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解放军等级制度发展历程(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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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解放军在诞生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内,只有职务的分工而无等级待遇的区别,直至1952年才建立起全军统一的等级制度。在此后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干部的等级制度多次变更,而且在多数阶段是两种以上等级形式并存,使人民解放军成为中国历史上乃至世界历史上等级形式最多而发展历程又较为曲折的军队。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内革命战争在全国取得胜利前夕,有些解放区从官兵待遇公平的实际需要出发,曾自行评定了官兵或干部的级别,但这种级别均未得到中央的认可。然而,军队建立等级制度是军队建设上的客观需要。新中国成立伊始,全军建立等级制度的工作便被提上了中央军委的议事日程。1950年9月,在新成立的中央军委总干部管理部中。设置了掌管军队等级业务工作的机构“军衔奖励抚保处”;1950年11月17日至24日,总干部管理部召开第一次全军干部工作会议,干部评级是此次会议程序中最主要的问题;1951年1月,总干部管理部在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各级干部管理部门工作职责(草案)》中,将“草拟干部评级规章,在实施中指导评级工作的进行”,“研究并拟定军阶制度条例草案”等作为干部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这些举措表明,此时解放军领导机关为全军正式建立等级制度,已经作好了思想准备和组织准备。
  
  1952年3月至1965年5月实行的“军队级别”制度
  
  1952年3月,《中国人民解放军补助津贴试行办法》正式施行。为此。人民解放军从1951年开始在部分单位试评、1952年在全军评定的“军队级别”。开始生效。
  
  “军队级别”的设置
  解放军首次设置的级别,经过1951年2月、1952年13月和6月三次拟(增)订,最终确定为11等24级,计有:军委主席、副主席级(一等一级),大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级(二等一级),军委委员级(二等二级),正、副、准兵团级(三等一、二、三级),正、副、准军级(四等一、二、三级),正、副、准师级(五等一、二、三级),正、副、准团级(六等一、二、三级),正、副营级(七等一、二级),正、副连级(八等一、二级),正、副排级(九等一、二级),正、副班级(十等一、二级),战士级(十一等)。
  1955年1月,大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级与军委委员级合并,称为大军区级:1960年10月,在中央军委批转的《总后勤部党委关于军队干部减薪的报告》中,将军委主席、副主席级,改称为元帅级。
  
  “军队级别”的评定
  中央军委在1951年2月15日《关于干部评级工作指示》和1952年3月14日《评定各级干部等级指示》中规定。级别评定的标准是“以德、才、资的基本标准,来衡量各级干部现职的水准是否称职,并联系过去的工作情况,然后确定其等级”。具体规定为:
  “排、连、营三级干部,各按正、副两级评定。”“因其德、才、资具体条件不同,可酌情按现职评高或评低一级。”
  “团、师、军三级干部,按正、副、准三级评定。”其中,正副参谋长、主任“一般应为准级”,军政副职“一般应为副级”,军政正职“一般应为正级”。“因其德、才、资具体条件不同,可酌情按现职评高或评低一级。”
  “兵团及相当于兵团之二级军区司令员、政委,一般应为正兵团级:副司令员、副政委,一般应为副兵团级:参谋长、主任、后勤部部长、干部部部长,一般应为正军级至准兵团级。”“如个别不适宜在规定范围内确定者,应酌量降低。”
  “大军区副司令员、副政委、参谋长、主任、后勤部部长、干部部部长,一般应在正、副、准兵团级范围内确定;个别资深的副司令员、副政治委员,得评为军委委员级。”“如个别不适宜在规定范围内确定者,应酌量降低。”
  从以上规定的评级标准看,军委在处理级别与职务的关系上,既将职务作为评定级别的基础,但又不完全以职定级,根据干部的德、才、资情况,军以下干部可以较职务“评高”或“评低”一级;兵团以上干部。除个别资深的大军区副职可高评一级以外。其余都是可比职务“酌量降低”。这一政策的实质是,既把职务作为评定级别的基础,又承认职务相同而个人因素不同的差别,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
  
