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运用,给审判场域和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带来许多变化.卢米斯案折射出算法“黑箱”可能成为弱人工智能时代被告人质证权实现的新障碍;审判场域迁移并未给证人等出庭作证带来明显改观,反而影响庭审的交叉询问;“新案卷笔录移送制度”加剧控辩双方的不平等,而“新法定证据主义”导致被告人权利限缩.要消解人工智能时代被告人质证权实现中的隐忧,被告人的质证范围应扩大至证据和数据,明确司法人工智能的适用界限,证明标准应当将主观性与客观性相融合,并且强化律师的“智慧辩护”.
目的 建立一种超高效亲水作用色谱串联三重四极杆质谱法(UHILIC-MS/MS)对栝楼桂枝颗粒中22个氨基酸类成分(亮氨酸、苯丙氨酸、色氨酸、异亮氨酸等)进行含量测定.方法 采用超高效亲水作用色谱串联三重四极杆质谱法,正离子多反应监测(MRM)模式进行含量测定.色谱条件:采用亲水作用色谱柱,Acquity BEH(2.1 mm×100 mm,1.7μm)色谱柱,以(0.25%甲酸+2 mmol?L-1甲酸铵)水(A)和乙腈(B)为流动相,梯度洗脱,进样量:1μL;流速:0.4 mL?min-1,柱温:45
保障权利与化解纠纷是行政诉讼两个基础支撑和行政诉讼审级制度设置是否具有合理性的评判标准.目前,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作为双重救济在化解纠纷方面存在重叠交叉、程序冗长等问题,导致行政相对人权益救济异化,加剧了行政审判体制结构性矛盾.行政诉讼一审终审改革契合国家福利理论,是司法资源有限性、程序需求差异性和程序价值多元性的必然要求,符合行政诉讼程序多向维度价值和满足当事人程序保障、权利救济土壤条件的制度机理,也是落实行政审判体制改革战略的应有之义.对此,可从确立法治改革方式、转变司法治理策略、提升行政复议准司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