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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突出公益性质。凸现教育良知
义务教育从本质上来说是社会公益事业。但由于多方面原因,我国教育的公益性质并没有得到彻底的体现,政府不作为、乱收费、资源配置不合理等现象就严重影响了教育的公益性,教育良知为种种现实功利所遮蔽。新《义务教育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阐述了义务教育的特征与性质,进一步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与强制性原则。表现在:
新《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了政府对义务教育的“首要责任”:确立了国务院领导,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明确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确立义务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原则:政府在确保适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这一问题上负首要责任;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等等。特别是经费保障的明确,标志着义务教育将由依靠人民办教育转变为依靠政府财政投入办教育。如果政府及其相关责任人不依法履行义务教育职责,将承担法律责任。
新《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教科书的编写、审定、出版和发行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这样有利于防止利用义务教育教科书非法牟利。可以减轻家长经济负担,节约资源。
新《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学校的性质、地位、资源配置、教育行为以及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规定,对很多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建立了预防、管理与监督机制。
可以肯定,从这些规定中直接获益最多的将是广大学生,可以预见,随着新《义务教育法》的贯彻落实,教育公益性和教育良知将得到彰显。
二、落实素质教育。促进全面发展
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教育就在素质教育的道路上艰难跋涉。“素质”一词在中央政策文件和国家领导人的用语中出现并强调,始于1985年邓小平同志在第一次全教会上的讲话。随后,对素质教育的理论探讨步步深入,人的价值追求以及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呼唤素质教育的真正实施,教育实践上也出现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由于传统教育思维的根深蒂固,中国教育基本上还在应试的泥淖里举步维艰。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实施素质教育正式成为政府要求,在新《义务教育法》中,“实施素质教育”被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
新《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教育教学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采用启发式教育,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同时还规定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
这些规定有利于规范教学内容、防止教学过于偏重智育、严格课程实施与管理,有利于真正落实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
三、创优内外环境,促进教师发展
落实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教师是关键。当前教育环境下的教师生存状态并不十分理想,既有教师本身的因素,也有教育制度的因素,更有社会的因素。在课程改革背景下,教师的专业发展还存在很多内外交困的阻挠。
新《义务教育法》为创优内外环境,促进教师发展的规定,主要体现在:
打破了小学教师职务系列和中学教师职务系列的分野,缩小了二者的差距,建立了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将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意味着“小学教师也可以评副教授”,有利于调动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到小学任教。
对教师的师德修养和教学行为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强调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履行教师职责,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这些制度有利于教师进一步规范自己的教育教学行为。
对保障教师待遇、提高教师社会地位作出如下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公办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相应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公办学校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此外,新《义务教育法》对加强教师培养也作出了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既体现了严格要求,又体现了人文关怀,既注重教师成长的外因刺激,又注重了内因诱发,将对教师专业发展、提高自身职业幸福感起到很大作用。
四、保障学校安全。护航生命健康
学校是学生接受教育的主要场所,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是未成年人,属于弱势群体,需要学校与教师的关爱与呵护,需要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校园安全一直是学校教育的重要保障,是生命发展的前提,但由于思想不重视、预防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等原因,目前的学校安全一直存在种种问题和隐患。
新《义务教育法》将校园安全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来加以强调,为保证校园安全的措施主要体现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强化安全教育,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政府加强检查、维护和改造;实行义务教育教师和工作人员准入制度。
在学校安全工作头绪多、因素杂的形势下,这些规定为安全工作确定了基本原则,对教师队伍和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和基本素养提出了要求,将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保障学校安全起到强有力的规范和督促作用,以促进学校安全程度的提升,从而为学生生命的健康发展护航。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高级中学)
义务教育从本质上来说是社会公益事业。但由于多方面原因,我国教育的公益性质并没有得到彻底的体现,政府不作为、乱收费、资源配置不合理等现象就严重影响了教育的公益性,教育良知为种种现实功利所遮蔽。新《义务教育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阐述了义务教育的特征与性质,进一步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与强制性原则。表现在:
新《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了政府对义务教育的“首要责任”:确立了国务院领导,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明确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确立义务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原则:政府在确保适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这一问题上负首要责任;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等等。特别是经费保障的明确,标志着义务教育将由依靠人民办教育转变为依靠政府财政投入办教育。如果政府及其相关责任人不依法履行义务教育职责,将承担法律责任。
新《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教科书的编写、审定、出版和发行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这样有利于防止利用义务教育教科书非法牟利。可以减轻家长经济负担,节约资源。
新《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学校的性质、地位、资源配置、教育行为以及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规定,对很多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建立了预防、管理与监督机制。
可以肯定,从这些规定中直接获益最多的将是广大学生,可以预见,随着新《义务教育法》的贯彻落实,教育公益性和教育良知将得到彰显。
二、落实素质教育。促进全面发展
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教育就在素质教育的道路上艰难跋涉。“素质”一词在中央政策文件和国家领导人的用语中出现并强调,始于1985年邓小平同志在第一次全教会上的讲话。随后,对素质教育的理论探讨步步深入,人的价值追求以及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呼唤素质教育的真正实施,教育实践上也出现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由于传统教育思维的根深蒂固,中国教育基本上还在应试的泥淖里举步维艰。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实施素质教育正式成为政府要求,在新《义务教育法》中,“实施素质教育”被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
新《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教育教学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采用启发式教育,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同时还规定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
这些规定有利于规范教学内容、防止教学过于偏重智育、严格课程实施与管理,有利于真正落实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
三、创优内外环境,促进教师发展
落实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教师是关键。当前教育环境下的教师生存状态并不十分理想,既有教师本身的因素,也有教育制度的因素,更有社会的因素。在课程改革背景下,教师的专业发展还存在很多内外交困的阻挠。
新《义务教育法》为创优内外环境,促进教师发展的规定,主要体现在:
打破了小学教师职务系列和中学教师职务系列的分野,缩小了二者的差距,建立了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将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意味着“小学教师也可以评副教授”,有利于调动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到小学任教。
对教师的师德修养和教学行为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强调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履行教师职责,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这些制度有利于教师进一步规范自己的教育教学行为。
对保障教师待遇、提高教师社会地位作出如下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公办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相应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公办学校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此外,新《义务教育法》对加强教师培养也作出了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既体现了严格要求,又体现了人文关怀,既注重教师成长的外因刺激,又注重了内因诱发,将对教师专业发展、提高自身职业幸福感起到很大作用。
四、保障学校安全。护航生命健康
学校是学生接受教育的主要场所,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是未成年人,属于弱势群体,需要学校与教师的关爱与呵护,需要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校园安全一直是学校教育的重要保障,是生命发展的前提,但由于思想不重视、预防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等原因,目前的学校安全一直存在种种问题和隐患。
新《义务教育法》将校园安全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来加以强调,为保证校园安全的措施主要体现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强化安全教育,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政府加强检查、维护和改造;实行义务教育教师和工作人员准入制度。
在学校安全工作头绪多、因素杂的形势下,这些规定为安全工作确定了基本原则,对教师队伍和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和基本素养提出了要求,将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保障学校安全起到强有力的规范和督促作用,以促进学校安全程度的提升,从而为学生生命的健康发展护航。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高级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