  “军队级别”的衰落
  “军队级别”评定以后,由于没有制定每个职务的“级别编制”幅度,也没有规定级别的晋升期限,因此全军绝大多数干部级别的晋升与职务的发展相比处于落后状态,在整个干部队伍中逐渐地出现了“职盛级衰”的局面。
  1955年,总干部部对10万余名军职以下各级主官进行调查,发现在全军评级以后的三年里。干部的级别低于职务的现象有明显发展。例如:军长、政委94人,有62人的级别低于职务1~3级,占66%;师长、政委536人,有464人的级别低于职务1~6级,占86.6%;团长、政委2548人,有1874人的级别低于职务1~4级,占73.5%;营长、教导员6347人,有5404人的级别低于职务1~4级,占85.1%;连长、指导员32028人,有15719人的级别低于职务1~3级,占49.1%;排长67706人,有9217人的级别低于职务1~2级,占13.6%。
  
  对级别衰落现象进行补不救
  
  干部“职盛级衰”的现象出现后,领导机关感到“是个问题”,需要“适当的调整”。但调整工作并未形成制度,而是时断时续地进行了几次“运动式”的调整,1956年至1965年的10年间,全军共集中调整了四批,计有:
  1956年1月,中央军委发出《关于调整军官级别问题的几条规定》,调整了11.3万余名准师级以下干部的级别,占干部总数的17%。
  1959年11月,总政治部发出《关于调整干部军衔级别的指示》,调整了276460名副师级以下干部的级别,占同级干部总数的49.4%。成为历年来级别晋升最多的一次,使干部职级相称的比例有大幅度提高,如全军正师级的师长、政委,由11.1%上升为29.5%。
  1960年12月,总政治部发出《关于1961年调整干部军衔级别的指示》,规定1961年内调整25%的正师级以下干部级别。后来将调整数改为“控制在5%以内,主要解决基层干部职级悬殊和现级别过低等特殊问题”,实施时间也延至1962年。
  1963年5月,总政治部发出《关于1963年晋升军官军衔和调整干部级别的指示》,调整了14.5万名正师级以下干部的级别,占干部总数的22%。
  
  “职盛级衰”得到认可
  
  通过上述四批次级别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干部“职级悬殊”的矛盾。但是。由于对这个问题 的解决始终是在既想通过调整级别缩小一点干部的职级差距。又主张“严格控制提升级别”的矛盾之中徘徊,所以“职盛级衰”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发展到最后。干脆就不再把“职盛级衰”当做问题看待了。
  1957年3月18日,总干部部副部长赖传珠在全军干部工作会议上讲话说:“实行薪金制以后,军队生活待遇已普遍提高,如果干部级别提升过多过快,就增加了国防经费中军官生活费用的支出,影响军事建设的经费预算……所以对干部级别只能在严格控制的精神下,作适当的调整。”
  1965年5月24日,总政治部在批转总政于部部《关于减薪定级工作情况报告》中,明确表示不再把干部的职级差距当做问题看待。《报告》说:“在干部中同一职务,级别有高有低,或者职务高级别低,或者正职的级别低于副职的级别,这些现象应当看做是正常的。今后提拔干部,可以只提职不提级,或者级别提慢一些。这样有利于新生力量生长,也有利于新生干部以自己的模范作用在群众中树立威信。”
  总政治部宣布的这一政策表明,官方认为干部的职级出现差距不但无害,反而“有利于新生力量生长”,有利于新干部“树立威信”,因而不应当把干部的职级差距再作为问题看待。这一政策的公布,成为解放军在之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处理干部职务与级别关系的基本方针,从而导致了“职盛级衰”的奇特局面在以后的十几年里发展到了十分惊人的程度。
  
  1955年10月至1965年5月实行的军衔制度
  
  人民解放军评定军衔的工作,于1952年11月提上中央军委的议事日程。
  1952年11月26日,总干部部制定《1953年军衔准备工作计划》,呈报主持军委日常工作的彭德怀并毛泽东。1953年1月9日,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发《关于实施军衔制度准备工作的指示》,提出“如果可能的话。拟于今年7月份全军实行军衔制度”。1月20日,总干部部发出《关于军衔鉴定工作指示》。2月17日,军委发布《关于成立军衔实施委员会的决定》,聂荣臻为主任,黄克诚、萧华为副主任。4月13日,军委颁发《关于军士以下人员(含准尉)军衔评定工作的指示》。
  在此期间,总部还拟就8章44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解放军军衔条例(草案)》。
  以上这些准备工作正在进行之际,中共中央决定,“军衔制要待军队组织编制确定、兵役法颁布之后。再予实行”。于是,军衔制延期至1955年才得以实施。
  
