的应有之义或者不可避免的现象,这种维权方式之所以能够存在,根源在于著作权人能够由此得到利益,而中介机构也通过这些活动获益。此外,这种维权客观上会推动知识产权保护”。③这,应该是商业化维权诉讼的主要贡献所在。
(2)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法律意识的培育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培养的方法除了宣传教育外,民众的亲身感受则更为直接、效果也更好。通过商业化维权诉讼,可以更为直接地使市场经营者提高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并且会在经营者周围产生一定的辐射作用,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向外扩散。
(二)知识产权商业化维权诉讼存在的问题
(1)维权与商业化之间存在的固有矛盾问题。权利人最基本的愿望是权利得到尊重,第三人应在得到许可并支付报酬后使用知识产权。专业维权机构在受托开展维权活动中,注意力仅局限于侵权行为链的末段,而没有将精力放在最应关注的源头。
(2)实际赔偿数额的公平合理问题。如何确定赔偿数额,当事人很难举证,而法律规定的又较为笼统,从而导致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主观随意性,同一批案件,不同法院之间无论是调解还是判决确定的数字均存在明显差异。
三、破冰之路:应对知识产权商业化维权诉讼的路径
(一)总体思路——适度保护、规范引导
知识产权商业化诉讼固然要依法保护,但鉴于商业化维权诉讼存在的商业化、逐利化等问题,显然不能“一根筋”的保护,而应在适度保护的同时,对专业化维权行业予以规范引导。从严确定商业化维权诉讼的损害赔偿额,在原告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赔偿制时要根据每个被告的实际经营规模、涉案产品销售单价等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以压低专业维权机构不合理的利润空间。
(二)具体运行机制设计——规范适用法定赔偿制
(1)以全面赔偿为基本原则,即以“填平”原则为主,辅之以低限度的惩罚性赔偿。
(2)适用法定赔偿制应具体考虑的因素。要考虑侵权产品的销售单价、市场行情以及被告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如果被告系小微经营者,经营范围是日杂百货,侵权产品仅是其销售的一般组成部分,且产品售价较低,那么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就可以确定被告获利相当有限;要严格审查原告的合理支出,严格审查其关联性及合理性。
注释:
①H市面积10072平方公里,下辖四县四区一个国家级经济开发区,人口552.96万。2013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155.86亿元。全市知识产权案件全部由市中级法院管辖。
②具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
③孔祥俊著:《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基本问题---司法哲学、司法政策与裁判方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3月版,第9页。
关键词:知识产权;商业化维权;规范引导
知识产权商业化维权诉讼,是指以提高维权效率压缩维权成本的方式,在维权的同时,追求诉讼利益最大化的知识产权诉讼类型。
具体而言,该类诉讼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①维权主体上,尽管是以权利人的名义提起诉讼,但具体操作均由权利人授权的律师事务所或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等专业维权机构统一负责,并且这些维权机构从权利人处获得了对诉讼全程的独立处置权;②维权模式上,采用集中调查取证、批量诉讼的方式,即专业维权机构在对某一地区相关行业进行初步调查掌握侵权线索后,即委托公证机关在特定时间段内集中对涉嫌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后集中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③维权收益上,负责操作的专业维权机构的收益与最终通过诉讼获得的赔偿之间呈正比例关系,即通过诉讼获取赔偿的数额越高,维权机构获取的收益也会更高。
一、现实考量:知识产权商业化维权诉讼总体概观
为了客观反映当前知识产权商业化维权诉讼的发展状况,本文以东部某省H市①中级法院近五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为研究样本,努力勾勒出知识产权商业化维权诉讼的总体态势。
(1)案件量大幅增加。2009年至2011年,H市中级法院受理的商业化维权案件的总量不高,2009年只有13件,但到了2012年,案件量激升至124件,2013年虽有下降,但也有108件。另需特别关注的是,商业化维权案件占历年知识产权案件总量的比重始终在50%以上,2012年甚至达到了93%。由此可见,商业化维权案件已经成为H市中级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主要组成部分。
