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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受民法观念的影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一直被认为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主要方式。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劳动违约案件的频繁发生,却也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不利于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也就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为了遏制这种情形的发展,我国在新《劳动合同法》中对违约金条款作了限制性规定,但对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性质、范围、应予限制的程度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不利于实践操作。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和谐发展,我们必须对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加以改进,使其更好的为市场经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