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重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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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问题;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9)10-0005-05
  
  记者:张局长您好。《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6月1日将生效施行。对比《食品卫生法》,我们可以看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评估、食品生产经营等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各方面,进行了更加细化和严格的规定。请问您觉得本次出台《食品安全法》对于我国现阶段食品安全监管有着什么样的重要意义?
  张敬礼: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食品安全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少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不断,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许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专家学者指出,全面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必须从法制、体制、机制等方面建立起长效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因此制定《食品安全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制定食品安全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保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
  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和安全生产标准,建立权责利相对应的法律追究惩治体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温家宝总理在200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食品安全事件和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接连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教训十分深刻。这充分体现了中央对食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以食品安全为代表的民生问题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保障民生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我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一方面,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对食品问题的关注已经从数量增长转变到了对卫生、品质、功效、安全等一系列综合指标的关注,对食品安全和与之相配套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另一方面,单独制定食品安全法也符合国际立法新趋势。因此,制定符合我国食品实际的食品安全法成为当务之急。在长达四年的制定过程中,有关部门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包括政府部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行业组织、普通消费者,以及世界卫生组织、欧洲委员会驻华代表团、国际洋酒生产商协会等国际组织在内的各方面意见11327件,全面充分地反映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社会各阶层的意见。在经过认真调研、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将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的名称改为食品安全法(草案)。从“卫生”到“安全”两个字的改变,是中国食品安全立法观念的转变,更是监管模式的全方位重大转变。即从注重食品卫生、对食品监管的外在为主,转变为深入到对食品生产经营的内部的安全隐患以及食品应有的安全指标进行监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国家立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制定食品安全法。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党和政府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高度关注民生改善,顺应人民群众新期待,切实为广大群众谋福祉的重大举措,也是社会和谐稳定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
  第二,制定食品安全法是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形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预防为主、管理科学、责任明确、综合治理的现代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食品卫生法》(1995)、《产品质量法》(1993制定2000年修订)、《农业法》(1993年制定2002年修订)、《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动物防疫法》(1997)、《标准化法》(1988)、《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7)、《刑法》(1979年制定1997修订)等近20部相关法律;国务院制定了《农药管理条例》(1997)、《兽药管理条例》(1987年制定2001年修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等近40部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农业、卫生、质检、工商等部门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2)等近150部部门规章。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初步构建了我国食品安全保障的基本法律框架,促进了食品安全保障的法制化水平,为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也暴露出食品安全法制领域一些不足:一是体系不完整。《食品安全法》出台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制尚未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种植、养殖等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没有专门的法律予以调整。二是内容不全面。近年来为国际社会广泛采用的一些重要的制度,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预警制度,食品安全危机处理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等重要内容尚未全面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在食品安全保障上还存在一些制度空白。三是要素多重复。《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对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均没有具体明确的定义,但由于两部法律所规定的均是食品安全保障的最基本的要求,两部法律及其相关规范在食品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结果要求和适用标准等方面存在许多重复。四是职责有待清晰。《食品卫生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但从该法具体内容来看,各有关部门相应的职责有待清晰,操作性亟待加强。五是责任不适应。从打击目前猖獗的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迫切要求来看,《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还缺乏应有的力度,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以及食品安全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缺乏系统规定。
  制定食品安全法,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着眼于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保障权利、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同时,在现行的食品卫生法的基础上,制定内容更加全面的食品安全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法、动物防疫法、动植物检疫法、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配套。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第三,制定食品安全法是促进我国食品工业和食品贸 易发展的需要。
  我国目前食品行业整体生产条件管理水平比较低。规模化、集约化的生产经营方式在整个食品行业中所占比重不高,农户分散经营,小作坊、小企业众多。据统计,全国目前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44.8万家,其中10人以下的小企业、小作坊约占总数的80%。在广大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小型集贸市场、个体食品摊贩仍是食品流通的主要方式,小餐馆、流动摊贩在餐饮领域占有较大比重,有的成为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窝点、集散地和食物中毒的高发地,给食品安全造成重大隐患。
  通过制定食品安全法,可以更加严格地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促使食品生产者依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以良好的质量、可靠的信誉推动食品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不断发展,从而极大地促进我国食品行业的发展。同时,通过制定食品安全法,可以树立我国重视和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国际形象,有利于推动我国对外食品贸易的发展。
  记者:新的《食品安全法》有哪些制度创新或者是亮点?
