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990年,《社会福利法典》(第八部)赋予了儿童日托机构以教育使命;1992年,修订后的《刑法法典》第218款规定,自1996年8月1习起,从法律上保障3~6岁的儿童入托的权利,随即,幼儿园经历了跨越式的发展。据联邦统计局2004年公布的数据,2002年4月,德国儿童入托率按年龄阶段分别为71%(3岁)、89%(4岁)、86%(5岁)和39%(6岁)。当年,全德国拥有33703所幼儿园,共251万个名额。名额与3—6岁阶段儿童数量之比为105:100,鉴于6岁那年有部分儿童无法入学,这一比率降为9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