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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市地处西南山林地区,辖区内共有39个区县,森林面积4326.7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35%。重庆市近年来提出了建设“森林重庆”的目标,全市力争到2017年全市森林覆盖率要达到45%。重庆市特殊的政治地位和地理区位,使它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别具一格。
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历经五个阶段
在新一轮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前,我国共经历了五个“林改”阶段。分林到户阶段、山林入社阶段、山林集体所有、集体经营阶段、林业“三定”阶段。
我国林业发展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林业发展虽然得到加强,目前全国森林覆盖率达到16.55%,人工林面积居世界第一位。但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木材的需求量将会持续增长,到2010年中国的木材市场需求量将达到2亿立方米,进口量将达到1亿立方米。面临着林业资源严重缺乏和社会需求不断增大之间的矛盾,林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繁重。与此同时,我国力争到2020年,森林覆盖率达到23%,到2050年,森林覆盖率达到并稳定在26%以上。
现阶段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内容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其主要内容包括明晰产权;全面放开商品经营权;允许经营者通过抵押、入股等形式自主处置林地经营权;保障农户收益权。
重庆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重庆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内容
1、明晰产权。重庆市在林权改革的实践中主要以分山、分股、分利为主要方式。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一定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2、放活经营权。对划定的商品林,新建的速丰林和工业原料林,由经营者自主决定种植方向、管理模式和经营目标,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
3、落实处置权。允许经营者自主处置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经营权,这些权利可以依法继承、抵押、入股、出租、转让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
4、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支付各种费用。
重庆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现状
重庆市林改实施两年以来,采取分山、分股、分利等多种形式明晰集体林产权。2009年全市以转让、租赁、拍卖、联营等形式流转山林3480宗,面积达735万亩,流转金额8亿元。确保林农权利的保护,涪陵区到2009年12月底,全区发证率99.2%,到户率99.5%,纠纷调处率99.5%。永川区完成发证面积98800亩,共发证561个,发证率为98.75%,分股到户涉及96376亩,股权到户率为98.33%。奉节县成立了林权交易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全县林权流转的组织和管理,截至2010年7月,全市以转让、租赁等各种形式流转山林3480宗,流转面积达735亩,流转金额近8亿元。2009年以来,中国农业银行创新林业金融产品,累计向林业授信16亿元。重庆林业产业化格局初步显现,已建成市级及以上森林公园72个,旅游量增大,实现森林旅游收入9.63亿元。
重庆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农民收入的影响
林改实施的其中一个目标就是要实现农民的增收,提高农民林业种植的积极性。林改使重庆实现林业产值200亿元,全市农民来自林业的人均收入超过400元。
针对重庆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的建议
加强对集体经营管理山林的盘活
现阶段,重庆市各区县在林权改革的由村集体组织经营管理的劣等林地无法产生直接的经济收益。这些山林是属于全体村民所有的,不能让一部分人低价圈地,让大多数村民的利益受损。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鉴于村民会议的决定要代表村民的全体利益。笔者建议重庆市各村村民会议在对集体林权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时,规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条款来盘活集体林权。
继续加强农民的林业增收渠道,加快重庆市现代林业产业建设步伐
重庆市林业局的“十二五”林业产业发展规划,预计到2012年,将培训龙头企业100家,林业特色乡(镇)100个,林业产值达到250亿元;到2017年,将实现林业产值500亿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加强地方的招商引资,对需要扶持的林木生产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笔者建议地方政府竭力免除这些企业应缴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这能加快重庆市现代林业产业建设的步伐。
进一步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
用材林要严格按照商品的市场需求来不断满足农民的需求,而不应简单的以禁采政策来损害农民的利益。依照《森林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材林可以根据林木的生长规律进行轮流采伐。笔者建议,重庆市各级乡、镇政府详细划分出用材林的类别,对于用材林是择伐和渐伐的,允许次年补种,对于皆伐的树种,则要求在当年必须补种,政府相关部门拿出一部分资金建立一个皆伐树苗补种基金,农民可以申请使用资金购买树苗,加快林地的用材林的产出速度,增加林地收入。根据2009年颁布实施的《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笔者建议政府建立的皆伐树苗补种基金可从育林基金中支取,适当时候,还可以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确定为零。由此,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相关政策的规定,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对用材林种植的农民可以加快采伐许可证审批的时间。
进一步完善林权流转制度
《重庆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确在规范重庆市内进行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流转。但其中的相关规定对于流转程序还有待完善。第八条对流转进行了规范,“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的转让由双方依法协商确定,区县(自治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凭转让协议办理林权变更手续。”根据第八条的规定,笔者建议,《办法》要明确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权变更手续的期限,增加“区县(自治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当场不能作出林权变更手续的,应当将不能办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并在受理转让协议办理林权变更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必须办理林权变更手续。仍然不办理的,申请人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诉,经查证属实的,上级林业部门应当督促受理部门立即办理”这一条款。
根据《重庆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及第五条的规定,,虽然办法规定流转的林地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但是,受让方再次流转森林、林木、林地的,只要没改变林地用途,就无需经原出让方同意。与此同时,流转后的林地和林木还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作价出资,成为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之一。对于这样的出资,二次流转只要不损害公共利益,就应当是合法有效的。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法学院)
