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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1998年《公共利益披露法》是吹哨者及其权利保护的基本立法,而金融监管部门在此基础上通过修订监管手册及规则手册构建了金融领域吹哨者制度框架。英格兰银行审慎监管局(PRA)和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学习借鉴了美国《多德—弗兰克法》的实施经验,但建立了以内部举报及处理机制、强化金融监管部门的责任、雇佣合同保护为基石的规则体系,这与美国金融吹哨者激励和保护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对于中国金融监管部门而言,英国金融吹哨者保护制度的借鉴意义在于:不仅要建立内部和外部相结合的吹哨者保护路径,注重运用雇佣合同的保护方式,而且要制定合理的吹哨者保护的要件。更为重要的是,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注重制定规则的程序性要求,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和规则的经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