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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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劳动合同法》自实施以来,起到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调动其积极性的作用,对于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也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寻找完善的对策。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合法权益 劳动者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270-02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新法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用人单位经济效益,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在该法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大量问题。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我国劳动合同立法的建议
  健全和完善的立法可以保证和保障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在我国早在1999年就把依法治国写入宪法,这就意味着协调我国各种社会关系的最终主要依据是法律。因此,劳动关系立法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认为就当前我国劳动关系立法状况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我们应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法体系。国务院及时制定和施行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劳动合同法》施行遇到了新的问题和矛盾的情形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法》表述上的一些不足作了澄清,并就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关于这些补充规定,有利于《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和执行,增强了《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可是,《劳动合同法》仍有多处空白等待补充和完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并未将所有问题予以解决。
  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情况,进一步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还应该尽快出台符合地方实际情况具有操作性的并解决突出问题的地方实施性法规,从而对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这也是一种补救施行《劳动合同法》初期出现的诸多问题的措施。制定和实施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劳动关系使得我国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做到有法可依,为劳动关系的协调提供了系统的法律规范,最终将促使我国劳动关系法律体系的完善。
  第二,在适当时候制定并颁布《劳务派遣法》。劳务派遣是一种新型的劳动形式,这种用工形式是劳动实务上不可避免的发展趋势,但是我国相关劳动法规对此规定并不完善,如果将劳务派遣等同于典型劳动关系,就职业安全与社会保障而言,不但会给劳动关系带来新的转变及影响,也将影响外部劳动市场的运作。
  当前,虽然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关于劳务派遣方面对《劳动合同法》做了相关的细化规定,但只是在《劳动合同法》中用一节的内容针对劳务派遣加以简单的规制,很显然这对我国现实劳务派遣实践的庞大需求是无法满足的。
  因此,应对当前现状的迫切需求,制定一部《劳务派遣法》符合我国的法制传统。我国在制定《劳务派遣法》时可以结合国际立法经验和国内社会经济情况,借鉴日本等国家的先进经验,特别是针对劳务派遣实践中近几年来出现的问题。《劳务派遣法》必须要对三方当事人间责任归属的问题以及劳务派遣的定义、派遣合同、许可及审查、派遣单位的申请、所适用的行业、派遣协议等事项作出明白、确切的规范,这样才能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充分就业并保护其权益,而且因使用劳务派遣这种劳动形态使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可以获得更多的便利。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劳务派遣法》,是对法律的一种积极推动作用,在法律的制定上一定要科学严谨,因为对于劳务派遣的发展不单单是一种约束,更要从劳动法、民法等不同层面进行研究。
  二、政府充分发挥调控劳动合同关系的职能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是社会的调节器,需要重新分配或调节社会关系主体之间的利益,从而使得失衡的社会关系能够达到或恢复到平衡状态。在很大程度上,《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一个更为有利的保障和更为完善的指导,同时也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然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造成了巨大的压力,这就需要政府作为社会关系的管理者针对出现的各种问题采取相关的解决措施,充分发挥其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
  (一)加快落实《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法律法规体系的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是我国劳动关系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进步。《劳动合同法》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前提下,明确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要求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应当建立劳动关系,而在建立劳动关系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必须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话则要承担法律责任问题。《劳动合同法》同时对于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及试用期、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及给付经济补偿金等情形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此外,《劳动合同法》也增加了对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保障。因此,《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我国劳动关系方面的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典范,还保护了劳动关系过程中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当前这个阶段要把加快落实《劳动合同法》作为构建我国现阶段劳动关系法制过程中的重要工作来抓。首先,劳动行政部门应督促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落实和实施,并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及时地帮助和解决在实施《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尤其是用人单位的各种问题;其次,政府应该通过各种方式的宣传,加强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充分认识和准确理解。《劳动合同法》实施初期,由于存在人员对法律条文的不熟悉,法律实施环境不成熟等问题,必然会给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带来阻碍,因此政府部门要监督各地实施情况,及时及时纠正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实施的顺利进行。
  (二)适当引入小企业豁免机制
  《劳动合同法》关于职工劳动报酬、带薪休假、社会保险费用、经济补偿金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加上通货膨胀、金融危机的影响,大幅提高了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和解雇成本的增加,以致很多中小企业面临着生存危机,导致我国经济受到了很大的冲击。这种危机间接的给劳动者的就业设置了障碍,使得大批劳动者面临失业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本文认为,政府部门如果要缓解企业用工成本的话可以引入“小企业豁免机制”。当然,也有学者不同意此种观点认为,第一,无论是《劳动合同法》还是《劳动法》,在大企业的执行情况远远好于中小企业。第二,我国中小企业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豁免范围过大会影响法律的严肃性。而对《劳动合同法》来说,其立法本意是保护那些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就我国当前现状来说这些弱势劳动者正好集中在中小企业。所以现在出现的问题是由于《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处于强势的劳动者变得更加强势,而在实际操作层面弱势劳动者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三)加强对劳动关系的适度干预
  一般来说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干预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间接干预,一种是直接干预。直接干预是在劳动关系冲突发生后通过工会协调或者法律援助等手段都不起作用的情形下而采用的一种干预手段,是协调劳动关系的最后途径,另一种是间接干预,该干预手段一般是采用经济手段为主,举例来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11月发出通知,决定在当前金融危机背景下,暂缓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并在有条件的地区降低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到2008年12月,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允许在2009年内困难企业可以在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缓交期限内缓交社会保险费,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可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困难企业可在2009年之内使用补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的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可见,对劳动关系进行适度干预符合当前的现实需要。
  我们认为,这种顾虑是不需要的。企业的生存发展与劳动者的利益是息息相关,“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没有企业谈何就业,因此,拯救企业就是稳定就业。政府在根据本地具体情况下,适时引入小企业豁免机制,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这应当说是劳动者的福音。
  (四)充分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
  工会的存在以维持或者改善劳动条件为主要目的,工会是广大劳动者团结起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法人组织。政府应加强工会的监督职能作用,包括对用人单位是否遵守国家有关就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报酬、劳动合同、职工保险福利等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但是在我国,由于在一些企业中的工会其“生存”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企业的,所以这样的工会往往扮演着企业“副手”“福利机构”的角色,失去了独立性,使得其不可能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政府要保障工会能够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以实现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
  由于目前我国的社会经济正处于转型期,所面对的社会因素和经济因素复杂多样,相应的劳资冲突的形式和劳动关系的形式也出现复杂化。虽然《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出台对这些相当复杂的劳动关系进行了法律规制,可是,法律的滞后性永远赶不上现实的变化。长远来说,我国应当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劳动法律体系,这不仅将为劳动关系双方主体,同时也为多元化劳动力市场衍生出的多元化劳动关系主体提供更为扎实、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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