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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说明书撰写“清楚、完整”与“可行”之间的程度关系,核心还是在于判断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的必备条件是否清楚、完整。针对在透镜领域,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例未给出透镜系统中各透镜的具体参数的实践案例,是否属于A26.3的情况,本文结合实际复审案例,浅谈透镜领域“公开不充分”的判断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