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历经五个阶段
在新一轮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前,我国共经历了五个“林改”阶段。分林到户阶段、山林入社阶段、山林集体所有、集体经营阶段、林业“三定”阶段。
我国林业发展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林业发展虽然得到加强,目前全国森林覆盖率达到16.55%,人工林面积居世界第一位。但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木材的需求量将会持续增长,到2010年中国的木材市场需求量将达到2亿立方米,进口量将达到1亿立方米。面临着林业资源严重缺乏和社会需求不断增大之间的矛盾,林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繁重。与此同时,我国力争到2020年,森林覆盖率达到23%,到2050年,森林覆盖率达到并稳定在26%以上。
现阶段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内容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其主要内容包括明晰产权;全面放开商品经营权;允许经营者通过抵押、入股等形式自主处置林地经营权;保障农户收益权。
重庆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重庆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内容
1、明晰产权。重庆市在林权改革的实践中主要以分山、分股、分利为主要方式。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一定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2、放活经营权。对划定的商品林,新建的速丰林和工业原料林,由经营者自主决定种植方向、管理模式和经营目标,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
3、落实处置权。允许经营者自主处置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经营权,这些权利可以依法继承、抵押、入股、出租、转让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
4、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支付各种费用。
重庆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现状
重庆市林改实施两年以来,采取分山、分股、分利等多种形式明晰集体林产权。2009年全市以转让、租赁、拍卖、联营等形式流转山林3480宗,面积达735万亩,流转金额8亿元。确保林农权利的保护,涪陵区到2009年12月底,全区发证率99.2%,到户率99.5%,纠纷调处率99.5%。永川区完成发证面积98800亩,共发证561个,发证率为98.75%,分股到户涉及96376亩,股权到户率为98.33%。奉节县成立了林权交易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全县林权流转的组织和管理,截至2010年7月,全市以转让、租赁等各种形式流转山林3480宗,流转面积达735亩,流转金额近8亿元。2009年以来,中国农业银行创新林业金融产品,累计向林业授信16亿元。重庆林业产业化格局初步显现,已建成市级及以上森林公园72个,旅游量增大,实现森林旅游收入9.63亿元。
重庆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农民收入的影响
林改实施的其中一个目标就是要实现农民的增收,提高农民林业种植的积极性。林改使重庆实现林业产值200亿元,全市农民来自林业的人均收入超过400元。
针对重庆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的建议
加强对集体经营管理山林的盘活
现阶段,重庆市各区县在林权改革的由村集体组织经营管理的劣等林地无法产生直接的经济收益。这些山林是属于全体村民所有的,不能让一部分人低价圈地,让大多数村民的利益受损。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鉴于村民会议的决定要代表村民的全体利益。笔者建议重庆市各村村民会议在对集体林权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时,规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条款来盘活集体林权。
继续加强农民的林业增收渠道,加快重庆市现代林业产业建设步伐
重庆市林业局的“十二五”林业产业发展规划,预计到2012年,将培训龙头企业100家,林业特色乡(镇)100个,林业产值达到250亿元;到2017年,将实现林业产值500亿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加强地方的招商引资,对需要扶持的林木生产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笔者建议地方政府竭力免除这些企业应缴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这能加快重庆市现代林业产业建设的步伐。
进一步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
用材林要严格按照商品的市场需求来不断满足农民的需求,而不应简单的以禁采政策来损害农民的利益。依照《森林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材林可以根据林木的生长规律进行轮流采伐。笔者建议,重庆市各级乡、镇政府详细划分出用材林的类别,对于用材林是择伐和渐伐的,允许次年补种,对于皆伐的树种,则要求在当年必须补种,政府相关部门拿出一部分资金建立一个皆伐树苗补种基金,农民可以申请使用资金购买树苗,加快林地的用材林的产出速度,增加林地收入。根据2009年颁布实施的《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笔者建议政府建立的皆伐树苗补种基金可从育林基金中支取,适当时候,还可以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确定为零。由此,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相关政策的规定,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对用材林种植的农民可以加快采伐许可证审批的时间。
进一步完善林权流转制度
《重庆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确在规范重庆市内进行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流转。但其中的相关规定对于流转程序还有待完善。第八条对流转进行了规范,“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的转让由双方依法协商确定,区县(自治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凭转让协议办理林权变更手续。”根据第八条的规定,笔者建议,《办法》要明确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权变更手续的期限,增加“区县(自治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当场不能作出林权变更手续的,应当将不能办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并在受理转让协议办理林权变更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必须办理林权变更手续。仍然不办理的,申请人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诉,经查证属实的,上级林业部门应当督促受理部门立即办理”这一条款。
根据《重庆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及第五条的规定,,虽然办法规定流转的林地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但是,受让方再次流转森林、林木、林地的,只要没改变林地用途,就无需经原出让方同意。与此同时,流转后的林地和林木还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作价出资,成为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之一。对于这样的出资,二次流转只要不损害公共利益,就应当是合法有效的。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