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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文章从博弈视角分析国际警务合作机制,从信息角度对国际警务合作机制内容进行分类,构建了博弈视角下的国际警务合作机制框架,提出了建立利益效用补偿机制、完善全球化信息网络共享系统、设立监督机制的构想,对完善国际警务合作机制意义深远。
关键词 博弈 国际警务合作机制 完善建议
基金项目:2017年安徽省质量工程教学研究重点项目《基于KAQ的嵌入式人才培养模式构建——以治安专业为视角》。
作者简介:盛蔚平,安徽公安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治安管理;段后壮,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治安管理。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8.216
2017年2月,公安部长郭声琨在全国公安国际合作会议上强调,要以国家总体安全为指引,积极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中国特色执法安全合作体系。然而,国际警务合作中往往因为国家意识形态、文化认同以及法律制度差异,往往导致合作陷入僵局。文章拟从博弈视角,以跨国追逃追赃为例,分析国际警务合作机制中存在缺陷,并提出构建国际警务合作机制的构想。
一、博弈与警务合作机制
“机制”一词最要源于希腊文,原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机制包含双层意义,第一,机器由哪些部分组成和为什么由这些部分组成;第二,机器是怎样工作和为什么要这样工作。国际警务合作机制指国际警务合作机制各要素及要素之间相互作用、联系的关系和功能的整体运作系统。
博弈,指一些人、团队或其他组织,面对一定的环境条件,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依靠掌握的信息,同时或先后,一次或多次,从各自可能的行为或策略集合中进行选择并实施,各自从中取得相应结果或收益的过程。国际警务合作本质上是围绕国家主权管辖和利益的是一种动态合作博弈,而国际警务合作机制是一种能够跨越和突破国界、地区和地缘政治,打击犯罪、分享犯罪情报的动态博弈机制。“委托——代理”模型与国际警务合作机制具有内在一致性,通过博弈视角“委托——代理”模型探讨国际警务合作机制具有天然优势。第一,从运行流程看,国际警务合作机制運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请求、受理及审查、接受、退回、推迟或者拒绝、执行。委托代理机制流程:(1)委托人提出一种激励方案(委托合同);(2)代理人决定是否接受;(3)代理人决定自己的努力水平(努力合作或者偷懒);(4)执行合同。第二,从本质上说两者都是基于利益效用分配以换取对方的合作,且存在信息的不对称。第三,从两者的组成要素来看,委托代理关系中最主要组成要素是冲突的目标(Conflicting Objectives)和分散的信息(Decentralized Information)。目标冲突是指委托人和代理人都具有自己的利益诉求,而且利益之间很可能具有冲突;信息分散是指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与不完全信息和完全信息国际警务合作机制具有异曲同工之处。“委托——代理”理论试图模型化以下一类问题:委托人想让代理人按照其利益选择行动,但委托人不能直接观测到代理人选择了什么行动,能观测只是一些变量,这些变量由代理人的行动和其他外生的随机因素共同决定,委托人的问题是如何根据这些观测量监督代理人,以激励其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
二、国际警务合作机制分析
跨国追逃追赃是国际警务合作重要组成部分,具备互动性、民族性、国际化、和专业化等特征,本质而言是一种动态博弈。跨国追逃追赃机制是警察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效用目的下进行国际警务合作的方法和途径的总结。
文章从博弈模型入手,以跨国追逃追赃为例,构造了三阶段博弈模型以分析国际警务合作机制。第一阶段,委托方设计一种“机制”、“合作方案”,委托人发出无成本的信息,该信息“配置”的结果取决于某些可观察的变量以及委托人向代理人转移的收益;第二阶段,代理人接受或拒绝该机制,拒绝的代理人得到某种外生的保留收益;第三阶段,接受该机制的代理人在该机制下选择自己的行为。
(一)国际警务合作机制关键因素假设
1.相关因素识别
(1)博弈方:中国警方(委托方)以及其他国家参与追赃追逃行动的警方(代理方)。
(2)策略:中方(委托方)请求其他国家警方(代理方)就跨国追赃追逃进行合作所有行动的集合。
(3)信息:所谓信息是指不同国家间意识形态,引渡、遣返、劝返等适用范围、民事诉讼制度以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条约和追诉国际警务合作限制刑事司法条约方面的共同知识;
(4)收益:中方(委托方)维护国家管辖主权、司法主权、国家安全、国家经济利益,其他国家警方(代理方)维护国家管辖主权以及利益补偿等。
2.关键因素提炼
