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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工智能的智识化、情感化和拟人化功能的出现,人工智能实现了伦理编译、伦理学习和混合伦理三种伦理设计的建构进路。然而,作为符号产物,人工智能伦理设计面临着结果不确定性、非公正性和建构缺失,为此,我们需要对当前人工智能伦理设计进行必要的解构与反思,并从伦理张力、协同性和客体主体化中寻找解蔽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