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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大数据技术的运用随之出现,特别是近几年在涉税信息方面逐渐得到广泛运用,使传统的征管信息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在税务局不断推行强大的税务功能的同时,公权与私权涉税信息共享过程中出现一定的矛盾,导致纳税人的权利缺乏一定的保护。因此,寻求相关的保护途径,界定涉税信息共享就显得十分必要。应厘清涉税信息及保护纳税人权益,建立合法、关联、合理一体的涉税信息标准。
关键词:大数据;共享;涉税信息;权益保护;界定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19-0099-03
一、問题的提出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自愿性原则,它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征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报的纳税信息进行征税,面对这种纳税申报机制,征管方由于技术及相关信息不足等情况,造成获取纳税人的信息不对称,无法保证纳税人信息的完整性,从理性经济人假设方面思考,纳税人利用信息不对称机制,存在逃税或偷税的动机。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跨国经济往来日益增多,频率增大。在这种局势下,各国的监管方都不同程度存在监控困境,并不断与纳税人进行博弈,而博弈的结果取决于信息交换的便利性、透明性和有效性,传统的纳税人申报制度以及基于征管方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税务征管机关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难以更全面获取纳税人的信息,这导致税收征管效率较为低下,甚至造成税款的流失困境。征管方面针对这种不利局面,不断提高信息技术,改进征管方式,提高涉税信息共享程度成为更加有效的途径。
大数据技术下的涉税信息共享包括国内涉税信息和国际涉税信息,税务机关通过关联银行、工商等机构将所掌握的纳税人信息通过大数据技术进行传递,实现共享后,对这些数据进行存储、交换和使用,尽量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称。在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同时,也达到了税款的应收尽收。
大数据条件下的涉税信息共享,凸显出较为强大功能,也赋予了税务征管机关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进行交换、存储和使用的权力,然而由于征管机关本身管理疏忽和技术方面的漏洞,也给纳税人带来了信息泄露的风险。同时,在信息自动交换系统中,纳税人的纳税信息隐秘程度降低,甚至一些跨国经济的频繁交易,会使得带来的损失无法计算。
二、涉税信息的界定
面对纳税人被侵害的条件下,积极寻求权益保护路径显得较为紧迫,既能实现权利侵害的弥补,也能为后来权利保护提供制度依据。税收征管机关在实践操作中往往缺乏具体的认定依据、标准等,对纳税人的相关涉税信息不自动区分和过滤,采用一网打尽的模式,大量的非税务征管信息游离于征管系统,增加了税务系统风险。因此,首先要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进行合理界定。
(一)正确划分征税私权利和国家机关赋予的公权力
国家机关赋予征税机关法定的征税权利,这种权利保障了国家税款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然而理性经济人认为纳税人总是试图进行逃税或者避税,以逃避税务征管机关的监管,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这必然会加剧二者之间的矛盾。最后的结果就由征管机关所掌握的信息情况决定二者的博弈平衡。
纳税人的权利有民事权利体系下无法界定和厘清的权利种类,赋予了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从而造成其私权属性尤为明显,这种权利具有天然的不可侵犯性。而税务征管机关所建立的涉税信息交流、共享,是国家行政权利的体现,即为公权力,这种权利是通过法律法规授权,开展纳税人相关信息的存储、交流和使用,以达到和实现征税目的。所以这会造成二者之间的矛盾,私权代表私人主体利益,具有天然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无可争议,而公权力本身具有侵略性和扩张性等特点,必然使得矛盾进一步加剧,由于纳税人处于较为不利地位,导致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几率增大。因此,应更加明确和界定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征税信息的传递和共享,保证公权力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正常的权利,从而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不会因为涉税信息的传递与共享受到威胁。
(二)纳税人权利反向保护机制
现阶段纳税人的涉税信息保护所享有的权利还不够清晰和明确,虽然承认共享信息下纳税人应享受的权利,但具体为何种权利,一直存在较大争议,这种形势下去寻找保护途径显得苍白无力。税务征管机关在征管过程中享受的是税收信息管理权,纳税人需要提供相关涉税信息,这是其应尽的义务,法理学持有的观点为权利的主体、客体共同指向的对象,纳税人涉税信息必然是权力所保护的客体,以涉税信息的界定来界定权利人的内容,反向明确了纳税人享受的权利,通过信息共享的过程中,更有利于权利的保护。