2014年7月22日,公安部部署开展了“猎狐2014”专项行动,拉开了缉捕境外在逃经济犯罪嫌疑人的序幕。追赃追逃工作是我国公安机关维护国家管辖主权,打击贪腐犯罪,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同他国司法机关开展的博弈行动。追赃追逃工作顺利进行离不开国际警务合作,而合作机制的完善对于追逃追赃工意义重大。追赃追逃的国际警务合作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性规定,境外追赃追逃国际警务合作机制按照下图程序进行:
图1:追逃追赃程序图
(二)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国际警务合作机制分析
“委托——代理”模型的一般情形是各方之间信息不对称,不仅合作成果具有不确定性且整个合作过程几乎无法监督。基于国家意识形态、文化传统、法律制度等等因素,与我国相距甚远的美国、挪威、冰岛、英国等国,很难做到信息对称。此外,目前与我国订立引渡条约仅有44个国家,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开展追逃追赃工作则显得困难重重。下文从“委托——代理”一般模型,分析不完全信息条件下跨国追逃追赃警务合作机制。 第二,发展警察外交。警察外交是国家外交在警务合作领域的延伸,兼具外交与警务职能二重属性,发挥警务联络官在警察外交在中的纽带作用。
第三,建立世界警察文化交流日,定期举行警察文化交流活动。通过建立各国警察高层互访、培训班等形式,彼此交流执法经验,共享警务信息。
(二)创新利益效用补偿机制常态化建设
建立犯罪所得分享和司法协助费用补偿制度。打击国际性犯罪是每个国家都面临的难题,但是在国际警务合作中必然耗费一定的警务资源和司法资源,建立犯罪所得分享和司法协助补偿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完全信息条件下国际警务合作中,如何保证代理方在委托方的监督下积极配合跨国追逃追赃工作关键在于充分发挥“激励相容约束”条件(IC)和“参与约束”(PC)条件的约束机制。前者是代理方接受委托方合作请求并且努力配合跨国追逃追赃工作且不会选择偷懒的条件,后者是代理方选择接受委托方的请求而不是选择拒绝策略的条件。在跨国追逃追赃国际警务合作中,要在坚持国家主权、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灵活处理资产分享,推进赃款分享机制,我国同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都签署了赃款分享协议。《中加关于分享和返还被追缴资产的协定》是我国在跨国追逃追赃中里程碑式的成功,为我国建立犯罪所得分享和司法协助费用补偿制度奠定了基础。在此协议基础上,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资产追回与返还规定,建立常态化的国家之间“点对点”式的利益补偿机制,适度的让渡一些犯罪所得利益或者司法协助补偿,对国际警务合作大有脾益。
(三)加强警务合作监督机制制度化建设
委托代理模型的弊端在于监督,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国际警务合作中,由于委托方对于代理方的行为无法直接监督,无法保证代理方全心全意努力工作。委托人发出无成本的信息,该信息“配置”的结果取决于某些可观察的变量以及委托人向代理人转移的效用,保证代理人能够接受该机制,避免代理人因追求某种外生的保留收益而拒绝该无成本信息的委托,关键在于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建立以国际刑警组织中心,以区域警务合作为支撑,以双边警务合作为基础的跨国际、多层次的监督机制尤为必要。
国际刑警组织职能。国际刑警组织作为国际警务合作的官方机构,在协调合作、情报传递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迄今为止,国际社会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被各国公认的行使涉外行使管辖权的规则和惯例。通过制定一套世界各国公认的行使涉外管辖权的规则和惯例机制,可以为国际警务合作提供制度保障,如果合作方之间达成协议或形成制度化的制度,至少在其中一方的利益最大化得不到满足时,不至于放弃其目标转而向制度性的保障求救。从顶层设计的角度思考,在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下下设增设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国际警务合作,是发挥国际刑警组织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1] 范如國、韩民春.博弈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2]黄涛编著.博弈论教程——理论与应用.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
[3]张维迎.博弈论于信息经济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4] 刘晓燕.当前中国境外追赃的国际警务合作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第七届国际警务论坛文集.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
