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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之间证券监管体制的局限性使得两地无法对在香港上市的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管。以备忘录为主要形式的两地证券跨境监管在取得成效的同时也显现出其弱点,无法对相关的人和事进行实质性调查与监督。本文认为,加强内地与香港证券监管立法,授予证券监管机构必要的执法权力,是加强在港上市内地企业证券监管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