在个人隐私保护中,通常以权利客体反推权利内容,所呈现出来的形式并不陌生,并且隐私权体现的是对个人隐私不当获取或使用,仅仅是因为信息未被使用或行为已经终止,消除影响,是远远不够的,必然存在与之对应的权利,这种在业界普遍被称为的被遗忘权。
(三)税务机关的寻租
公权必然会导致一定的寻租,以此为筹码寻求更多的利益,这种行为被市场化,进行流动,带来的后果也较为严重。面对大量的纳税人信息,虽然这类信息不能对征管系统带来帮助,但会给竞争对手或网络黑客等留下可乘之机。税收征管机关采集信息后,为了工作便利开展,会要求纳税人提供详尽的信息,其中详尽的信息中只有一部分属于涉税信息,其他的都未非涉税信息,对税收征管不能带来实质性帮助,这会导致税务机关对该部分信息的过度使用或不当使用,甚至出现恶意倒卖纳税人的其他信息,加剧了寻租的空间。所以需要对涉税信息进行明确界定,从而降低信息使用风险,减少腐败行为。
三、涉税信息的保护
涉税信息的定义,目前存在一定的争议,并没有达成共识,税务征管机关认为纳税人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与税务有关的信息,都视为纳税人信息,都应实现共享。而理论界所持有的观点基本认为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行为课税资料。从法律层面上所理解的涉税信息,主要依据2008年《纳税人涉税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及2016年《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等。 税务机关在国家赋予的权利下,进行税收征管,达到收税目的,这种国家赋予的权利如果任意扩张,没有一定的约束机制会给纳税人带来危害,其应享受的权利也会受到威胁。针对此,《税法》的出台就是对这种权利的限制,从而达到维护纳税人权利的目的。
四、涉税信息界定标准
面对涉税信息存在的争议,探讨纳税人涉税信息的界定标准,有利于有效提高相关的信息判断,进而增强对纳税人的保护,维护其合法权利。对于是否构成纳税人的涉税信息,笔者认为,可以从税务行为的合法性、经济活动的关联性、征税活动的目的性以及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四个方面进行设定。
(一)行为的合法性
税务征税机关完成征税目的,必须依托于一定的平台、技术和信息,所以就不排除信息的获取,征管部门本身信息的收集或从第三方共享而来的涉税信息,是实施具体行为的结果。基于此种行为,以合法性为前提,如果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后续的整改活动会丧失保护基础。传统的行政诉訟,由于前期征管机关的行为存在不当行为,即使纳税人对征管机关的这种行为提出行政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会认定税务机关此种行为存在无效,并予以撤销或者做其他处理。
所以纳税人涉税信息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实施主体合法。即在涉税信息收集或者共享的过程中,征税机关必须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能力和资格,获得国家机关所赋予的权力,否则实施主体即为违法。二是赋予权利的合法性。在涉税信息传递、交流与共享的过程中不能超出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超法律范围的权利,不予支持。三是获取纳税信息的程序合法。涉税信息共享过程中,所依据的程序必须是法定程序,对于不满足合法程序,被认为无效,只有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对所获取的涉税信息视为依法进行,纳入征管依据。
(二)经济活动的关联性
税务征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所运用的纳税人纳税信息即为涉税信息,若在开展税收征管的过程中,有些信息与税收征管无关联关系,就不应成为涉税信息。这些信息必须是有关联,即税收征管与纳税人信息之间凭借此关系进行管理,完成税收征管行为和过程。这意味着纳税人的经济活动中的行为与税务机关的征管活动存在直接或者间接联系,税务征管机关可依据法定权力将该部分信息进行收集和运用。
(三)征税活动的目的性
征税机关主要目的为了完成税收的征管,达到征税的目的,为了完成此目的,征管机关的权力会无限扩大,同时也会存在被寻租行为。这就需要严格将纳税人的涉税信息限定在征管范围内,旨在实现税收征管目的而进行收集或实现纳税信息通向,并且这类信息主要是方便或有利于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已经提出了不利于征管的信息,符合征税的目的,严格限定在税收征管范围内使用,不会将该部分信息用作其他目的。
(四)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税收征管机关在使用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同时,应该考虑纳税人的权益保护问题,这部分与前面所述三项构成一体,是对前面三项进行补充和完善,旨在增强,凸显其重要性,这也是对征管机关的权利进一步限制。
大数据背景下的纳税人涉税信息共享权利与保护非常重要,建立预期的界定标准对解决纳税人不利地位起着保护作用。本文通过阐述,从博弈角度探讨涉税信息的有效性和重要性,由此提出了保护标准,为后期纳税人相关权益保护提供基础。
参考文献:
[1] 曹阳.大数据背景下的纳税人信息权及其构建研究[J].法制研究,2020,(5).
