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管辖的实践逻辑与理论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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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法律未对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立案管辖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检察机关立案管辖实践存在特色有余,但统一性、整体性、协同性、专业性不足的现象.为了规范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立案管辖,应遵循国家机关功能适当原则,坚持法律监督,在尊重检察权力组织结构的基础上,构建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立案管辖规则:在纵向上,修正形成以违法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检察机关管辖为原则,以其他层级和地域管辖为例外的“条条管辖”;在横向上,明确专门检察机关立案管辖,合理设置集中管辖,调整专门办案机构数量以增补“块块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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