  军衔等级及类别的设置
  人民解放军1955年实行的军衔制度,基本上是参照苏联红军的军衔模式拟定的。这种军衔有等级和类别之分。
  (一)军衔等级的划分。1953年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解放军军衔条例(草案)》提出,军衔设6等21级,其中元帅设三级,将、校、尉官和军士各设四级,兵士设两级。195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通过并公布的军衔立法文件《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中,减去了“兵种元帅”和军士中的“准尉”,剩6等19级,实际授了7等19级:
  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
  将官:大将,上将,中将,少将;
  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大尉,上尉,中尉,少尉;
  准尉(立法文件未设,实际授予);
  军士:上士,中士,下士;
  兵士:上等兵,列兵。
  (二)军衔类别的划分。1955年的军衔立法文件,规定解放军的军衔区分为7类18种,其中军官军衔的类别设置是:
  第一类为指挥军官和政治军官军衔。分为12种:
  1 步兵。设大将至少尉12级;
  2 骑兵,设大将至少尉12级;
  3 炮兵,设大将至少尉12级;
  4 装甲兵,设大将至少尉12级;
  5 工程兵,设大将至少尉12级;
  6 铁道兵。设大将至少尉12级;
  7 通信兵,设大将至少尉12级;
  8 技术勤务兵,设上将至少尉11级:
  9 公安军,设大将至少尉12级;
  10 空军,设空军大将至少尉12级(校尉官不冠名);
  11 海军海上军官,设海军大将至海军少尉12级;
  12 海军海岸军官,设海岸上将至少尉11级(校尉官不冠名)。
  第二类为技术军官军衔,设技术上将至技术少尉11级。
  第三类为军需军官军衔,设军需上将至军需少尉11级。
  第四类为军医军官军衔,设军医上将至军医少尉11级。
  第五类为兽医军官军衔,设兽医上将至兽医少尉11级。
  第六类为军法军官军衔,设军法上将至军法少尉11级。
  第七类为行政军官军衔,设行政大校至行政少尉8级。
  
  编制军衔的规定
  人民解放军首次实行军衔制期间,颁布过两次军官的职务编制军衔。1955年5月20日,国防部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职务编制军衔》,对上将、总参谋长以下军官的数百个职务作了规范,定为28个编制军衔等级。下面依次略述若干有代表性的职务。
  (一)编制为将官军衔的职务(包括跨将、校两等者)。
  1 上将:“各总部总参谋长、主任、部长”(注:原文如此),军委各军兵种司令员(政治主官略,下同)。
  2 上将~中将:兵团司令员,军委各总部副职领导人,各军兵种副司令员。
  3 中将~上将:兵团副司令员,军委各总部二级部部长,各军兵种参谋长,军区海、空军司令员。
  4 中将:军长,兵团参谋长,沈阳、北京、济南、南京、广州、昆明军区参谋长,新疆、西藏、成都、武汉、兰州、福建军区副司令员,省军区司令员。
  5 中将~少将:总部二级部副部长,军兵种副参谋长,干部、后勤部长,军医大学校长。
  6 少将~中将:兵团副参谋长,沈阳等六军区干部、后勤部长,新疆等六军区参谋长,省军区副司令员,步校校长。
  7 少将:师长,军参谋长、副军长,军区海、空军副参谋长、干部部长、后勤部长。
  8 少将~大校:军分区司令员,总部二级部下属局长,沈阳等六军区炮、装、后勤参谋长,新疆等六军区干部、后勤部长。
  9 大校~少将:军炮兵副军长,各总部之各部直辖处处长、下辖局副局长,省军区干部、后勤部长。
  (二)编制为校官军衔的职务(包括跨校、尉两等者)。
  10 大校~上校:师参谋长、副师长,军副参谋长,总部二级部直辖处副处长,军分区副司令员、参谋长。
  11 上校~大校:师的炮兵副师长,兵团司令部各处长,军高炮主任,军区炮、装、工、防各处长。
  12 上校:团长,军炮兵参谋长, 兵团司令部各处长,三级舰艇大队长。特等县兵役局长。
  13 上校~中校:师副参谋长、干部部长,军军法处长,各总部科长、一级参谋。
  14 中校~上校:军司、政处长和炮兵副参谋长,军委各军兵种科长,学校战术系主任、飞行训练处长。
  15 中校:团参谋长、副团长,军士教导营长,二级军舰舰长,空军师飞行主任,步校学员营长。
  16 中校~少校:军工兵主任,师炮兵参谋长,总部副科长、二级参谋、一级秘书,甲、乙等县兵役局长。
  17 少校~中校:师司、政科长,军的副处长,军炮兵司令部科长。
   18 少校:营长,空军大队长,团副参谋长、作战股长,三级参谋、二级秘书,丙、丁等县兵役局长。
  19 少校~大尉:师机要、后勤科长,独立潜艇大队业务长,步校学员连长,四级军械库库长。
  20 大尉~少校:空军团领航、空战射击训练主任,四级门诊部主任,主治军医,一级军医。
  (三)编制为尉官军衔的职务。
  21 大尉:营参谋长、副营长,团各股股长,师的副科长,四级参谋、三级秘书,五级军械库库长。
  22 上尉~大尉:连长,空军中队长,团防化、财务、军械主任,机要、管理股长。
  23 上尉:团军需、给养主任,四级舰、艇长,五级参谋,四级秘书,步校学员排长,二级军医。
  24 上尉~中尉:团参谋、助理员,空军大队特设主任,海军对海雷达站长,二等气象台长。
  25 中尉~上尉:副连长,营参谋,空军中队机械长,行政管理员。
  26 中尉~少尉:秘书,各种技师,电台分队长,空军师飞行员、领航员。军士教导排长。
  27 少尉~中尉:排长。营防化指导员,各种技术员,财务会计、出纳,药剂师,助理军医。
  28 少尉:空军副驾驶员。重坦克、自行火炮车长,司药、化验员、护士长,助理兽医。
  
