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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归纳我国第22号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未实现损益会计处理和报表列报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准则这一规定的理论渊源,指出这种处理不符合我国基本准则倡导的资产负债观,并将导致会计信息质量降低。笔者建议消除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处理的区别,将金融资产所有已实现和未实现损益都计入企业业绩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