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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降学界热衷于对不动产租赁权性质的揭示,而无从宏观的角度对租赁法律关系进行整体把握。然则成立不动产租赁权这一隐喻深值推敲,所谓“租赁权”并不能完全涵摄租赁法律关系的全部权利内容。置于物权与债权区分立场,不动产租赁法律关系应为二元性架构,此二者相互以不同变动模式各自成立,根本无法归纳出同质的租赁权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