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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指出,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国际化,企业正以惊人的速度迅猛发展,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也日益被关注。企业社会责任写入公司法,进一步说明传统的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讨论已难以跟随现代社会对于企业发展的要求,于是,国家在法律层面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规定,并赋予其更加重要的意义,也对企业在提高自身经营能力的同时兼顾社会义务提出了新的挑战。
关键词 企业 社会责任 利益相关者 股东责任
作者简介:冀希,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184-02
一、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讨论
企业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经济的蓬勃发展也为企业提供着良好环境。不可否认,企业的发展为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增长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不乐观的是,企业的迅猛发展也导致了一些负面的社会问题:部门垄断、假冒伪劣、经济腐败、生态破坏……有些甚至对人类健康和生命造成严重的威胁。企业在社会发展中究竟扮演何种角色、是否要承担责任以及要承担怎样的责任,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角色的增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逐步频繁地出现在人们的视野。
企业的社会责任原则要求企业在关心股东利益和自身盈利的同时,还要关注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使社会能够和谐地、可持续地发展。有不少学者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不应划入商法,对于企业的社会责任,社会只需要只从道德角度解读即可。这些学者主张,如果通过法律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规定,会有损企业作为商人的营利性,同时,法律事实上也难以甚至不能在制度层面上规定企业的社会责任。这种认识是一种片面的认识,是对现代商法的误解。企业的社会责任不仅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已成为现代商业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社会责任的原则是现代商法的扩充版,具有公法性,这是超越了传统的商业法则的延伸。在现代社会,企业社会责任不仅是企业的社会道德责任,还是企业作为商事主体的法律意义上的责任。
二、法学视角下的企业社会责任
(一)企业社会责任在商法中的体现
在中世纪商法的形成期,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就一直存在。中世纪教会强烈反对商业性经营活动,认为商业活动对于灵魂拯救是非常危险的行为;而另一方面,教会活动又迫切需要商人提供资金保障。对于商人,他们也需要在教会的支持下开展经营活动,因此,商人也会主动通过向教会捐助以获得支持。然而,这样的所谓的社会责任并不在商法中体现,更多体现的是道德意义。起初,商法是商人经营活动中的习惯法,是对商事习俗的总结。进入资本主义时代后,商法逐步纳入国内法,并越来越多地体现商家的特殊地位。在管理和控制商业活动方面,中世纪的商业法律法规对商人的社会责任意识有了部分的规定,国家期望通过立法,加强对商业活动的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如法国于1807年制定的“法国商法典”就是对商事登记制度的初步规定。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世界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阶段,经济的繁荣使国内部门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各国之间的贸易日益频繁,但是,社会矛盾也逐渐加剧,法学界对于商法的关注也越来越多的偏向于社会公共利益。德国在1897年颁布的《德国商法典》中比较详细的规定了商业登记制度,以保障商业活动的进行。在反垄断和公平竞争方面,美国在1890年最早制定了《反垄断法》,德国则最早于1896年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破产和解方面,在1883年,英国通过立法制度正式出台了破产程序。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为了更好地保护广大消费者,在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产品质量责任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合同方面,多国增加了商业集体合同和定式合同,立法中限制当事人自由的限制增强。在环境保护方面,相应的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建立。
可以说,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一体化,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企业社会责任条款,企业的社会责任被逐渐重视起来。这些法律制度的规定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直接规定于传统商法中,如商业登记制度;二是规定于非传统商法领域,如产品质量和公平竞争。这两个方面包含了企业对第三人和消费者的责任,也是对社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是企业在商业活动中应当遵守的义务,同时企业在社会发展中实现自我发展的前提。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提出
