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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认定的标准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还是合同内容,抑或是两者皆有,甚至还涵盖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认定?相关司法解释早已点明了该类合同的表现形式、具体内容以及相应的违约救济.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71个相关案例来看,司法实务中存在对预约合同构成理解不一、认定路径矛盾的问题,以及将合同成立等同于本约合同成立从而排除预约合同成立的误区.解决这些问题,建议通过司法解释对合同成立与本约成立作出明确的区分,为判定为预约合同留出一定的空间,同时明确规定以意思表示作为预约合同最关键的裁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