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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作品属于"为他作品",即为他人创作的作品,其权利归属的立法大致可区分为两种倾向:创作者模式和使用者模式。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的现有规定遵循了创作者原则,并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但委托人的行为动机与利益期待未能得到充分考虑。参照已有的司法解释,该条款应做必要修改,以更多地考虑到委托方的预期利益,从而实现委托人与创作者之间全面的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