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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辩条款之“不争期间”的性质既非除斥期间,也非诉讼时效,更不是抗辩权行使的期限限制,而应该是英、美保险法上特殊之“弃权与禁止反言制度”的具体内容之一。认识不可抗辩条款之“不争期间”的性质不能仅仅停留在“期间”或“抗辩”的表面,应从“不可抗辩奈款”的产生发展、规范对象及目的作用来看,这样才能跳出注释法学的巢臼,从整体上准确阐释“不争期间”在法律上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