(2)案件类型相对固定。2009年至2013年五年间,H市中级法院受理的商业化维权案件总计303件,涉及两个案件类型,分别是侵犯商标专用权与侵犯著作财产权。具体而言,商标侵权类案件针对的分别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以及字号或企业标识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著作权侵权案件,主要有侵犯图片作品的复制权、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KTV作品的放映权等三类。
(3)案件集聚化、批量化特征明显。近五年来,H市中级法院受理了303件商业化维权案件,其中仅涉及8个权利人的案件就高达204件,占商业化维权案件总量的67%。2012年~2013年是商业化维权案件激增阶段,在此期间,在同一时间段批量提起诉讼的案件中,40件以上的有一批,20件~39件的有三批,15件~19件的有三批,案件批量化态势明显。
(4)被告大多为小微经营者。这一点在商标侵权类案件中最为明显。近五年H市中级法院受理的187件涉商标的商业化维权案件中,除了32位被告系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有一定经营规模外,其余的均为个体工商户。从工商登记信息以及部分实地查看的情况看,这部分被告的经营面积绝大多数都在30、40平方米左右,营业收入十分有限。另需说明的是,按照国家相关政策②对中小微企业所作的界定,即便是侵犯著作权类案件中的网吧、KTV,仍然属于小微企业的范畴。
二、知识产权商业化维权诉讼的利弊分析
(一)知识产权商业化维权诉讼的积极方面
(1)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种现象之所以产生和存在,有其合理性和积极性的一面,如拿知识产权盈利本身或许也是知识产权的应有之义或者不可避免的现象,这种维权方式之所以能够存在,根源在于著作权人能够由此得到利益,而中介机构也通过这些活动获益。此外,这种维权客观上会推动知识产权保护”。③这,应该是商业化维权诉讼的主要贡献所在。
(2)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法律意识的培育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培养的方法除了宣传教育外,民众的亲身感受则更为直接、效果也更好。通过商业化维权诉讼,可以更为直接地使市场经营者提高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并且会在经营者周围产生一定的辐射作用,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向外扩散。
(二)知识产权商业化维权诉讼存在的问题
(1)维权与商业化之间存在的固有矛盾问题。权利人最基本的愿望是权利得到尊重,第三人应在得到许可并支付报酬后使用知识产权。专业维权机构在受托开展维权活动中,注意力仅局限于侵权行为链的末段,而没有将精力放在最应关注的源头。
(2)实际赔偿数额的公平合理问题。如何确定赔偿数额,当事人很难举证,而法律规定的又较为笼统,从而导致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主观随意性,同一批案件,不同法院之间无论是调解还是判决确定的数字均存在明显差异。
三、破冰之路:应对知识产权商业化维权诉讼的路径
(一)总体思路——适度保护、规范引导
知识产权商业化诉讼固然要依法保护,但鉴于商业化维权诉讼存在的商业化、逐利化等问题,显然不能“一根筋”的保护,而应在适度保护的同时,对专业化维权行业予以规范引导。从严确定商业化维权诉讼的损害赔偿额,在原告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赔偿制时要根据每个被告的实际经营规模、涉案产品销售单价等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以压低专业维权机构不合理的利润空间。
(二)具体运行机制设计——规范适用法定赔偿制
(1)以全面赔偿为基本原则,即以“填平”原则为主,辅之以低限度的惩罚性赔偿。
(2)适用法定赔偿制应具体考虑的因素。要考虑侵权产品的销售单价、市场行情以及被告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如果被告系小微经营者,经营范围是日杂百货,侵权产品仅是其销售的一般组成部分,且产品售价较低,那么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就可以确定被告获利相当有限;要严格审查原告的合理支出,严格审查其关联性及合理性。
注释:
①H市面积10072平方公里,下辖四县四区一个国家级经济开发区,人口552.96万。2013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155.86亿元。全市知识产权案件全部由市中级法院管辖。
②具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
③孔祥俊著:《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基本问题---司法哲学、司法政策与裁判方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3月版,第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