  军衔的评定
  (一)大元帅军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对创建全国人民武装力量和领导全国人民武装力量进行革命战争,立有卓越功勋的最高统帅。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军衔。”按此规定,只有毛泽东符合条件,但他坚决不予接受,故大元帅军衔空缺未授。
  (二)元帅军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对创建和领导人民武装力量和领导战役军团作战、立有卓越功勋的高级将领,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元帅军衔的人选,曾经有过13人、11人、9人和10人的四种方案。
  1 十三人方案。这是罗荣桓代表总干部部向中共中央政治局口头汇报的“元帅初步方案”。方案中除了朱德、彭德怀、林彪、刘伯承、贺龙、陈毅、罗荣桓、徐向前、聂荣臻、叶剑英等后来所授的十大元帅外,还有周恩来、刘少奇、邓小平。毛泽东表示自己不便接受大元帅军衔后,当面征求周、刘、邓要不要评元帅的意见,他们都表态“不要评了”。
  2 十一人方案。这是1955年1月14日、15日。在由彭德怀、罗荣桓主持召开的军委座谈会上提出的。会议经过两天的认真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元帅军衔授予11位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朱德、彭德怀、林彪、刘伯承、贺龙、陈毅、邓小平、罗荣桓、徐向前、聂荣臻、叶剑英。1月16日,彭德怀、罗荣桓联名将会议讨论的意见报告了毛泽东和中共中央。8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同意该方案。彭德怀要总干部部代为起草国务院总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呈请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的函件。9月3日,罗荣桓部长和宋任穷、赖传珠、徐立清三名副部长署名,将起草的函稿呈周恩来并刘少奇审查修改,并提出由国务院秘书处转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理授衔法律手续。
  3 九人方案。该方案是在1955年9月9日中央书记处会议上形成的。书记处在讨论元帅授衔问题时认为,邓小平、陈毅虽然担任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和国防委员会副主席,但没有担任军队实质性职务,他们的实质性职务是中共中央秘书长、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故二人可以不授军衔,授元帅方案减为9人。
  4 十人方案。该方案是周恩来坚持陈毅应授元帅而在“九人方案”基础上形成的。周恩来因外出没有出席9月9日的书记处会议,9月11日得知书记处讨论的情况后。对陈毅的授衔问题提出不同意见。他从北戴河打电话给在北京的杨尚昆,主张授予陈毅元帅军衔。他指出:“军衔授予,对陈毅同志现在和将来的工作均无不便之处,平时可以不穿军服(必要时穿)。苏联的布尔加宁同志原也有元帅衔。现在他做部长会议主席的工作就不常用元帅头衔了。可以说是一个例子。”当晚。书记处会议采纳了周恩来的意见。授予元帅军衔的方案最终确定为10人。
  (三)将校尉官的军衔。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中央军委在《关于评定军衔工作的指示》中具体规定了每个级别多数可评为何级军衔:
  1 正兵团级:多数可评为上将。
  2 副兵团级:多数可评为中将。
  3 准兵团级:多数可评为中将。
  4 正军级:多数可评为少将。
  5 副军级:多数可评为少将。
  6 准军级:多数可评为少将。
  7 正师级:多数可评为大校。
  8 副师级:多数可评为上校。
  9 准师级:多数可评为上校。
  10 正团级:多数可评为中校。
  11 副团级:多数可评为少校。
  12 准团级:多数可评为少校。
  13 正营级:多数可评为大尉。
  14 副营级:多数可评为大尉。
  15 正连级:多数可评为上尉。
  16 副连级:多数可评为中尉。
  17 正排级:多数可评为少尉。
  18 副排级:任军官职务者。如政治纯洁,工作称职,可评为少尉;任军士职务者,一般可评为准尉。
  (四)士兵的军衔。国防部和总政治部在《关于军士和兵评定军衔的指示》中规定:
  正班级:任副排长者,一律评准尉;任班长者,多数评中士,优秀者可评上士;任副班长者,一般评中士,弱者评下士,优秀者可评上士。
  副班级:任班长者。德才较好的评中士,较弱的评下士,特别优秀的可评上士;任副班长者,一般评下士。
  战士级:任副班长者。一般评上等兵;任战士职务者,1952年以前入伍老兵评下士,1953年以后入伍的评上等兵。
  义务兵:新兵授予列兵军衔;服役第一年担任军士职务的,和服现役第二年的,晋升为上等兵。
  军衔评定后的授予工作。从1955年9月27日开始,直到1956年初始告结束。全军授予准尉以上军衔共计644686人。其中元帅10名。大将10名,上将55名,中将175名,少将798名,校官3.2万余名,尉官近50万 名,准尉112969名。
  1955年成批授衔以后,又陆续补授了2名上将、2名中将、15名少将,授衔的开国将军人数达到1057人。从1961年开始,由大校晋升少将547名,将官总人数达到1604名。
  