[5] 王莉、赵宇.国际警务合作理论研究综述.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
关键词 博弈 国际警务合作机制 完善建议
基金项目:2017年安徽省质量工程教学研究重点项目《基于KAQ的嵌入式人才培养模式构建——以治安专业为视角》。
作者简介:盛蔚平,安徽公安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治安管理;段后壮,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治安管理。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8.216
2017年2月,公安部长郭声琨在全国公安国际合作会议上强调,要以国家总体安全为指引,积极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中国特色执法安全合作体系。然而,国际警务合作中往往因为国家意识形态、文化认同以及法律制度差异,往往导致合作陷入僵局。文章拟从博弈视角,以跨国追逃追赃为例,分析国际警务合作机制中存在缺陷,并提出构建国际警务合作机制的构想。
一、博弈与警务合作机制
“机制”一词最要源于希腊文,原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机制包含双层意义,第一,机器由哪些部分组成和为什么由这些部分组成;第二,机器是怎样工作和为什么要这样工作。国际警务合作机制指国际警务合作机制各要素及要素之间相互作用、联系的关系和功能的整体运作系统。
博弈,指一些人、团队或其他组织,面对一定的环境条件,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依靠掌握的信息,同时或先后,一次或多次,从各自可能的行为或策略集合中进行选择并实施,各自从中取得相应结果或收益的过程。国际警务合作本质上是围绕国家主权管辖和利益的是一种动态合作博弈,而国际警务合作机制是一种能够跨越和突破国界、地区和地缘政治,打击犯罪、分享犯罪情报的动态博弈机制。“委托——代理”模型与国际警务合作机制具有内在一致性,通过博弈视角“委托——代理”模型探讨国际警务合作机制具有天然优势。第一,从运行流程看,国际警务合作机制運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请求、受理及审查、接受、退回、推迟或者拒绝、执行。委托代理机制流程:(1)委托人提出一种激励方案(委托合同);(2)代理人决定是否接受;(3)代理人决定自己的努力水平(努力合作或者偷懒);(4)执行合同。第二,从本质上说两者都是基于利益效用分配以换取对方的合作,且存在信息的不对称。第三,从两者的组成要素来看,委托代理关系中最主要组成要素是冲突的目标(Conflicting Objectives)和分散的信息(Decentralized Information)。目标冲突是指委托人和代理人都具有自己的利益诉求,而且利益之间很可能具有冲突;信息分散是指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与不完全信息和完全信息国际警务合作机制具有异曲同工之处。“委托——代理”理论试图模型化以下一类问题:委托人想让代理人按照其利益选择行动,但委托人不能直接观测到代理人选择了什么行动,能观测只是一些变量,这些变量由代理人的行动和其他外生的随机因素共同决定,委托人的问题是如何根据这些观测量监督代理人,以激励其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
二、国际警务合作机制分析
跨国追逃追赃是国际警务合作重要组成部分,具备互动性、民族性、国际化、和专业化等特征,本质而言是一种动态博弈。跨国追逃追赃机制是警察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效用目的下进行国际警务合作的方法和途径的总结。
文章从博弈模型入手,以跨国追逃追赃为例,构造了三阶段博弈模型以分析国际警务合作机制。第一阶段,委托方设计一种“机制”、“合作方案”,委托人发出无成本的信息,该信息“配置”的结果取决于某些可观察的变量以及委托人向代理人转移的收益;第二阶段,代理人接受或拒绝该机制,拒绝的代理人得到某种外生的保留收益;第三阶段,接受该机制的代理人在该机制下选择自己的行为。
(一)国际警务合作机制关键因素假设
1.相关因素识别
(1)博弈方:中国警方(委托方)以及其他国家参与追赃追逃行动的警方(代理方)。
(2)策略:中方(委托方)请求其他国家警方(代理方)就跨国追赃追逃进行合作所有行动的集合。
(3)信息:所谓信息是指不同国家间意识形态,引渡、遣返、劝返等适用范围、民事诉讼制度以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条约和追诉国际警务合作限制刑事司法条约方面的共同知识;
(4)收益:中方(委托方)维护国家管辖主权、司法主权、国家安全、国家经济利益,其他国家警方(代理方)维护国家管辖主权以及利益补偿等。
2.关键因素提炼
2014年7月22日,公安部部署开展了“猎狐2014”专项行动,拉开了缉捕境外在逃经济犯罪嫌疑人的序幕。追赃追逃工作是我国公安机关维护国家管辖主权,打击贪腐犯罪,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同他国司法机关开展的博弈行动。追赃追逃工作顺利进行离不开国际警务合作,而合作机制的完善对于追逃追赃工意义重大。追赃追逃的国际警务合作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性规定,境外追赃追逃国际警务合作机制按照下图程序进行:
图1:追逃追赃程序图
(二)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国际警务合作机制分析
“委托——代理”模型的一般情形是各方之间信息不对称,不仅合作成果具有不确定性且整个合作过程几乎无法监督。基于国家意识形态、文化传统、法律制度等等因素,与我国相距甚远的美国、挪威、冰岛、英国等国,很难做到信息对称。此外,目前与我国订立引渡条约仅有44个国家,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开展追逃追赃工作则显得困难重重。下文从“委托——代理”一般模型,分析不完全信息条件下跨国追逃追赃警务合作机制。 第二,发展警察外交。警察外交是国家外交在警务合作领域的延伸,兼具外交与警务职能二重属性,发挥警务联络官在警察外交在中的纽带作用。
第三,建立世界警察文化交流日,定期举行警察文化交流活动。通过建立各国警察高层互访、培训班等形式,彼此交流执法经验,共享警务信息。
(二)创新利益效用补偿机制常态化建设
建立犯罪所得分享和司法协助费用补偿制度。打击国际性犯罪是每个国家都面临的难题,但是在国际警务合作中必然耗费一定的警务资源和司法资源,建立犯罪所得分享和司法协助补偿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完全信息条件下国际警务合作中,如何保证代理方在委托方的监督下积极配合跨国追逃追赃工作关键在于充分发挥“激励相容约束”条件(IC)和“参与约束”(PC)条件的约束机制。前者是代理方接受委托方合作请求并且努力配合跨国追逃追赃工作且不会选择偷懒的条件,后者是代理方选择接受委托方的请求而不是选择拒绝策略的条件。在跨国追逃追赃国际警务合作中,要在坚持国家主权、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灵活处理资产分享,推进赃款分享机制,我国同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都签署了赃款分享协议。《中加关于分享和返还被追缴资产的协定》是我国在跨国追逃追赃中里程碑式的成功,为我国建立犯罪所得分享和司法协助费用补偿制度奠定了基础。在此协议基础上,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资产追回与返还规定,建立常态化的国家之间“点对点”式的利益补偿机制,适度的让渡一些犯罪所得利益或者司法协助补偿,对国际警务合作大有脾益。
(三)加强警务合作监督机制制度化建设
委托代理模型的弊端在于监督,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国际警务合作中,由于委托方对于代理方的行为无法直接监督,无法保证代理方全心全意努力工作。委托人发出无成本的信息,该信息“配置”的结果取决于某些可观察的变量以及委托人向代理人转移的效用,保证代理人能够接受该机制,避免代理人因追求某种外生的保留收益而拒绝该无成本信息的委托,关键在于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建立以国际刑警组织中心,以区域警务合作为支撑,以双边警务合作为基础的跨国际、多层次的监督机制尤为必要。
国际刑警组织职能。国际刑警组织作为国际警务合作的官方机构,在协调合作、情报传递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迄今为止,国际社会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被各国公认的行使涉外行使管辖权的规则和惯例。通过制定一套世界各国公认的行使涉外管辖权的规则和惯例机制,可以为国际警务合作提供制度保障,如果合作方之间达成协议或形成制度化的制度,至少在其中一方的利益最大化得不到满足时,不至于放弃其目标转而向制度性的保障求救。从顶层设计的角度思考,在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下下设增设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国际警务合作,是发挥国际刑警组织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1] 范如國、韩民春.博弈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2]黄涛编著.博弈论教程——理论与应用.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
[3]张维迎.博弈论于信息经济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4] 刘晓燕.当前中国境外追赃的国际警务合作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第七届国际警务论坛文集.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
[5] 王莉、赵宇.国际警务合作理论研究综述.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