  张敬礼:新的《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基本大法。它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维持现行分段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了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一是从宏观的监管体制来看,规定了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指导,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能。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强化监管责任,加大处罚力度,严格赔偿责任,打造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确保监管环节无缝衔接。既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协调,又有利于防止部门职能交叉,多头执法。在借鉴国际先进的食品安全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二是从科学监管的角度来看,《食品安全法》的主要亮点是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检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等科学管理制度。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建立风险监测制度的目的在于主动收集、分析食品中已知和未知污染物以及其他有害因素的检测、检验和流行病学信息,对食源性疾病有害因素,做到早发现、早评估、早预防、早控制,减少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病危害。而国家监测计划由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有利于统一收集、分析和利用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资料、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资料以及各部门收集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信息,充分考虑在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监管和食源性疾病预防控制的需要,综合利用监测资源,减少由不同部门重复监测所造成的资源浪费,既增强了监测计划的科学性、完整性和针对性,又有利于提高经费和实验室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三是从微观的监管机制来看,《食品安全法》强化了生产经营者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一是确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索证索票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不安全食品停止经营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严格许可准入,确保食品安全全链条追溯,防范和降低不安全食品危害,规范从业人员管理,强化企业安全意识,从生产流通的各个环节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同时,加大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了比现行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做到依法生产经营,诚实守信,对食品安全负起应尽的责任。
  记者:新法实施以后食品药品监管局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张敬礼: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环节进行监管。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食品加工、销售和消费服务活动。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包括宾馆、饭店、餐馆、食堂、食品摊贩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上述这些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对申请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条件进行许可。具体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要求,对拟从事餐饮服务的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包括:一是是否具有与拟从事的餐饮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店面、食品加工、储存等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是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餐饮服务规模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是是否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是是否具有合理的餐饮服务设备布局,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人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不洁物。除了进行书面审查外,必要时应当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全部符合四项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四项条件中的任何一项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负责对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进行监管。
  由于食品安全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和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对食品摊贩进行管理。
  (三)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日常监督管理,包括:
  1 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入餐饮服务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不得实施免检。
  2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4 查封违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场所。
  5 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餐饮服务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6 建立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7 接到咨询、技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8 依据职责公布对餐饮服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信息。
  9 获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0 向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互通报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如果发生在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任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五)负责对保健食品进行监管。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它适用特定人群,主要调节机体功能。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保健食品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热情,希望通过平衡膳食增进健康,这种需求促进了保健食品行业的迅速发展。目前,我国保健食品产业增长十分迅速,截止到2007年年底,我国已审批保健食品8900多种,共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1640多家,年产值达到1000多亿元。我国保健食品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添加了中药材的保健食品,约占保健食品的65%左右,另一类是国际通行的营养补充剂,约占保健食品的35%。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管理,1995年通过的食品卫生法确立了对保健食品的审批制度,规定: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产品及说明书必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此后,《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通用标准》、《保健食品生产规范》等法规和文件陆续出台,使保健食品的审评、注册、生产、管理等各环节都逐步得到规范。但是就保健食品行业的现状而言,还存在着一些企业搞虚假宣传、添加违禁物质等问题,需要法律加以严格规范。
  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管,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按照国务院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的规定,目前是由该部门负责对保健食品进行监管,对保健食品的产品和说明书进行审批。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的监管体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只是原则上规定了要严格进行监管的原则,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作出规定。
  (六)负责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依照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一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记者:6月1日起新法正式生效后,在该法的具体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还要注意哪些问题?
  张敬礼:《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为维护公众饮食健康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要将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成效,更为关键的是法律的执行,当前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重要工作:
  一是各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认真履行新职能,承担新职责,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相互间各项职能的交接工作,避免出现监管空白,保证新旧监管体制的顺利过渡。比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体制改革以前国务院“三定”职能,主要承担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职责。现在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负责对餐饮服务环节进行监管,职责上有了巨大转变。同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123号),现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业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部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在职能转换和体制调整的情况下,基层职能到位和工作交接任务较为艰巨,这就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准确把握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定职能,强化责任意识,以积极主动的态度,抓紧开展本地区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安全状况的全面调研,掌握基本情况,摸清存在问题,研究加强监管措施。认真研究餐饮服务、保健食品监管的保障措施,在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专业技术水平等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积极争取各级地方政府的支持,特别要注重提高基层监管能力,打牢基层监管基础,组织开展实用快速检测技术的筛选、研究和推广工作,支持基层加快配备必要的监督和快速检测设备,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一线队伍科学监管的水平。要认真研究《食品安全法》赋予的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严格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准入条件,加强生产经营和市场监督稽查,建立和完善相关监管责任制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着力解决监管工作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的问题,严肃查处失职、渎职行为。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餐饮服务生产经营者落实餐饮服务索证索票、安全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督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保健食品研制、生产、流通的各项规定,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二是各部门应当按照新职能的要求。积极地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建立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综合协调与分段监管的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而言,要认真贯彻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调整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1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做好职责交接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09]22号)要求,加强新形势下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的研究,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合作,加强与承担综合协调职能的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形成监管合力,既避免职责不清、交叉重复,又防止监管空白,切实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三是各部门要做好现行的法规制度的清理工作。加强针对新职能的业务培训和法律宣传工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食品安全法全面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国务院制定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与《食品安全法》同时施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需要,制定配套的部门规章,确保《食品安全法》得到贯彻落实。同时。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现行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及时废止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章,或者修订、废止其中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内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要求,根据餐饮服务、保健食品监管职能和实际监管工作的需要,一方面要积极向立法部门提出制定和修订餐饮服务、保健食品监管中的规章和规范的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提出餐饮服务、保健食品监管中的政策性要求和工作指导意见。
  同时,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具体的学习贯彻方案,广泛、深入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担负的职能;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法律知识、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监管知识的学习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特别是要准确理解餐饮服务监管的法定职责,提高各级监管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要监督、指导餐饮服务、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相关行业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使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自觉守法经营;行业协会要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好行业内的诚信建设活动。
  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各种媒体,要制定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的工作方案,准确宣传法律知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的监管职能,加强各地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活动的深度报道,为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和执法监督环境。
  
  责任编辑 余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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