  军衔制度的废止
  1965年6月1日。全国各大媒体报道,从即日起解放军取消军衔制度。其实,取消军衔的程序从1964年就开始了,大体过程是:
  (一)贺龙提议、毛泽东同意取消军衔。据《罗瑞卿传》披露:“1964年8月间,毛泽东吩咐贺龙、罗瑞卿一道到北戴河,向他汇报军队高级干部减薪问题,作为防止修正主义的一项措施。讨论中,贺龙建议:‘是不是连军衔一齐取消算了?’毛泽东立即回答:‘取消,搞掉那块牌牌!我早就想搞掉它。’回京后,罗瑞卿打电话给林彪的秘书,请他报告此事并请林彪指示。经几次催问,秘书均说:‘已报告了,林总未说什么。’罗瑞卿……仍硬着头皮请秘书去请示,并对秘书说:‘如果林总没有指示,我们不好执行。’两天后,秘书回电话说:‘林总同意。…从而,启动了取消军衔制度的程序。
  (二)军委正式发文征求意见。1964年12月24日,中央军委办公厅发出《征求“关于取消军衔制度”的意见通知》,内称:“军委第223次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军衔薪金改革小组提出的《关于取消军衔制度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提出意见。于12月中旬将意见送总政干部部,以便研究上报中央决定。”军衔薪金改革小组《关于取消军衔制度的意见》全文是:
  我军的军衔制度,是照搬苏联和其他国家的。过去没有这种制度,也一样打胜仗。实践证明,这种制度不符合我军的优良传统,它是一种资产阶级法权,等级表面化,助长了个人名利思想和等级观念。不利于我军革命化建设,不利于同志之间、上下级之间和军民之间的团结。同时增加了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不少繁琐事务。
  鉴于存在上述许多不利因素,建议取消军衔制度,采取“名存实亡”的办法。对外暂不公开宣布。大将以下军衔一律取消,元帅军衔暂予保留。军衔取消后,外事活动可用职务名称。对内可考虑佩戴军种、兵种符号或增加官、兵符号,以示区别。
  (三)停止授衔晋衔工作。1965年2月18日,国防部发出《关于停止授衔、晋衔工作的通知》。《通知》说:“中央已经批准取消军衔制度,现正按法律手续报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待人大常委(会)通过后,即行公布取消,现决定从即日起,停止授予和晋升军衔的工作。”
  (四)完成取消军衔的法律手续。1965年5月22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根据国务院的提议,通过《关于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度的决定》,同日由国家主席刘少奇命令公布,最后完成了使解放军军衔制度消亡的法律程序。
  
