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查阅权法律适用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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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股东查阅权是股东行使股东权的重要保障,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完善了股东查阅权制度,但仍存在不足。本文借鉴国外公司立法,从查阅权的行使主体、行使查阅权的条件、查阅权的客体等方面进行剖析,对增强我国股东查阅权制度的可操作性提供完善对策。
  关键词股东知情权查阅权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66-02
  
  一、股东查阅权的界定及存在的法理基础
  
  股东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知情权是指股东了解知晓公司经营活动和经营效果等真实情况的权利,是保障股东权实现的基础性权利。股东查阅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关于股东查阅权,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有狭义说和广义说两种。有学者称账簿查阅权,指股东查阅公司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所需的基础资料的权利。①该观点认为股东查阅权的对象限于会计基础资料,属狭义说。另有学者认为查阅权是指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司股东基于意思和合理目的对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记录等财务文件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股东名册以及其他重要文件进行查阅的权利。②该观点界定的查阅权的对象超越了会计基础资料,扩大到了公司所有的文件资料,属于广义说。
  在公司制度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促成了三个利益主体的产生:公司、股东和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与控制者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大多数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股东常常会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设立股东查阅权制度在于平衡各方利益。股东只有能及时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和资产状况,才能更有效地保护自身及公司的利益。因此,赋予股东查阅权是公司法的必然选择。
  
  二、我国股东查阅权制度的立法进程及其评析
  
  公司法在股东查阅权制度的进展主要体现在本次修订前后的变动。
  根据旧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限于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修订后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查阅权做了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修订前后的公司法在股东查阅权问题上的变化主要是:
  第一,股东行使查阅权的范围获得扩张。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修订后的公司法将股东查阅权的行使范围扩张到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的会计账簿;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股东行使查阅权的范围则扩张到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但没有明确会计账簿是否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的对象。
  第二,股东行使查阅权的方式获得扩张。在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上述文件的同时,还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但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仅只能查阅而不能复制相关的文件。
  第三,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账簿查阅权的行使程序和条件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三、现行立法规定的股东查阅权的法律适用
  
  (一)查阅权的行使主体
  新公司法并未对股东持股比例提出要求,我国的查阅权立法应当纳入单独股东权模式。这种立法模式对于保障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查阅权非常有利。但查阅权制度的确立,一方面要使股东充分享受到知情权,另一方面要使公司利益受到尽可能小的损害。因此,要想协调公司与股东的利益冲突,对查阅权的行使主体做相应的限制是必然的。
  
  (二)查阅权的边界
  我国新旧公司法都采用列举的方式列出股东查阅权的范围,旧公司法和新公司法对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采取的是逐步扩张的方法。但是这种列举的方式仍显不足。新法的规定是否穷尽了股东行使查阅权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对会计账簿的查阅权是否包含会计凭证并不明确。
  
  (三)行使查阅权的条件及程序限制
  根据新公司法,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是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立法虽然对查账权的条件进行了限制,但是并未对正当目的作出界定。如果对于正当目的界定不清,会导致实践中对股东行使查账权之目的的正当性难以把握,往往在认识不一的情况下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影响法律适用的统一性的稳定性。
  
  四、股东查阅权制度的立法完善
  
  (一)查阅权的主体
  为消除不利因素,更好地发挥股东查阅权制度的优势,笔者认为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立法例,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的查阅权资格主体资格进行相应的限制。③有限责任公司是人资兼合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对于前者而言,股东之间存在一定的信用基础,沟通本身比较充分,因此查阅权主体资格不应有所限制。对于后者而言,股份公司部分属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变动频繁,如果对其主体资格不作任何限制,存在滥用权利的可能,会对股份有限公司造成损害。因此,可以考虑从持股期限与持股比例的角度对其主体资格进行限制。
  
  (二)查阅权边界的扩大
  新法与旧法相比,虽然股东查阅的对象范围有了扩大,但是我国股东查阅权的对象范围仍需进一步扩大。比如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原始凭证的查阅案件,因缺乏相应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处于争议之中,应将原始会计凭证纳入到会计账簿的范围中。
  
  (三)查阅权的行使条件
  根据新公司法,有限公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需具有正当目的。但是,新修订的公司法并没有列举出何谓正当目的。这极易导致司法实践的适用冲突。由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立法例,采取列举的方式对正当目的进行阐述。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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