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示开瓶费,收费就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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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子
  
  今后,餐馆、饭店收取开瓶费、包间费、最低消费等都要在收费项目中明示。这是即将于2007年12月1日起实行的由商务部最新公布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中规定的。
  
  事件回放
  
  有关餐馆、饭店收开瓶费的事情争论由来已久,一来说明消费者维权的意识提高了,二是经营者的某些作法也的确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反感。这样,官司就出来了……
  1.2001年7月,广州的曲先生到某酒楼吃饭,被酒楼收取了20元的“开瓶费”。曲先生认为酒楼此法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因此诉至法院,要求酒楼返还收取的20元“开瓶费”……此案终审判决某酒楼返还曲先生的20元“开瓶费”。这可能是全国首例有关消费者与餐饮业“开瓶费”争端的案子。
  2.2006年3月,在成都市的武侯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开瓶费”案……
  3.2006年9月,王先生等4人自带一瓶白酒在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楼就餐。餐后,湘水之珠酒楼向王先生等收取餐费296元,其中开瓶服务费为100元。为此,王先生将湘水之珠告上法庭,一审获赔100元。此后湘水之珠上诉。2007年6月,二审维持了酒楼赔偿王先生等100元的要求……
  
  一个酒瓶的博弈
  
  自从有“开瓶费”的说法,商家与消费者之间一直在进行着博弈。
  根据有关网络的随机问卷调查:认为酒店对顾客收取“开瓶费”是否合理?认为不合理、不应该收的,占总人数的80%以上,而认为这是市场行为,酒店收多少都行的,仅占2%。另一个问题:如果遇到收“开瓶费(服务费)”的情况,你如何选择?回答:先凑合吃,下次不再来的顾客达58%;坚决不吃,另选它店的占30%以上。
  从这个调查中我们可以看到,80%左右的就餐者对酒店收取“开瓶费”有抵触情绪。受访者认为,自己带酒水其实也很麻烦,但因为酒店里的酒水的确是太贵,可自己带了又要收取30%的“开瓶费”,这不明显是敲诈吗?
  消费者是反对收“开瓶费”,而商家则是反对停收“开瓶费”。
  2006年12月,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烹饪协会、西餐协会召集了15家区县协会及百余名餐饮企业代表举办“餐饮行业维权及谢绝自带酒水问题座谈会”,联手反对叫停“开瓶费”,坚持“谢绝自带酒水”。
  不仅如此,协会之间也是针尖对麦芒。
  中国消费者协会就表示,是否自带酒水是消费者应有的选择权,必要时国家行政部门应出面对餐饮行业予以规范。而行业协会的回应是,“开瓶费”收的就是服务费。消费者虽然自带酒水,但是,进入了餐厅,就占用了餐厅的经营场所,享受了服务,因此收取的“开瓶费”实际是服务的费用。
  其实,博弈不过是一个应不应该收费和怎么收费的问题。在国外酒水是饭店的利润之一,是合理的、明白的收费,且人家的服务也跟得上,当你在那样的环境下就餐时,会有一种收费合理的感觉。而国内则相反,收费接轨了,但服务没有跟上,再加上是暴利,怎么能不产生消费者与商家的矛盾与博弈呢?
  
  各方的说法
  
  对于商务部发布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中有关“开瓶费”的解释,网友也多有评论。
  
  反方:对“开瓶费”表示不满,认为明示“开瓶费”就等于默认
  网友无可奈何:酒店酒水的利润应当有个限制,不能漫无边际。如果酒店酒水的价格不是奇高,一般人去酒店是不会自带酒水的。尤其是请客,自带酒水显得不大方。现在明示收费,是不是就等于默认了这种暴利行为的存在。
  网友好东东:物价局的人上哪里去了?要是饭店能收开瓶费,那商场卖的都是一样的酒,那他们也可以收“经手费”了。
  
  正方:欢迎规定明示“开瓶费”
  网友青青竹海:市场经济环境里,不能歧视消费者,也不能歧视商家。吃饭本是正常的民事行为。只要商家明示了,你可以不去。如果不收这些费也有赚,肯定有商家出于竞争的目的不收。
  网友酒足饭饱:换作你是饭店老板,你会怎么想呢?
  中间派:理性的与无所谓的消费者
  网友自由走动:根据我的实际经验,收“开瓶费”一般是大酒店、饭店的手笔,而一些中小饭店饭馆几乎没有收“开瓶费”的,而且自带酒水一般也不会受到干涉。你的选择有了吧!
  网友小城有事:我觉得无所谓。其实,真正的普通百姓一年才能去几次饭馆呀!我是家里两位老人过生日时我们才会去。
  我觉得有个上海的网友分析得有些道理:“开瓶费”可以收,但是应该明确收取“开瓶费”的具体项目,比如,饭店帮助你开启自带酒水、服务员为就餐者倒酒等,而不是只要就餐者带了自备的酒就收钱。另外,如果酒店拒绝自带酒水的人进入,也可在店外标明,就餐者不愿意的话,就可以直接到别处去消费。
  
  你有手开瓶,我有脚开溜
  
  商家想赚取高额利润,餐者愿低价享美味。矛盾吗?谁对谁错?说实在的,就餐者占用饭店的物质资源、享受服务,那就应该给予商家相应的回报,但商家那高达15%—30%的所谓“开瓶费”(服务费),的确让就餐者有一种被“盘剥”的感觉,况且就餐者多数情况下还感受不到服务的良好。
  《餐饮企业经营规范》的出台,使商家对于酒水问题不能再用“暗箱”操作的方法“盘剥”就餐者。而就餐者也可以有自己的“知情权”和行使自己的“选择权”——双脚立定、或迈步向左向右。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一切都有市场的调节,只要有市场竞争,那么对于商家、对于就餐者都是公平的。当你再走进一家酒店(饭店、餐馆)时,如果商家给你拿出标示“本店收取开瓶费”的菜单时,没关系,那就让他“费劲儿地开瓶”吧,脚在我的腿上呢,我要用脚“溜”到那“开瓶不费劲”的地方去了。哈哈,我们现在有权双向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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