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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2014年2月初,张某进入某化工厂打工。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包括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的条款。同年12月2日,厂方在未与张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变更了张某的工作岗位。为此.双方发生了争执。由于张某顶撞了厂方的主管.化工厂遂以张某严重违反厂里规章制度为由让他结清工资后走人。张桌同意离职,但要求化工厂同时支付其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以及额外支付其一个月的工资。请问,张桌的要求是否合法?读者 薛朝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