企业关系的核心是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公司作为股东的投资工具,追求的是股东利益最大化,其相应的法律制度设计也围绕如何保护股东利益而进行。公司的利益成为了股东利益的代名词,董事会必须以股东利益为至上。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企业进行决策时,是无需主动考虑其他人的利益的,每当谈及企业的责任,社会关注的更多的是企业的经济责任。但是,实践中不存在没有瑕疵的市场,也不存在毫无漏洞的法律制度,如果单纯追求利益最大化,片面追求经济财富,就会导致企业忽略甚至无视其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随着社会分工日益专业化和公司地位的提升,人们逐渐认识到,公司的利益不能完全等同于股东的利益,它也代表着相关利益者的利益。企业本身就是社会关系的相应组合,在各种社会关系中,企业处于中心地位,除了股东以外,企业周围还存在其他的一些影响其生存的群体,股东及相关利益者都紧紧围绕着企业,任何一个企业的发展都围绕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它与各类型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密不可分,所以,企业不仅必须考虑股东的利益,也天然地应当为利益相关者考虑。企业的目标是追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追求股东财富的最大化,企业的利益是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不只是股东的利益。利益相关者的基本观点与传统商法中股东利益至上的观点决然不同。它的提出进一步表明,现代商法不再只是保护商人群体的利益的法律,而更多的是关于企业如何尽到社会责任的法律。这种责任,不仅包括商人对于其商品、合同等方面的责任,也包括了商人存在于社会中,作为社会的一分子所应承担的更广泛的社会责任。因此,在这个意义上,企业社会责任规范保持了股东、公司与相关利益者这三者之前的平衡。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
法律是处理相应社会关系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需承担的对相关利益者和社会的义务和所应遵守的法律制度与原则。事实上,企业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一种合约关系,处于不同关系组合的中心地位,股东以及相关利益者都紧紧围绕着企业。
企业的发展过程,是与不同的债权人交往沟通的过程。通过双方持续的债权和债务关系,使企业成为一个集股东与债权人双方财产及关系的结合物。债权人是企业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如果企业仅仅是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企业法就没有存在的意义,因为投资者可以根据所谓的企业的契约进行自治。由于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的存在,在一定意义上,它促进了企业法的产生。同时,在设计相应法律制度时也着重规范企业的经营如何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特别是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企业形态的产生,更是要求相应企业法律制度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
企业的生产和销售的活动离不开供应商和销售商。随着社会分工的加深,生产、销售等环节的越发分离,企业不再孤立地进行经营,而是成为一个产业链条上的一环,供应商、生产商、销售商等角色已经无形中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对此,传统的商业法主要通过合同法和破产法加以规范。但随着各企业相互联系日益紧密,利益群体越发难以分开,尤其是那些因长期交易习惯而形成的相对固定的联系,仅通过合同法和破产法来进行规范已远远不够,所以,对企业法和其他法律的需求日益迫切,如现代企业法关于关联交易问题已经不限于相互之间持股或间接控制,还包括那些已经形成的影响力而导致的企业利益转移情况。
没有职工的企业是不存在的,企业日常的运营需要雇佣职工。可以说,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关系是企业关系中的重要内容。因此,二者之间的关系必须通过相关法律加以规范,一段时间以来,各个国家和地区主要通过劳动法和破产法等解决的相关问题。随着世界各国职工地位逐渐提高,社会对职工的认识日益加深,关于职工权益的问题早已蔓延出劳动法和破产法范畴,需要在企业法尤其是公司法中加以规定,如德国于十九世纪末就对职工参与公司管理作出了规定。
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企业所在社区。在实际生活中,不少社区的存在都是依赖于某个企业而存在的,一些大企业所在社区更为明显,其社区居民及员工多数由企业职工家属组成,企业的经营一旦出现问题,这些依赖企业存在的社区居民就直接地面临生存问题。比如,企业的环保工作如何,就直接影响到社区居民的生活状况,因此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必须符合环保法要求。现代企业破产法并不十分强调破产,而是越发的注重破产重整与和解,以保障居民等利益相关者的生存与生活。
除了以上具体的对象之外,企业本身的存在就是多种社会关系的结合,是一种社会性的存在。除了进行常规的商业经营活动外,企业为了得到更好的发展,常常利用各种机会塑造良好的自身形象,适时地关心社会公益,进行如捐赠、援助、吸纳残障人士就业等社会公益活动。企业的社会公益行为完全是企业自身的事情,法律原本无须对此进行规范,但随着企业数量的增加和企业规模的扩大,企业公益性活动对社会的影响也日益增强,因此,法律十分有必要通过强制性规定进行规范或通过引导性措施加以指导,使企业的社会公益活动纳入健康的轨道。
四、结语
可以看出,企业的社会责任可以概括为“企业在企业经济责任的股东的责任、债权人、供应商、经销商、消费者、员工、社区利益,生态环境等相关在法律上必须执行或道义上必须履行或道德上应尽的责任”。 企业的社会责任不仅是国家、社会和企业利益相关人对企业的一种期望,也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求。受生产力水平所限,过去传统商人的业务范围、经营方法和能力手段十分有限,因此,传统商业法对商人行为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营利性、安全性和便利性,其所谓的社会责任也只是针对产品的质量问题或服务方面,而这些本质上是属于企业营利的内容,并不是现代意义的企业社会责任。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经济活动的现代化,现代商人不断扩大企业活动范围,改进生产技术,增强经营能力,其扮演的社会角色日益重要,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大。企业若想实现自身的发展,必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传统商法中企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等内容,相对于当今社会而言,不能代表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是成为其营业之外的独立部分了。所以,现在企业不仅要为股东的存在负责,同时要为相关利益者和社会负责。
