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面对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和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冲击,版权制度不能无视和消极对待。本文认为版权制度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纳入客体范围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进而,本文以民法孳息理论为视角,阐述了人工智能创作物是独立于原物——人工智能——所生之新物,可以被视为一种孳息。相应地,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归属也可以借鉴民法上的孳息归属问题,兼采"原物主义"与"生产主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