[2] 范卫红,郑国涛.从纳税人权利保护视角看大数据下共享涉税信息的界定[J].财会月刊,2020,(9).
[3] 侯卓.公权与私权的平衡:论税收征管法的“通三统”[J].湖北大学学报,2020,(4).
[4] 吕楠楠.税制公平主导下的税法解释[J].国际税收,2020,(7).
[5] 宋笑然.税收情报交换机制下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D].北京:外交学院,2020.
[6] 苏秀清.大数据视角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研究[J].江苏商论,2020,(7).
[7] 汤火箭,宋远军.大数据时代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制度研究[J].税务研究,2020,(1).
[8] 徐伟学.大数据语境下的涉税信息共享与信用规制[J].学术界,2019,(12).
[9] 蔡锦玲.大数据背景下涉税信息共享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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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田开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履行的规范化研究[J].政治与法律,2020,(10).
[12] 苏莹莹,符裔.税收共治与涉税信息共享研究[J].财政监督,2020,(10).
[13] 谭露,黄薇.大数据背景下我国税务稽查工作的新型问题与对策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20,(10).
[14] 高笑兮.数字化企业转型中智能财税管理探索[J].纳税,2020,(10).
[15] 李静怡,吴晓宇.完善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研究[J].纳税,2020,(10).
[16] 罗雪.D县纳税服务问题及对策研究[D].成都:四川师范大学,2020.
[17] 张洁.大数据背景下四川省税务系统税收风险管理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成都:电子科技大学,2020.
Abstract:With the advent and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the application of big data technology appears.Especially in recent years,it has been widely used in tax related information,making the traditional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information dilemma gradually solved.In the face of the continuous implementation of powerful tax functions by the tax bureau,there are some contradictions in the process of sharing tax related information between public rights and private rights,which leads to the lack of protection of taxpayers’ rights.It is more prominent to seek a certain protection way and define tax related information sharing.Clarify the tax related information and how to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axpayers,and establish a legal,related and reasonable standard of tax related information.
Key words:big data;sharing;tax related information;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definition
关键词:大数据;共享;涉税信息;权益保护;界定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19-0099-03
一、問题的提出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自愿性原则,它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征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报的纳税信息进行征税,面对这种纳税申报机制,征管方由于技术及相关信息不足等情况,造成获取纳税人的信息不对称,无法保证纳税人信息的完整性,从理性经济人假设方面思考,纳税人利用信息不对称机制,存在逃税或偷税的动机。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跨国经济往来日益增多,频率增大。在这种局势下,各国的监管方都不同程度存在监控困境,并不断与纳税人进行博弈,而博弈的结果取决于信息交换的便利性、透明性和有效性,传统的纳税人申报制度以及基于征管方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税务征管机关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难以更全面获取纳税人的信息,这导致税收征管效率较为低下,甚至造成税款的流失困境。征管方面针对这种不利局面,不断提高信息技术,改进征管方式,提高涉税信息共享程度成为更加有效的途径。
大数据技术下的涉税信息共享包括国内涉税信息和国际涉税信息,税务机关通过关联银行、工商等机构将所掌握的纳税人信息通过大数据技术进行传递,实现共享后,对这些数据进行存储、交换和使用,尽量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称。在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同时,也达到了税款的应收尽收。
