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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性与管理性缺陷较大,微信红包活动可能触犯刑法规定,比如(1)行为人通过微信红包实施的诈骗,盗窃,行贿受贿等犯罪;(2)微信红包自身运营过程中所造成的扰乱金融秩序罪。这些刑事风险凸显了对微信红包活动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性。但微信红包作为一项创新新事物,刑法对其规制应保持一定的谦抑性,以免阻滞甚或扼杀创新。本文以此为基点,提出微信红包所涉犯罪的刑法规制的原则及相关路径,以期保障微信红包的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