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虐妇女反杀案的出罪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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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虐妇女反杀案中,施虐者存在事前的暴力,而且有再次实施暴力的盖然性,但在被杀害时则处于不能抵抗的状态。虽然容易为杀害施虐者的受虐妇女找到从宽处罚的理由,但仅此并不够,还必须为受虐妇女寻找出罪事由。将受虐妇女的反杀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阻却违法的防御性紧急避险的观点,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规定,也并非一般化解决方案;将受强制、受虐妇女综合征以及免责的紧急避险作为出罪理由,也不合适。应当以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宣告受虐妇女的反杀行为无罪:在受虐妇女确实缺乏期待可能性的情形下,应当宣告无罪;在受虐妇女并不完全缺乏期待可能性时,应认定受虐妇女对期待可能性存在不可避免的积极错误,依然缺乏期待可能性,因而没有责任,也应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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