企业无论是从作为商人这一社会角色的社会性,还是从其作为商人先天具有的不同与普通民众的特殊性,都应当主动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现代商法已经开始从过去的规定商人特权的法律,逐渐向关注商人责任的法律转变,以促使作为商人的企业主动承担的更为广泛的社会责任。国家要完善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立法,以法律形式来规范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不仅是现代社会对企业提出的更高的要求,也是企业实现自身发展的必经之路。
关键词 企业 社会责任 利益相关者 股东责任
作者简介:冀希,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184-02
一、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讨论
企业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经济的蓬勃发展也为企业提供着良好环境。不可否认,企业的发展为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增长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不乐观的是,企业的迅猛发展也导致了一些负面的社会问题:部门垄断、假冒伪劣、经济腐败、生态破坏……有些甚至对人类健康和生命造成严重的威胁。企业在社会发展中究竟扮演何种角色、是否要承担责任以及要承担怎样的责任,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角色的增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逐步频繁地出现在人们的视野。
企业的社会责任原则要求企业在关心股东利益和自身盈利的同时,还要关注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使社会能够和谐地、可持续地发展。有不少学者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不应划入商法,对于企业的社会责任,社会只需要只从道德角度解读即可。这些学者主张,如果通过法律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规定,会有损企业作为商人的营利性,同时,法律事实上也难以甚至不能在制度层面上规定企业的社会责任。这种认识是一种片面的认识,是对现代商法的误解。企业的社会责任不仅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已成为现代商业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社会责任的原则是现代商法的扩充版,具有公法性,这是超越了传统的商业法则的延伸。在现代社会,企业社会责任不仅是企业的社会道德责任,还是企业作为商事主体的法律意义上的责任。
二、法学视角下的企业社会责任
(一)企业社会责任在商法中的体现
在中世纪商法的形成期,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就一直存在。中世纪教会强烈反对商业性经营活动,认为商业活动对于灵魂拯救是非常危险的行为;而另一方面,教会活动又迫切需要商人提供资金保障。对于商人,他们也需要在教会的支持下开展经营活动,因此,商人也会主动通过向教会捐助以获得支持。然而,这样的所谓的社会责任并不在商法中体现,更多体现的是道德意义。起初,商法是商人经营活动中的习惯法,是对商事习俗的总结。进入资本主义时代后,商法逐步纳入国内法,并越来越多地体现商家的特殊地位。在管理和控制商业活动方面,中世纪的商业法律法规对商人的社会责任意识有了部分的规定,国家期望通过立法,加强对商业活动的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如法国于1807年制定的“法国商法典”就是对商事登记制度的初步规定。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世界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阶段,经济的繁荣使国内部门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各国之间的贸易日益频繁,但是,社会矛盾也逐渐加剧,法学界对于商法的关注也越来越多的偏向于社会公共利益。德国在1897年颁布的《德国商法典》中比较详细的规定了商业登记制度,以保障商业活动的进行。在反垄断和公平竞争方面,美国在1890年最早制定了《反垄断法》,德国则最早于1896年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破产和解方面,在1883年,英国通过立法制度正式出台了破产程序。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为了更好地保护广大消费者,在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产品质量责任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合同方面,多国增加了商业集体合同和定式合同,立法中限制当事人自由的限制增强。在环境保护方面,相应的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建立。
可以说,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一体化,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企业社会责任条款,企业的社会责任被逐渐重视起来。这些法律制度的规定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直接规定于传统商法中,如商业登记制度;二是规定于非传统商法领域,如产品质量和公平竞争。这两个方面包含了企业对第三人和消费者的责任,也是对社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是企业在商业活动中应当遵守的义务,同时企业在社会发展中实现自我发展的前提。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提出
企业关系的核心是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公司作为股东的投资工具,追求的是股东利益最大化,其相应的法律制度设计也围绕如何保护股东利益而进行。公司的利益成为了股东利益的代名词,董事会必须以股东利益为至上。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企业进行决策时,是无需主动考虑其他人的利益的,每当谈及企业的责任,社会关注的更多的是企业的经济责任。但是,实践中不存在没有瑕疵的市场,也不存在毫无漏洞的法律制度,如果单纯追求利益最大化,片面追求经济财富,就会导致企业忽略甚至无视其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随着社会分工日益专业化和公司地位的提升,人们逐渐认识到,公司的利益不能完全等同于股东的利益,它也代表着相关利益者的利益。企业本身就是社会关系的相应组合,在各种社会关系中,企业处于中心地位,除了股东以外,企业周围还存在其他的一些影响其生存的群体,股东及相关利益者都紧紧围绕着企业,任何一个企业的发展都围绕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它与各类型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密不可分,所以,企业不仅必须考虑股东的利益,也天然地应当为利益相关者考虑。企业的目标是追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追求股东财富的最大化,企业的利益是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不只是股东的利益。利益相关者的基本观点与传统商法中股东利益至上的观点决然不同。它的提出进一步表明,现代商法不再只是保护商人群体的利益的法律,而更多的是关于企业如何尽到社会责任的法律。这种责任,不仅包括商人对于其商品、合同等方面的责任,也包括了商人存在于社会中,作为社会的一分子所应承担的更广泛的社会责任。因此,在这个意义上,企业社会责任规范保持了股东、公司与相关利益者这三者之前的平衡。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
