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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职业学校与企业联合参与职业院校专业建设和实践的机会不断增多,学生发生伤亡事故不可避免,如何厘清学校、学生、企业在事故中的责任,保障学生安全和事故后的救济,是当前职业教育的一项使命。
[关键词]高职 顶岗实习 伤亡 责任
[作者简介]秦红兰(1972- ),女,湖北红安人,黄冈职业技术学院思想政治课部,讲师,研究方向为法律、高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周新文(1968- ),男,湖北汉川人,黄冈职业技术学院思想政治课部,讲师,研究方向为高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湖北 黄冈 438002)
[课题项目]本文系2011年度湖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计划“高职学生学校生活园区及实习区伤亡民事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2011C2012105)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5)26-0116-02
2014年5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第十五条提出“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部分,提出要“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强化教学、学习、实训相融合的教育教学活动”,这个决定将给高职学生提供更多在企业锻炼的机会。然而,现代大机器生产和高科技操作,比传统的手工操作风险更大,如何减少学生在企业顶岗操作过程中的伤亡、降低办学风险、减少企业负担,实现企业、学校、学生三方的共赢,是高职教育工作者应该研究的重大课题。
一、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法律身份
(一)民法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般来说,高职学生经过十二年的基础教育,到大学应该是年满十八岁的成年人,在民法上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并能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学生身份
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一般是在大二下学期或者大三上、下学期,此阶段他们还是学生的身份,且大多数学生是在学校联系的对口企业实习,学校仍具有教育管理的责任。
(三)劳动者身份
高职学生在企业顶岗期间的工作场所由企业安排,指导老师是企业的技工师傅或者其他行业能手,工作时间是上班时间,在锻炼自己的同时也为企业创造财富,因而顶岗的学生也享受企业劳动者的待遇。
二、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后的责任认定
司法实践中由于学生伤亡事故大多发生于中小学和幼儿园,学校承担主要责任甚至是全部责任的情况普遍存在,因而出现了学校在学生伤亡事故中赔偿泛化的局面。家长们认为,一旦将孩子交给学校,监护权就发生了转移,因而学校在学生发生事故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时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推定过错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只有学校能举证证明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才能免责,否则就要担责,然而法定的免责事由所致的学生伤亡情形很少,因而学校对学生的伤亡基本上都不能逃脱责任。
高职院校的学生基本上已成年,能够认清自己行为的性质及能预见后果,因而高职学生在校或者实习实训时间发生伤亡事故,责任划分就应严格遵循民法上的基本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一)学生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形
1.学生实习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责任。高职学生顶岗实习的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学生如果不刻苦学习、认真操练,一旦操作不当,就可能发生意外。如果学生因为疏忽大意或者不遵守操作规程,给自己和他人造成损失,无疑应该自己担当责任。
2.学生实习期间在工作之余发生意外的责任。实习期间,大学生在工作之余可能会进行一些休闲娱乐活动,期间发生的人身伤亡依照侵权行为法和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的规定,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由过错一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如果学生未经实习单位允许,擅自在休息时间进入到工作间进行实践操作而发生的意外,主要由学生自己担责;如果单位有过错的,单位承担部分责任。
3.因学生自身疾病或者是个人心理问题产生的因病死亡或者自杀、自残,学生自己或者家庭承担全部责任。学生因自身的疾病,如心脏病,在工作过程中或者休息期间死亡,实习单位和学校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个人情感或者家庭矛盾导致的学生自杀或者自残,实习单位和学校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由学生或者家长自行担责。
(二)实习单位承担责任的情形
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如果实习单位提供的物质条件存在着安全隐患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单位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单位的实习场地、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的实验、实习设施、设备和生活用具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而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单位的安全保卫、消防设备设施的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又未及时采取措施而造成的事故及明知学生有特异性体质仍然强制安排学生从事不适合其身体条件的特殊岗位因而发生伤亡事故等情形,单位应该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三)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
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主要表现为选人失误,即学校选用的实习单位没有相应的资质,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接受实习生的相关条件且赔偿能力明显缺乏或者将明显不适合在相应单位实习的学生选派到该单位实习,在发生事故后,学校应该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实践中,由某一个主体单独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情形不多见,往往是根据案件事实和各方过错责任的大小由各方分担责任。因而无论是学校还是实习单位,一定要加强对顶岗实习工作的管理,降低风险,减少纠纷。