  1965年6月至1988年9月实行的国家机关行政干部级制度
  
  从1965年6月1日起,解放军在取消军衔制度的同时,也取消了军队级别。军队干部的等级形式,改换为国家机关行政干部级(简称行政级)。这种地方干部的级别移植到军队后,开始设3~27级,1972年取消了24~27级。军队干部确定行政级的依据,主要是原来的军队级别,因此新的级别不称“评定”,而是称“套改”。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套改”行政级时,军衔等级没有作为确定行政级的因素,因此有的大将和中将,都套改为行政五级,因为他们的军队级别都是正兵团级。
  
  改定行政级的原则和标准
  1965年2月11日,中央军委在《关于改革军官薪金制度的决定》中,确定从6月1日起废除原有的军官薪金制度,取消军龄补助金,将军队级别改定为国家机关行政干部级。改定行政级的原则是:以干部的现行级别为基础,结合现任职务、德才水平和工作、斗争经历进行全面衡量。中央军委在《决定》中规定了“各级基准职务定级幅度”。
  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大军区级的定为4级或3级。正兵团级的定为5级或6级。其余干部的改定标准大体是:
  4级:大军区级。现任大军区司令员、政委以上职务者。
  5级:正兵团级和部分副兵团级,现任兵团司令员、政委以上职务者。
  6级:准兵团级和有的副兵团级、正军级,现任兵团司令员、政委以上职务者。
  7级:副军级和有的正军级、准兵团级,现任军长、政委以上职务者。
  8级:准军级和有的副军级,现任副军长、副政委、军参谋长、主任以上职务者。
  9级:正师级和有的准军级,现任副军长、副政委、军参谋长、主任以上职务者。
  10级:副师级和有的正师级。现任师长、政委以上职务者。
  11级:准师级和有的副师级,现任副师长、副政委、师参谋长、主任以上职务者。
  12级:正团级和有的准师级,现任副师长、副政委、师参谋长、主任以上职务者。
  13级:副团级和有的正团级,现任团长、政委以上职务者。
  14级:准团级和有的副团级,现任副团长、副政委、团参谋长、主任职务者。
  15级:正营级和有的准团级,现任副团长、副政委、团参谋长、主任职务者。
  16级:副营级和有的正营级,现任营长、教导员以上职务者。
  17级:副营级现任副营长、副教导员以上职务者;正连级现任营长、教导员以上职务者。
  18级:正连级和有的副营级。现任连长、指导员以上职务者;副连级现任营长、教导员职务者。
  19级:副连级和有的正连级,现任副连长、副指导员以上职务者。
  20级:副连级现任副连长、副指导员职务者;正排级现任连长、指导员职务者。
  21级:正排级现任排长以上职务者;副排级现任副连长、副指导员以上职务者。
  22级:副排级,现任排长职务者。
  23级:副排级。现任排长职务军龄不满5年者。
  “查级无制”导致职级对应关系严重脱节
  国家机关干部行政级移植到军队后,只有按序号区分的等级,而没有对等级管理的一套制度,因而可称为“有级无制”。古今中外的等级制度中,除了等级设置的规定外,起码还应该有两项相配套的制度:一是级别与职务的对应关系,即何级职务应该“编制”哪个或哪几个“等级”;二是级别的晋升制度,即遵循“流水不腐”的规律,适时地予以合理晋升。解放军干部改定为行政级别后,这两项制度都没有建立,因而干部的行政级别形同一潭死水,与干部因事业需要而不断发展着的职务形成脱节状态,出现了比50年代更加严重的“职盛级衰”局面。下面是1975年全军军以下主官的级别衰落状况。
  (一)军长、政委91人。没有一名 与其正军级职务相对应的干部,100%的级别低于职务一至七级。
  (二)师长、政委627人。职级相应的只占0.2%,99.8%级别低于职务一至八级。
  (三)团长、政委3848人。级别高于职务一级的1人,占0.03%,级别低于职务一至十级的占99.97%。
  (四)营长、教导员15257人。职级相应的占0.05%,级别低于职务一至七级的占99.95%。
  (五)连长、指导员75737人。职级相应的占0.03%,级别低于职务一至五级的占99.94%。其他级别的,占0.03%。
  (六)排长123535人。职级相应(21级)的占0.21%,级别低于职务一至三级的占99.79%。
  