大数据条件下的涉税信息共享,凸显出较为强大功能,也赋予了税务征管机关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进行交换、存储和使用的权力,然而由于征管机关本身管理疏忽和技术方面的漏洞,也给纳税人带来了信息泄露的风险。同时,在信息自动交换系统中,纳税人的纳税信息隐秘程度降低,甚至一些跨国经济的频繁交易,会使得带来的损失无法计算。
二、涉税信息的界定
面对纳税人被侵害的条件下,积极寻求权益保护路径显得较为紧迫,既能实现权利侵害的弥补,也能为后来权利保护提供制度依据。税收征管机关在实践操作中往往缺乏具体的认定依据、标准等,对纳税人的相关涉税信息不自动区分和过滤,采用一网打尽的模式,大量的非税务征管信息游离于征管系统,增加了税务系统风险。因此,首先要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进行合理界定。
(一)正确划分征税私权利和国家机关赋予的公权力
国家机关赋予征税机关法定的征税权利,这种权利保障了国家税款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然而理性经济人认为纳税人总是试图进行逃税或者避税,以逃避税务征管机关的监管,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这必然会加剧二者之间的矛盾。最后的结果就由征管机关所掌握的信息情况决定二者的博弈平衡。
纳税人的权利有民事权利体系下无法界定和厘清的权利种类,赋予了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从而造成其私权属性尤为明显,这种权利具有天然的不可侵犯性。而税务征管机关所建立的涉税信息交流、共享,是国家行政权利的体现,即为公权力,这种权利是通过法律法规授权,开展纳税人相关信息的存储、交流和使用,以达到和实现征税目的。所以这会造成二者之间的矛盾,私权代表私人主体利益,具有天然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无可争议,而公权力本身具有侵略性和扩张性等特点,必然使得矛盾进一步加剧,由于纳税人处于较为不利地位,导致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几率增大。因此,应更加明确和界定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征税信息的传递和共享,保证公权力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正常的权利,从而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不会因为涉税信息的传递与共享受到威胁。
(二)纳税人权利反向保护机制
现阶段纳税人的涉税信息保护所享有的权利还不够清晰和明确,虽然承认共享信息下纳税人应享受的权利,但具体为何种权利,一直存在较大争议,这种形势下去寻找保护途径显得苍白无力。税务征管机关在征管过程中享受的是税收信息管理权,纳税人需要提供相关涉税信息,这是其应尽的义务,法理学持有的观点为权利的主体、客体共同指向的对象,纳税人涉税信息必然是权力所保护的客体,以涉税信息的界定来界定权利人的内容,反向明确了纳税人享受的权利,通过信息共享的过程中,更有利于权利的保护。
在个人隐私保护中,通常以权利客体反推权利内容,所呈现出来的形式并不陌生,并且隐私权体现的是对个人隐私不当获取或使用,仅仅是因为信息未被使用或行为已经终止,消除影响,是远远不够的,必然存在与之对应的权利,这种在业界普遍被称为的被遗忘权。
(三)税务机关的寻租
公权必然会导致一定的寻租,以此为筹码寻求更多的利益,这种行为被市场化,进行流动,带来的后果也较为严重。面对大量的纳税人信息,虽然这类信息不能对征管系统带来帮助,但会给竞争对手或网络黑客等留下可乘之机。税收征管机关采集信息后,为了工作便利开展,会要求纳税人提供详尽的信息,其中详尽的信息中只有一部分属于涉税信息,其他的都未非涉税信息,对税收征管不能带来实质性帮助,这会导致税务机关对该部分信息的过度使用或不当使用,甚至出现恶意倒卖纳税人的其他信息,加剧了寻租的空间。所以需要对涉税信息进行明确界定,从而降低信息使用风险,减少腐败行为。
三、涉税信息的保护
涉税信息的定义,目前存在一定的争议,并没有达成共识,税务征管机关认为纳税人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与税务有关的信息,都视为纳税人信息,都应实现共享。而理论界所持有的观点基本认为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行为课税资料。从法律层面上所理解的涉税信息,主要依据2008年《纳税人涉税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及2016年《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等。 税务机关在国家赋予的权利下,进行税收征管,达到收税目的,这种国家赋予的权利如果任意扩张,没有一定的约束机制会给纳税人带来危害,其应享受的权利也会受到威胁。针对此,《税法》的出台就是对这种权利的限制,从而达到维护纳税人权利的目的。
四、涉税信息界定标准
面对涉税信息存在的争议,探讨纳税人涉税信息的界定标准,有利于有效提高相关的信息判断,进而增强对纳税人的保护,维护其合法权利。对于是否构成纳税人的涉税信息,笔者认为,可以从税务行为的合法性、经济活动的关联性、征税活动的目的性以及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四个方面进行设定。
(一)行为的合法性
税务征税机关完成征税目的,必须依托于一定的平台、技术和信息,所以就不排除信息的获取,征管部门本身信息的收集或从第三方共享而来的涉税信息,是实施具体行为的结果。基于此种行为,以合法性为前提,如果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后续的整改活动会丧失保护基础。传统的行政诉訟,由于前期征管机关的行为存在不当行为,即使纳税人对征管机关的这种行为提出行政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会认定税务机关此种行为存在无效,并予以撤销或者做其他处理。
