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在一定时期内不可能全面废除死刑,但由于我国已经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因而,应当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控制死刑的适用。在实体法上,将死刑罪名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对于性质特定的犯罪、情况特殊的罪犯,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代之以其他刑罚方法;在程序法上,注意发挥审理程序在限制死刑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