三、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后的救济
(一)受害方寻求救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
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在协商或者诉讼的过程中,往往需要依据国家生效的法律规定来作为处理的依据。这些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部分地方性法规等。 (二)救济途径
1.按协议处理。在学生顶岗实习前,学校与实习单位签订了顶岗实习协议,按双方就顶岗实习协议中明确的权利、义务以及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责任,以约定责任承担条款进行处理。
2.协调处理。实习学生在伤亡事故中属于典型的弱势群体,事故发生后往往出现求救无门、求医无钱的悲惨境地。为有效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实习单位和学校作为学生的“后勤保障”应该第一时间派专员到事故现场同有关人员协商处理;本着人道主义的原则,先垫付部分或者全部医疗费用或者丧葬费用,安抚学生及其家长,防止因处理不当引发群体事件。
3.诉讼处理。在处理学生伤亡事故的过程中,如果责任方不明或相互推诿,受害的学生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防范和化解纠纷的几点建议
1.完善现行法律体系,加强对高校学生实习风险的立法保护。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对于学生、学校、企业的责任划分基本上由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现行法律法规自由裁量,其公平性往往掌握在法官手中,对于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和学校来说,可能通过贿赂等手段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学生的救济易于落空或受到侵害。鉴于此,针对学生的三重身份——公民、学生、劳动者,呼吁国家立法机关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或者通过立法形成正式的法律文件,明确在学生顶岗期间出现的伤亡事故,哪一种身份对学生有利,在选择法律时就适用哪一种身份。例如,学生在实习期间享受工资、劳保、休息休假等劳动保护待遇,那么学生在实习期间当然应该享受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学生工伤保险待遇,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学生的权益。
2.完善保险制度,转嫁风险。为化解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的风险,教育部曾发出《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政府采用招标方式确定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示范项目,加强学生实习安全和风险管理机制建设,切实维护学生权益。在高职院校推行该保险产品,将学生的实习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减轻学校和企业的负担,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3.强化实习单位和学校对学生实习的管理,加强三方的沟通与合作。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强化对学生专业知识操作能力的训练和工作纪律的管理,重视心理疏导,注重安全教育,培养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加强沟通与合作意识,提高防范和化解突发事件的能力,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切实做到安全至上、生命至上。
[参考文献]
白晓弋.顶岗实习期间伤害事故的处理与防范[J].职业教育,2008(3).
[关键词]高职 顶岗实习 伤亡 责任
[作者简介]秦红兰(1972- ),女,湖北红安人,黄冈职业技术学院思想政治课部,讲师,研究方向为法律、高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周新文(1968- ),男,湖北汉川人,黄冈职业技术学院思想政治课部,讲师,研究方向为高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湖北 黄冈 438002)
[课题项目]本文系2011年度湖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计划“高职学生学校生活园区及实习区伤亡民事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2011C2012105)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5)26-0116-02
2014年5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第十五条提出“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部分,提出要“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强化教学、学习、实训相融合的教育教学活动”,这个决定将给高职学生提供更多在企业锻炼的机会。然而,现代大机器生产和高科技操作,比传统的手工操作风险更大,如何减少学生在企业顶岗操作过程中的伤亡、降低办学风险、减少企业负担,实现企业、学校、学生三方的共赢,是高职教育工作者应该研究的重大课题。
一、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法律身份
(一)民法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般来说,高职学生经过十二年的基础教育,到大学应该是年满十八岁的成年人,在民法上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并能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学生身份
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一般是在大二下学期或者大三上、下学期,此阶段他们还是学生的身份,且大多数学生是在学校联系的对口企业实习,学校仍具有教育管理的责任。
(三)劳动者身份
高职学生在企业顶岗期间的工作场所由企业安排,指导老师是企业的技工师傅或者其他行业能手,工作时间是上班时间,在锻炼自己的同时也为企业创造财富,因而顶岗的学生也享受企业劳动者的待遇。
二、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后的责任认定
司法实践中由于学生伤亡事故大多发生于中小学和幼儿园,学校承担主要责任甚至是全部责任的情况普遍存在,因而出现了学校在学生伤亡事故中赔偿泛化的局面。家长们认为,一旦将孩子交给学校,监护权就发生了转移,因而学校在学生发生事故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时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推定过错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只有学校能举证证明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才能免责,否则就要担责,然而法定的免责事由所致的学生伤亡情形很少,因而学校对学生的伤亡基本上都不能逃脱责任。
高职院校的学生基本上已成年,能够认清自己行为的性质及能预见后果,因而高职学生在校或者实习实训时间发生伤亡事故,责任划分就应严格遵循民法上的基本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一)学生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形