所以纳税人涉税信息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实施主体合法。即在涉税信息收集或者共享的过程中,征税机关必须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能力和资格,获得国家机关所赋予的权力,否则实施主体即为违法。二是赋予权利的合法性。在涉税信息传递、交流与共享的过程中不能超出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超法律范围的权利,不予支持。三是获取纳税信息的程序合法。涉税信息共享过程中,所依据的程序必须是法定程序,对于不满足合法程序,被认为无效,只有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对所获取的涉税信息视为依法进行,纳入征管依据。
(二)经济活动的关联性
税务征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所运用的纳税人纳税信息即为涉税信息,若在开展税收征管的过程中,有些信息与税收征管无关联关系,就不应成为涉税信息。这些信息必须是有关联,即税收征管与纳税人信息之间凭借此关系进行管理,完成税收征管行为和过程。这意味着纳税人的经济活动中的行为与税务机关的征管活动存在直接或者间接联系,税务征管机关可依据法定权力将该部分信息进行收集和运用。
(三)征税活动的目的性
征税机关主要目的为了完成税收的征管,达到征税的目的,为了完成此目的,征管机关的权力会无限扩大,同时也会存在被寻租行为。这就需要严格将纳税人的涉税信息限定在征管范围内,旨在实现税收征管目的而进行收集或实现纳税信息通向,并且这类信息主要是方便或有利于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已经提出了不利于征管的信息,符合征税的目的,严格限定在税收征管范围内使用,不会将该部分信息用作其他目的。
(四)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税收征管机关在使用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同时,应该考虑纳税人的权益保护问题,这部分与前面所述三项构成一体,是对前面三项进行补充和完善,旨在增强,凸显其重要性,这也是对征管机关的权利进一步限制。
大数据背景下的纳税人涉税信息共享权利与保护非常重要,建立预期的界定标准对解决纳税人不利地位起着保护作用。本文通过阐述,从博弈角度探讨涉税信息的有效性和重要性,由此提出了保护标准,为后期纳税人相关权益保护提供基础。
参考文献:
[1] 曹阳.大数据背景下的纳税人信息权及其构建研究[J].法制研究,2020,(5).
[2] 范卫红,郑国涛.从纳税人权利保护视角看大数据下共享涉税信息的界定[J].财会月刊,2020,(9).
[3] 侯卓.公权与私权的平衡:论税收征管法的“通三统”[J].湖北大学学报,2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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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徐伟学.大数据语境下的涉税信息共享与信用规制[J].学术界,2019,(12).
[9] 蔡锦玲.大数据背景下涉税信息共享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8.
[10] 唐云涛.涉税信息共享与数据利用的应用研究[J].信息与电脑:理论版,2020,(9).
[11] 田开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履行的规范化研究[J].政治与法律,2020,(10).
[12] 苏莹莹,符裔.税收共治与涉税信息共享研究[J].财政监督,2020,(10).
[13] 谭露,黄薇.大数据背景下我国税务稽查工作的新型问题与对策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20,(10).
[14] 高笑兮.数字化企业转型中智能财税管理探索[J].纳税,2020,(10).
[15] 李静怡,吴晓宇.完善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研究[J].纳税,2020,(10).
[16] 罗雪.D县纳税服务问题及对策研究[D].成都:四川师范大学,2020.
[17] 张洁.大数据背景下四川省税务系统税收风险管理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成都:电子科技大学,2020.
Abstract:With the advent and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the application of big data technology appears.Especially in recent years,it has been widely used in tax related information,making the traditional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information dilemma gradually solved.In the face of the continuous implementation of powerful tax functions by the tax bureau,there are some contradictions in the process of sharing tax related information between public rights and private rights,which leads to the lack of protection of taxpayers’ rights.It is more prominent to seek a certain protection way and define tax related information sharing.Clarify the tax related information and how to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axpayers,and establish a legal,related and reasonable standard of tax related information.
Key words:big data;sharing;tax related information;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defin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