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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作为资产融资方式,在目前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存在瓶颈的情况下其重要性愈发明显。特殊目的载体的规则构建是资产证券化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资产证券化中的特殊目的载体应当有法人资格或法律人格,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不宜作为特殊目的载体。我国资产证券化中的特殊目的载体应当包括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合伙和特殊目的信托,而我国现行法律中还存在完成这一构建的障碍。特殊目的载体的风险隔离机制,需要从基础资产的真实转移和特殊目的载体的破产隔离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