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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深化县域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对县域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的事情。自2007年林改试点正式的启动以后,全国各省县市通过确定目标,紧抓林改关键、协调各方关系等,提高了林农投资造育林和保护森林资源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林农增收了,农村社会也就和谐了,干群关系终于融洽了。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认识到林改确实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用它作为主要的思想指导,认真总结改革试点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
关键词:县域林改;林改意义;工作实践
中图分类号:F3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4-0236-2
1 推进林改的必要性及重要意义
建立具有明晰的产权最终归属、严格的林农利益保障、明确的政府责权划分、规范的流转程序、有效的监督和服务模式的现代林业产权制是县域林权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明晰产权,确权发证是县域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思想。一直以来,占全国林地总面积一大半的集体林产权十分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足,个别地方的集体山林也出现了只砍不造、造管又不力等问题,森林总资源越来越少,山林纠纷矛盾也越来越多了,影响到山区社会稳定以及林业的健康发展。近年来,福建、江西和辽宁等省市先后开展了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安徽省在其有集体林的四个单位先后进行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目前已取得阶段性的成效。从试点结果可以看到未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具有很大的必要性:它是解决林业深层次发展矛盾的好办法,是林业挖掘其自身发展潜力的潜在要求。实践证明,改革能消除制约林业发展的体制性和制度性的障碍,促进其他生产要素向林业聚集, 释放出林业自身的巨大潜能,充分发挥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中林业的巨大作用。
深化林改是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方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伟大实践。首先有利于推动农业的生产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激发农民的发展林业经营生产的积极性,促进农民特别是山区的农民来进行脱贫致富,解决农村,农民和农业的问题。其次有利于推动乡村生态文明和乡风文明建设。实行集体林权制度的深层次改革,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的造林育林和爱林护林的积极性以及更高的自觉性,增加森林的数量,提升森林的质量,增强森林的生态功能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的综合能力,发展生态文化,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推进现代农业与林业的健康发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培育林业市场的发展主体,在林业生产要素配置中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发挥林业的生态经济社会文化等多种功能,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层次需求,促进现代林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2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举例
2.1 林地林权的确权发证不够彻底
虽然集体山林地的大部分已分山承包到户了,而且进行了重新的确权换发证,但由于许多原因导致确权发证的不彻底, 不断出现新问题,矛盾重重。
2.2 山林纠纷调处难度也较大
因为权属分不清楚,近年来山林权属纠纷矛盾大量发生, 调处难度也断加大,一是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的公正的调处,尤其牵涉国家补助方面的权属纠纷的林地,各方争议的矛盾是比较激烈的,平息难度也很大。二是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大量增加和发生的面很广,给县山林权属纠纷的解决办公室和县乡的两级政府、林业部门以及司法部门增加了很大压力,大部分案件需要多方的取证、多部门来配合调处,然而调处人员人手较少以及经费难以得到有效保证, 有的纠纷案件经乡、村调处无效,上诉至县办,客观上激发了矛盾的再次发生。
2.3 林业生产性的投入不足
一方面,尽管各省市县近年来实施了退耕还林和生态公益森林的补偿等国家林业的重点项目和工程,争取国家投资和民间资本的投入,但相对全国总亩林地来说还显不足,尤其投入资源培育资金的不足,无法适应当前林业高速发展的迫切需要。另一方面,目前国家征收的育林基金, 其主要用途在于林业的生产,但在实际操作中,因为地方财政时而出现困难,绝大部分资金不是投入生产,而是用于温饱,实际上就是加重了农民的负担。现在国家育林的基金虽然作为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但仍没有重点投入林业生产以及林业发展。
3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践建议
3.1 抓好省级林改试点做好验收
对于集体林的试点单位,省林改办和林改指导的小组要尽力做好跟踪指导和最后的督察,迅速掌握工作的进度,畅通信息的交流;市林业局要加强对于本市的试点单位林改的工作的实践指导,认真分析当前林改所面临的问题,帮助和督促他们尽快的解决;要分批进行验收,总结试点单位的做法和经验,分析问题和提出解决办法,为下一步全省林改作好充分准备。
3.2 加强宣传来统一思想以便扎实推进林改
要进一步扩大全社会的宣传,积极争取各级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对此的重视,提高广大的农村的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思想认识,消除他们的顾虑,把林改逐步引向深入。集体林权制度的深层次改革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项目,必须依靠群众的参与和支持。林業的特殊性决定了林业改革工作的复杂性:改革实际面是很广的,涉及部门也是众多的,关系到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与新农村建设以及农村的和谐和稳定是密切相关的, 绝对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项目和工程。做好这个林改工作必须要树立兴林是为了富民,富民之后才能兴林的思想理念,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林业的改革发展注入新的更强活力。要充分相信群众智慧,坚持林改依靠林农行动,由林农共享成果的观念。要克服怕隐忧,怕矛盾,怕加重财政负担,怕涉及面太广等畏难情绪,要利用民意来指导和决策工作的进行。
3.3 把政策付诸群众实现,尊重民意,营造林改的良好氛围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关系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关系林区稳定和林业发展。在集体林改过程中,要重点凸显林农的主体意识地位,把政策交付给群众,充分保障林农的知情,监督和决策权,最大限度地调动林农的积极主动性。第一是广泛宣传发动。召开县乡村三级会议,多途径和形式宣传林改意义和有关政策法规。第二是深入开展前期的调研工作。对乡村集体林场的实际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和研究,收集林农最关心、盼望和迫切的林业发展问题。
参考文献
[1] 陶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思考中国林业[J].2008(04).
