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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渊源是西方法学的概念。在我国,直到19世纪晚期才由西方引进这一概念和理论。法律渊源本来是一个理论性和实践性很强的概念,但在我国仅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的形式。因此,在我国对于法律渊源关注更多的是法律渊源的权力等级,偏重于静态研究,对法律渊源理论的性质、作用及意义认识不足。因此,有必要研究法律渊源的动态运作过程,对法律渊源重新界定,以完善我国的法律渊源理论。 一、法律渊源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