1.学生实习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责任。高职学生顶岗实习的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学生如果不刻苦学习、认真操练,一旦操作不当,就可能发生意外。如果学生因为疏忽大意或者不遵守操作规程,给自己和他人造成损失,无疑应该自己担当责任。
2.学生实习期间在工作之余发生意外的责任。实习期间,大学生在工作之余可能会进行一些休闲娱乐活动,期间发生的人身伤亡依照侵权行为法和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的规定,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由过错一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如果学生未经实习单位允许,擅自在休息时间进入到工作间进行实践操作而发生的意外,主要由学生自己担责;如果单位有过错的,单位承担部分责任。
3.因学生自身疾病或者是个人心理问题产生的因病死亡或者自杀、自残,学生自己或者家庭承担全部责任。学生因自身的疾病,如心脏病,在工作过程中或者休息期间死亡,实习单位和学校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个人情感或者家庭矛盾导致的学生自杀或者自残,实习单位和学校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由学生或者家长自行担责。
(二)实习单位承担责任的情形
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如果实习单位提供的物质条件存在着安全隐患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单位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单位的实习场地、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的实验、实习设施、设备和生活用具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而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单位的安全保卫、消防设备设施的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又未及时采取措施而造成的事故及明知学生有特异性体质仍然强制安排学生从事不适合其身体条件的特殊岗位因而发生伤亡事故等情形,单位应该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三)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
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主要表现为选人失误,即学校选用的实习单位没有相应的资质,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接受实习生的相关条件且赔偿能力明显缺乏或者将明显不适合在相应单位实习的学生选派到该单位实习,在发生事故后,学校应该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实践中,由某一个主体单独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情形不多见,往往是根据案件事实和各方过错责任的大小由各方分担责任。因而无论是学校还是实习单位,一定要加强对顶岗实习工作的管理,降低风险,减少纠纷。
三、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后的救济
(一)受害方寻求救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
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在协商或者诉讼的过程中,往往需要依据国家生效的法律规定来作为处理的依据。这些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部分地方性法规等。 (二)救济途径
1.按协议处理。在学生顶岗实习前,学校与实习单位签订了顶岗实习协议,按双方就顶岗实习协议中明确的权利、义务以及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责任,以约定责任承担条款进行处理。
2.协调处理。实习学生在伤亡事故中属于典型的弱势群体,事故发生后往往出现求救无门、求医无钱的悲惨境地。为有效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实习单位和学校作为学生的“后勤保障”应该第一时间派专员到事故现场同有关人员协商处理;本着人道主义的原则,先垫付部分或者全部医疗费用或者丧葬费用,安抚学生及其家长,防止因处理不当引发群体事件。
3.诉讼处理。在处理学生伤亡事故的过程中,如果责任方不明或相互推诿,受害的学生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防范和化解纠纷的几点建议
1.完善现行法律体系,加强对高校学生实习风险的立法保护。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对于学生、学校、企业的责任划分基本上由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现行法律法规自由裁量,其公平性往往掌握在法官手中,对于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和学校来说,可能通过贿赂等手段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学生的救济易于落空或受到侵害。鉴于此,针对学生的三重身份——公民、学生、劳动者,呼吁国家立法机关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或者通过立法形成正式的法律文件,明确在学生顶岗期间出现的伤亡事故,哪一种身份对学生有利,在选择法律时就适用哪一种身份。例如,学生在实习期间享受工资、劳保、休息休假等劳动保护待遇,那么学生在实习期间当然应该享受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学生工伤保险待遇,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学生的权益。
2.完善保险制度,转嫁风险。为化解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的风险,教育部曾发出《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政府采用招标方式确定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示范项目,加强学生实习安全和风险管理机制建设,切实维护学生权益。在高职院校推行该保险产品,将学生的实习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减轻学校和企业的负担,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3.强化实习单位和学校对学生实习的管理,加强三方的沟通与合作。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强化对学生专业知识操作能力的训练和工作纪律的管理,重视心理疏导,注重安全教育,培养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加强沟通与合作意识,提高防范和化解突发事件的能力,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切实做到安全至上、生命至上。
[参考文献]
白晓弋.顶岗实习期间伤害事故的处理与防范[J].职业教育,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