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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秦儒家看来,“怨”是一种潜藏着巨大否定激情和破坏动能的生存体验,它往往是社会失序、政治祸乱的根源,因而不可不严肃对待和尽量防治。先秦儒家对社会“怨”情的防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从积极方面提出了一套制度设计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实施,其中最基本的便是“天下为公”的政治原则,“各尽其能,各得其分”的分配原则以及救济社会弱势群体的人道原则;二是从消极方面强调统治者应对社会“怨”情进行及时、合理的疏导,而不是强行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