[2] 潘善.武鸣县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探析[J].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2009(10).
[3] 梁泽治.聚合民力抓林改 明晰产权促发展[J].林权改革.
2007(09).
关键词:县域林改;林改意义;工作实践
中图分类号:F3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4-0236-2
1 推进林改的必要性及重要意义
建立具有明晰的产权最终归属、严格的林农利益保障、明确的政府责权划分、规范的流转程序、有效的监督和服务模式的现代林业产权制是县域林权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明晰产权,确权发证是县域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思想。一直以来,占全国林地总面积一大半的集体林产权十分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足,个别地方的集体山林也出现了只砍不造、造管又不力等问题,森林总资源越来越少,山林纠纷矛盾也越来越多了,影响到山区社会稳定以及林业的健康发展。近年来,福建、江西和辽宁等省市先后开展了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安徽省在其有集体林的四个单位先后进行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目前已取得阶段性的成效。从试点结果可以看到未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具有很大的必要性:它是解决林业深层次发展矛盾的好办法,是林业挖掘其自身发展潜力的潜在要求。实践证明,改革能消除制约林业发展的体制性和制度性的障碍,促进其他生产要素向林业聚集, 释放出林业自身的巨大潜能,充分发挥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中林业的巨大作用。
深化林改是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方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伟大实践。首先有利于推动农业的生产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激发农民的发展林业经营生产的积极性,促进农民特别是山区的农民来进行脱贫致富,解决农村,农民和农业的问题。其次有利于推动乡村生态文明和乡风文明建设。实行集体林权制度的深层次改革,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的造林育林和爱林护林的积极性以及更高的自觉性,增加森林的数量,提升森林的质量,增强森林的生态功能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的综合能力,发展生态文化,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推进现代农业与林业的健康发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培育林业市场的发展主体,在林业生产要素配置中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发挥林业的生态经济社会文化等多种功能,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层次需求,促进现代林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2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举例
2.1 林地林权的确权发证不够彻底
虽然集体山林地的大部分已分山承包到户了,而且进行了重新的确权换发证,但由于许多原因导致确权发证的不彻底, 不断出现新问题,矛盾重重。
2.2 山林纠纷调处难度也较大
因为权属分不清楚,近年来山林权属纠纷矛盾大量发生, 调处难度也断加大,一是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的公正的调处,尤其牵涉国家补助方面的权属纠纷的林地,各方争议的矛盾是比较激烈的,平息难度也很大。二是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大量增加和发生的面很广,给县山林权属纠纷的解决办公室和县乡的两级政府、林业部门以及司法部门增加了很大压力,大部分案件需要多方的取证、多部门来配合调处,然而调处人员人手较少以及经费难以得到有效保证, 有的纠纷案件经乡、村调处无效,上诉至县办,客观上激发了矛盾的再次发生。
2.3 林业生产性的投入不足
一方面,尽管各省市县近年来实施了退耕还林和生态公益森林的补偿等国家林业的重点项目和工程,争取国家投资和民间资本的投入,但相对全国总亩林地来说还显不足,尤其投入资源培育资金的不足,无法适应当前林业高速发展的迫切需要。另一方面,目前国家征收的育林基金, 其主要用途在于林业的生产,但在实际操作中,因为地方财政时而出现困难,绝大部分资金不是投入生产,而是用于温饱,实际上就是加重了农民的负担。现在国家育林的基金虽然作为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但仍没有重点投入林业生产以及林业发展。
3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践建议
3.1 抓好省级林改试点做好验收
对于集体林的试点单位,省林改办和林改指导的小组要尽力做好跟踪指导和最后的督察,迅速掌握工作的进度,畅通信息的交流;市林业局要加强对于本市的试点单位林改的工作的实践指导,认真分析当前林改所面临的问题,帮助和督促他们尽快的解决;要分批进行验收,总结试点单位的做法和经验,分析问题和提出解决办法,为下一步全省林改作好充分准备。
3.2 加强宣传来统一思想以便扎实推进林改
要进一步扩大全社会的宣传,积极争取各级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对此的重视,提高广大的农村的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思想认识,消除他们的顾虑,把林改逐步引向深入。集体林权制度的深层次改革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项目,必须依靠群众的参与和支持。林業的特殊性决定了林业改革工作的复杂性:改革实际面是很广的,涉及部门也是众多的,关系到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与新农村建设以及农村的和谐和稳定是密切相关的, 绝对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项目和工程。做好这个林改工作必须要树立兴林是为了富民,富民之后才能兴林的思想理念,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林业的改革发展注入新的更强活力。要充分相信群众智慧,坚持林改依靠林农行动,由林农共享成果的观念。要克服怕隐忧,怕矛盾,怕加重财政负担,怕涉及面太广等畏难情绪,要利用民意来指导和决策工作的进行。
3.3 把政策付诸群众实现,尊重民意,营造林改的良好氛围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关系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关系林区稳定和林业发展。在集体林改过程中,要重点凸显林农的主体意识地位,把政策交付给群众,充分保障林农的知情,监督和决策权,最大限度地调动林农的积极主动性。第一是广泛宣传发动。召开县乡村三级会议,多途径和形式宣传林改意义和有关政策法规。第二是深入开展前期的调研工作。对乡村集体林场的实际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和研究,收集林农最关心、盼望和迫切的林业发展问题。
参考文献
[1] 陶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思考中国林业[J].2008(04).
[2] 潘善.武鸣县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探析[J].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2009(10).
[3] 梁泽治.聚合民力抓林改 明晰产权促发展[J].林权改革.
20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