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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司法公开是现代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没有公开就没有正义。笔者尝试浅析目前我国司法公开制度,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中国司法改革添砖加瓦。
关键词:司法公开;功能;完善建议
一、司法公开的定义
司法公开,是指审判活动向社会公开,允许社会公众旁听,允许新闻媒介的采访报道[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中规定了司法公开的具体含义,即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
二、司法公开的功能
贯彻落实司法公开的宪法原则,首先要清楚司法公开的功能。司法公开一般具有以下五项功能。
一是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即权利保障功能。“知情权,是公民获取有关社会公众领域信息以及与本人相关信息的权利”。[2]
二是规范权力运行,促使法官促使法官正当行使审判权力,即权力规范功能。英国休厄特法官说过:“法官不仅要主持正义,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法官是在主持正义,这一点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极其重要的。”
三是司法公开促进法官司法能力、职业素养的提升,即能力提升功能。“当审判程序完全秘密时,法官将是既懒惰又专横……没有公开性,其他一切制约都无能为力。和公开性相比,其他各种制约都是小巫见大巫。”[3]
四是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批评和监督,即司法监督功能。单纯的自律约束不足以有效遏制司法不公和腐败,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廉洁的重要环节是“权力能够受到规则的有效制约”[4]。
五是司法公开对社会公众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增强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即社会规范与引导功能。人民法院将庭审过程公开,实际上是一堂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司法公开的过程是对公民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形成法治意识的过程。
三、司法公开的缺陷和不足
第一,思想认识方面,司法公开理念未全面扎根。一些法官习惯理头办案,司法公开观念淡漠,对司法公开的重要意义认识不清,公开意识不足,对一些全面推进的司法公开举措存在抵触情绪,认为是给办案添麻烦、找事做,不愿配合。
第二,司法公开的形式大于内容,公开审判流于形式,司法公开平台资源浪费。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开庭走过场、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交待不清等现象。
第三,司法公开的保障方面存在不足。部分法院对司法公开的物质保障,特别是信息技术支持等方面较为薄弱,科技法庭、信息网络平台、门户网站等设施装备的经费难落实,导致公开的方式和渠道不能有效突破传统模式。
第四,司法公开在立法和体制机制上存在缺陷。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公开制度还存在着立法进程明显缓慢,司法公开的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第五,司法公开的考核、激励和惩戒机制不健全,没有形成制度化、常态化的长效机制。对司法公开的激励机制不够;对于违反审判公开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个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 司法公开制度的施行缺乏相应的惩戒制度保障。
四、完善司法公开制度的建议
司法公开对于促进司法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曾有一句名言: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5]这句话很好地指出了司法公开的宗旨,就是要让社会公众感受到司法的公开、公平、公正。基于上述目前司法公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笔者试着提出以下六方面完善司法公开制度的建议,以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1.提高对司法公开的理念认知
司法公开促进司法队伍作风建设,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也有利于提升司法民主水平,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司法公开是法院工作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是法院的责任和义务。
2.重视媒体的力量,拓宽司法公开的渠道
综合性网络服务平台、法院官方微博、微博直播公开庭审等司法公开渠道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在报道中,媒体应严格把握好报道尺寸,避免对司法产生负面影响。中国社会需要媒体对于司法活动的报道与监督,两者不可舍弃其一。
3.建立健全物质保障机制,不断夯实司法公开的保障基础
各级法院要积极加强对司法公开工作的硬件投入,不断完善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大厅、执行大厅、信息公开平台、网络平台等硬件建设,建立科技法庭,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及网络技术,积极开展庭审直播,强化司法公开效果,扩大司法公开影响力,不断增进司法公信,同时加大对相关技术人员的招聘和培训工作。
4.健全司法公开方面的立法,推进司法公开体制机制创新
司法公开制度要在立法层面上加以规定,使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司法公开作为一项宪法原则,需要从制度机制上予以细化并不断创新。这方面可以借鉴世界司法公开的文明成果,如韩国的司法公开制度。
5.自觉接受监督,保障司法公开质量
一是加强内部监督。建立以审限跟踪为核心的审判流程管理机制和催办督办、通报制度,强化审判流程管理。二是积极探索人大、政协和廉政监督员监督的长效机制。三是加强社会监督。定期开展“法院开放日”活动,不定期邀请党政机关干部及社会各界群众来法院进行参观,耐心、细致地回答各种问题。
6.深化落实司法公开考核检查,建立健全司法公开的奖惩机制
一是制定司法公开的考评机制。在司法实践中,注意收集群众的反馈意见,切实加大对司法行为的检查和、监督力度。二是健全民意沟通机制,增强与群众的互动性。创造更多的平台和条件,让人民群众走进法院、走近法官,拉近法院与群众的距离,消除法院在群众心中的陌生感和神秘感,让法院成为普法教育的生动课堂。此外,可以在法院的显要位置设置“民意信箱”、“举报信箱”,让每一个到法院的当事人,都可以把自己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投进信箱,法院定期整理信箱的内容,并在工作中加以改进。
参考文献:
[1]宋英辉等.外国刑事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42
[2]谢鹏程:《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3页
[3]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443页
[4]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443页
[5]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作者简介:
黄小兰(1983.9~),女,工作单位南安市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民事法律基础理论、司法制度。
关键词:司法公开;功能;完善建议
一、司法公开的定义
司法公开,是指审判活动向社会公开,允许社会公众旁听,允许新闻媒介的采访报道[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中规定了司法公开的具体含义,即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
二、司法公开的功能
贯彻落实司法公开的宪法原则,首先要清楚司法公开的功能。司法公开一般具有以下五项功能。
一是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即权利保障功能。“知情权,是公民获取有关社会公众领域信息以及与本人相关信息的权利”。[2]
二是规范权力运行,促使法官促使法官正当行使审判权力,即权力规范功能。英国休厄特法官说过:“法官不仅要主持正义,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法官是在主持正义,这一点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极其重要的。”
三是司法公开促进法官司法能力、职业素养的提升,即能力提升功能。“当审判程序完全秘密时,法官将是既懒惰又专横……没有公开性,其他一切制约都无能为力。和公开性相比,其他各种制约都是小巫见大巫。”[3]
四是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批评和监督,即司法监督功能。单纯的自律约束不足以有效遏制司法不公和腐败,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廉洁的重要环节是“权力能够受到规则的有效制约”[4]。
五是司法公开对社会公众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增强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即社会规范与引导功能。人民法院将庭审过程公开,实际上是一堂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司法公开的过程是对公民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形成法治意识的过程。
三、司法公开的缺陷和不足
第一,思想认识方面,司法公开理念未全面扎根。一些法官习惯理头办案,司法公开观念淡漠,对司法公开的重要意义认识不清,公开意识不足,对一些全面推进的司法公开举措存在抵触情绪,认为是给办案添麻烦、找事做,不愿配合。
第二,司法公开的形式大于内容,公开审判流于形式,司法公开平台资源浪费。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开庭走过场、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交待不清等现象。
第三,司法公开的保障方面存在不足。部分法院对司法公开的物质保障,特别是信息技术支持等方面较为薄弱,科技法庭、信息网络平台、门户网站等设施装备的经费难落实,导致公开的方式和渠道不能有效突破传统模式。
第四,司法公开在立法和体制机制上存在缺陷。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公开制度还存在着立法进程明显缓慢,司法公开的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第五,司法公开的考核、激励和惩戒机制不健全,没有形成制度化、常态化的长效机制。对司法公开的激励机制不够;对于违反审判公开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个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 司法公开制度的施行缺乏相应的惩戒制度保障。
四、完善司法公开制度的建议
司法公开对于促进司法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曾有一句名言: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5]这句话很好地指出了司法公开的宗旨,就是要让社会公众感受到司法的公开、公平、公正。基于上述目前司法公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笔者试着提出以下六方面完善司法公开制度的建议,以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1.提高对司法公开的理念认知
司法公开促进司法队伍作风建设,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也有利于提升司法民主水平,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司法公开是法院工作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是法院的责任和义务。
2.重视媒体的力量,拓宽司法公开的渠道
综合性网络服务平台、法院官方微博、微博直播公开庭审等司法公开渠道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在报道中,媒体应严格把握好报道尺寸,避免对司法产生负面影响。中国社会需要媒体对于司法活动的报道与监督,两者不可舍弃其一。
3.建立健全物质保障机制,不断夯实司法公开的保障基础
各级法院要积极加强对司法公开工作的硬件投入,不断完善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大厅、执行大厅、信息公开平台、网络平台等硬件建设,建立科技法庭,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及网络技术,积极开展庭审直播,强化司法公开效果,扩大司法公开影响力,不断增进司法公信,同时加大对相关技术人员的招聘和培训工作。
4.健全司法公开方面的立法,推进司法公开体制机制创新
司法公开制度要在立法层面上加以规定,使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司法公开作为一项宪法原则,需要从制度机制上予以细化并不断创新。这方面可以借鉴世界司法公开的文明成果,如韩国的司法公开制度。
5.自觉接受监督,保障司法公开质量
一是加强内部监督。建立以审限跟踪为核心的审判流程管理机制和催办督办、通报制度,强化审判流程管理。二是积极探索人大、政协和廉政监督员监督的长效机制。三是加强社会监督。定期开展“法院开放日”活动,不定期邀请党政机关干部及社会各界群众来法院进行参观,耐心、细致地回答各种问题。
6.深化落实司法公开考核检查,建立健全司法公开的奖惩机制
一是制定司法公开的考评机制。在司法实践中,注意收集群众的反馈意见,切实加大对司法行为的检查和、监督力度。二是健全民意沟通机制,增强与群众的互动性。创造更多的平台和条件,让人民群众走进法院、走近法官,拉近法院与群众的距离,消除法院在群众心中的陌生感和神秘感,让法院成为普法教育的生动课堂。此外,可以在法院的显要位置设置“民意信箱”、“举报信箱”,让每一个到法院的当事人,都可以把自己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投进信箱,法院定期整理信箱的内容,并在工作中加以改进。
参考文献:
[1]宋英辉等.外国刑事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42
[2]谢鹏程:《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3页
[3]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443页
[4]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443页
[5]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作者简介:
黄小兰(1983.9~),女,工作单位南安市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民事法律基础理论、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