法律是处理相应社会关系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需承担的对相关利益者和社会的义务和所应遵守的法律制度与原则。事实上,企业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一种合约关系,处于不同关系组合的中心地位,股东以及相关利益者都紧紧围绕着企业。
企业的发展过程,是与不同的债权人交往沟通的过程。通过双方持续的债权和债务关系,使企业成为一个集股东与债权人双方财产及关系的结合物。债权人是企业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如果企业仅仅是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企业法就没有存在的意义,因为投资者可以根据所谓的企业的契约进行自治。由于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的存在,在一定意义上,它促进了企业法的产生。同时,在设计相应法律制度时也着重规范企业的经营如何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特别是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企业形态的产生,更是要求相应企业法律制度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
企业的生产和销售的活动离不开供应商和销售商。随着社会分工的加深,生产、销售等环节的越发分离,企业不再孤立地进行经营,而是成为一个产业链条上的一环,供应商、生产商、销售商等角色已经无形中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对此,传统的商业法主要通过合同法和破产法加以规范。但随着各企业相互联系日益紧密,利益群体越发难以分开,尤其是那些因长期交易习惯而形成的相对固定的联系,仅通过合同法和破产法来进行规范已远远不够,所以,对企业法和其他法律的需求日益迫切,如现代企业法关于关联交易问题已经不限于相互之间持股或间接控制,还包括那些已经形成的影响力而导致的企业利益转移情况。
没有职工的企业是不存在的,企业日常的运营需要雇佣职工。可以说,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关系是企业关系中的重要内容。因此,二者之间的关系必须通过相关法律加以规范,一段时间以来,各个国家和地区主要通过劳动法和破产法等解决的相关问题。随着世界各国职工地位逐渐提高,社会对职工的认识日益加深,关于职工权益的问题早已蔓延出劳动法和破产法范畴,需要在企业法尤其是公司法中加以规定,如德国于十九世纪末就对职工参与公司管理作出了规定。
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企业所在社区。在实际生活中,不少社区的存在都是依赖于某个企业而存在的,一些大企业所在社区更为明显,其社区居民及员工多数由企业职工家属组成,企业的经营一旦出现问题,这些依赖企业存在的社区居民就直接地面临生存问题。比如,企业的环保工作如何,就直接影响到社区居民的生活状况,因此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必须符合环保法要求。现代企业破产法并不十分强调破产,而是越发的注重破产重整与和解,以保障居民等利益相关者的生存与生活。
除了以上具体的对象之外,企业本身的存在就是多种社会关系的结合,是一种社会性的存在。除了进行常规的商业经营活动外,企业为了得到更好的发展,常常利用各种机会塑造良好的自身形象,适时地关心社会公益,进行如捐赠、援助、吸纳残障人士就业等社会公益活动。企业的社会公益行为完全是企业自身的事情,法律原本无须对此进行规范,但随着企业数量的增加和企业规模的扩大,企业公益性活动对社会的影响也日益增强,因此,法律十分有必要通过强制性规定进行规范或通过引导性措施加以指导,使企业的社会公益活动纳入健康的轨道。
四、结语
可以看出,企业的社会责任可以概括为“企业在企业经济责任的股东的责任、债权人、供应商、经销商、消费者、员工、社区利益,生态环境等相关在法律上必须执行或道义上必须履行或道德上应尽的责任”。 企业的社会责任不仅是国家、社会和企业利益相关人对企业的一种期望,也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求。受生产力水平所限,过去传统商人的业务范围、经营方法和能力手段十分有限,因此,传统商业法对商人行为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营利性、安全性和便利性,其所谓的社会责任也只是针对产品的质量问题或服务方面,而这些本质上是属于企业营利的内容,并不是现代意义的企业社会责任。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经济活动的现代化,现代商人不断扩大企业活动范围,改进生产技术,增强经营能力,其扮演的社会角色日益重要,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大。企业若想实现自身的发展,必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传统商法中企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等内容,相对于当今社会而言,不能代表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是成为其营业之外的独立部分了。所以,现在企业不仅要为股东的存在负责,同时要为相关利益者和社会负责。
企业无论是从作为商人这一社会角色的社会性,还是从其作为商人先天具有的不同与普通民众的特殊性,都应当主动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现代商法已经开始从过去的规定商人特权的法律,逐渐向关注商人责任的法律转变,以促使作为商人的企业主动承担的更为广泛的社会责任。国家要完善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立法,以法律形式来规范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不仅是现代社会对企业提出的更高的要求,也是企业实现自身发展的必经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