  对职级严重脱节局面的救治
  军队改定国家机关干部行政级不久,“文化大革命”就开始了。在那种“斗私批修”的极左氛围里。冲淡了人们对级别待遇问题的关注,在客观上给一些干部带来了生活上的困难,以致影响到职责的履行。此种情况组织上不能长期熟视无睹,因此从1972年起将冻结了六年的国家机关干部行政级别,开始进行“运动式”的局部调整。
  1972年5月,中央军委在《关于调整部分干部级别的通知》中指出,“自1963年以来,军队干部级别未进行调整,目前部分干部家庭负担增加,生活比较困难,故决定对21级以下干部的级别作适当调整”。《通知》规定:1957年以前入伍的21级、1960年以前入伍的22级、1966年以前入伍的23级,一般都可上调一级,24级以下的均可调至23级。
  1978年1月。中央军委关于18级以下干部调级通知,按干部入伍时间和所任职务,规定了23-18级干部的调级条件,从1977年10月起补发工资。
  1979年10月,中央军委关于部分干部调级通知规定:18级以下干部,1977年以来没有调过级的;17~11级干部,长期没有调过级,现任职务较高的可上调一级。10级以上干部,个别选优调级。
  1983年2月,中央军委关于部分干部调级通知规定:1978年以前入伍的23级、现级别为1979年以前的22-15级、1978年以来没有调过级的14-11级干部,可上调一级。本次调级从1982年10月算起。
  1987年7月,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部分现职干部调级通知规定的条件为:17-21级,1982年底以前的现级别;23-22级,1984年以前的现级别。
  
  国家机关干部行政级在军队的衰亡
  解放军干部级别与职务的对应关系,在套改国家机关行政干部级别之前就已存在差距。套改以后尽管作过5次调整,但是因为“欠账”太多,调整力度又太小,所以职级脱节的趋势不但未能得到遏制,而且愈发展愈加严重,最终使级别的功能萎缩到了不可救药的地步而走向衰亡。其简要过程是:
  (一)级别30%的功能被职务取代。1980年2月13日,中央军委批转全军工资改革委员会《关于部分改革我军现行干部工资制度的请示》认为,“我军现行的地方行政级别工资制度,不完全适合军队的特点,不能很好地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主要问题之一是:“干部提职不提级。职级悬殊越来越大。全军营以上主官干部职务与工资级别相称的仅占11%,工资级别低于职务的占89%。同一工资级别的干部担任不同等级的职务达七八个到十来个,如同属21级干部,现任职务从排长到副军长;同属14级干部。从副团长到大军区职。许多干部反映,现在的工资制度是多劳不多得。同工不同酬。”
  工资改革委员会据此提出:采取过渡的办法对工资制度作部分改革,即实行“职务工资与现级别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职务工资平均占30%,级别工资平均占70%”。这就意味着级别30%的待遇功能被转移到了职务。
  (二)级别的功能进一步被削减。1985年6月27日,中央军委印发《关于军队干部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主要精神是“改进工资结构,为过渡到军衔工资创造条件”;主要内容是。“实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军龄津贴组成的制度”。改革后的工资结构比例是:职务工资由30%上升为58%左右;级别工资由70%下降为36%左右;军龄津贴为每一年军龄每月0.5元,40年封顶,占5%左右。
  (三)行政级别的最后衰亡。1988年10月1日,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经中央军委批准,发出《关于现役军官薪金的规定》,确定新的薪金结构,由“职务薪金、军衔薪金和军龄薪金三部分构成”:干部的“原行政级别分别进入职务薪金档次;进档后,原行政级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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