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安全阀机制”的NGO在社会控制中的应用探索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nbbob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当今世界,社会实体都有宣泄社会压力的需求,这一社会现实为安全阀机制的存在提供了合理性,而少数民族地区对社会安全阀机制的需求显得更为迫切。因此,本文通过从理论根源、制度要求、现实表现三个方面,论证集合行为的预防思路应该实现由“堵”到“疏”转变的合理性。进而在“疏”即安全阀机制思想的指导下,提出非政府组织(NGO)的发展对于少数民族集合行为预防的实用性。
  关键词 安全阀机制 社会控制 社会压力 集合行为
  作者简介:许可可,兰州大学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155-02
  一、引言
  发展是我国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而稳定是发展的前提。少数民族作为我国社会重要的组成部分,其稳定更是关乎边疆稳定甚至国家稳定大局。然而,近年来,由于民族经济、政治、宗教、民族关系等问题的影响,社会冲突尤其是集合行为的持续发生,严重影响了少数民族的发展与稳定。因而,寻求一条效率与效果兼备且又切实可行的社会控制机制显得愈发急迫。
  二、集合行为的概念界定
  对于集合行为,大多数学者习惯于强调其非法性。而笔者以为,中国的集合行为从行动方式、行动目的来说均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只是在行动过程中出现了违法内容。而以“打砸抢烧”等为显著标志的违法内容在行动过程中可以以一定方式避免,所以从本质上来讲,中国的集合行为有非法成分,但并不属于非法性活动。因而笔者选择了一个较为中性的概念解释,将集合行为定义为“那些在相对自发的、无组织的和不稳定的情况下,因为某种普遍的影响和鼓舞发生的行为。 ”
  从上述概念可见,集合行为并不属于组织行为。组织行为指的是由已确定的规则和程序控制的群体内部行为。 而集合行为却缺乏事先确定的组织安排。
  同样,集合行为和集体暴动也是不同的,许多集合行为在本质上是非暴力的,只有受到刺激才会转为暴动。因此,笔者认为集体暴力是争取权利和镇压下的副产品。 试图站在较为中立的立场上看待集合行为,解释其表象的差异,提出通过建立安全阀机制,缓解社会压力,以预防冲突的产生。
  三、转变集合行为的预防思路——由“堵”到“疏”
  (一)理论根源:安全阀机制
  科塞认为,缓解社会不满的渠道越少,转移不满的内部组织越少,一般社会成员成为特权阶层成员的流动性越少时,冲突可能越激烈。因此,他提出设立“安全阀”制度。就像锅炉里的蒸汽通过安全阀适时排出而不会导致爆炸一样,设立一种社会安全机制,这种安全阀制度就是在不毁坏现有社会结构的前提下使敌对的情绪通过适当的途径得以释放,从而维护社会整合。通过释放被封闭的敌对情绪,冲突可以起到维护关系的作用。但是科塞并不认为安全阀制度是一个理想的制度,因为产生敌意和紧张的社会关系并没有在根本上得以消失。
  奥尔特加·加赛特认为集合行为是“被激怒的理性”,“最后的理性”,他认为这恰好“清晰地表明在诉诸暴力之前对理性及其规范的服从”,“同时意味着对理性和正义的最高礼赞”。 因此,只要矛盾冲突可以在体制内化解,就不会有人愿意诉诸暴力的集合行为。这种可以将矛盾在体制内得以缓解的利益诉求渠道,即是科塞所提倡的“安全阀机制”。而我国少数民族众多,民族问题错综复杂且会长期存在,民族问题想要从根本上解决也注定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在解决冲突存在的根源性问题的同时,也应该注重将冲突缓和化及“去妖魔化”,不以暴力形式呈现,而科塞提倡的安全阀制度不失为一种好的尝试。
  (二)制度要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集中统一的前提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地方为基础,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政治制度。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是考虑到少数民族实际的选择,也是一种权利下放,由此可见,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政治民主功能。因此,实现集合行为预防思路由“堵”到“疏”的转变,也是我国区域民族自治制度的要求。
  (三)现实表现:“堵”不如“疏 ”
  现阶段,我国出于国家维稳的需要,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冲突,包括集合行为的社会控制手段主要依靠以“堵”为主,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自上而下实施的应对和防范民族冲突的整合形式,它以多民族国家的名义,凭借国家强力(军队等武装力量、警察等治安控制力量、国家安全力量等),针对某些民族政治精英、民族政治行为和民族政治倾向而实施的导控和抑制举措。有效而及时的控制能够抑制民族冲突由潜在向现实的转化;一旦民族冲突发生,早期的控制还能避免冲突的骤然升级和迅即扩大。 然而,使用强力抑制和平息民族冲突不但备受人道主义者和公民自由意志者的批判,而且并不一定有利于民族冲突的消解。甚至有的学者认为,压制不等于化解,而可能将冲突的能量向后积累,实施压制的政府冒着明天发生冲突的风险实现了今天的和平。在公共冲突的管理中,更强调深层的稳定,而不是表面的平静,更强调“疏”而不是“堵”;更强调利用公共冲突的正面效应,而不只是抑制其负面效应。
  四、作为安全阀机制的NGO对预防少数民族集合行为的运用
  (一)非政府组织(NGO)在少数民族地区的需求分析
  非政府组织不仅是一种理性的组织形式,还是一个具有社会整合功能的机制和利益表达的渠道。从全国范围来看,少数民族地区对于非政府组织的公共服务需求明显比其他地区更为迫切。其主要原因如下:其一,少数民族地区社会问题凸显。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户籍制度的放开,民族关系、社会保障、经济发展、文化、宗教等问题矛盾日益凸显甚至逐渐激化。其二,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较弱。少数民族聚居区大部分是我国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地区,当地政府受财政资金的限制,对于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十分有限。由此可见,少数民族地区问题凸显表明了其对公共服务的需求较大,而地方政府有限的能力使得这对矛盾日益激化。因此,非政府组织也许可以作为一种安全阀机制,为少数民族地区预防暴力冲突提供一种有效渠道。   (二)少数民族与宗教组织
  我国有55个少数民族,其中大部分信仰宗教。宗教组织这一非政府组织形式,广泛存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成为团结少数民族群众,影响少数民族群众生活的一支重要力量。现如今,在非政府组织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历史起源中,宗教组织常常发挥了奠基者的作用。而受益于当时香港的宗教自由,大量教会与传教士们借此契机广泛参与教育、医疗服务与社会福利等领域,在香港的非营利组织发展上发挥着重要作用。澳门非营利组织发展始于慈善组织并非偶然,它是与明清时期华南地区城乡以神庙或合族祠为中心结成社区性民间慈善组织传统一脉相承。 我国目前少数民族地区境况虽与当初港澳的社会形势有着本质差别,但在一些社会现实方面确有相似之处。因此,以宗教组织为起点,在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非政府组织或许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三)集合行为与非政府组织
  集合行为,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的集合行为,常常与非政府组织相联系。而非政府组织在预防集合行为方面,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其一,非政府组织凭借其非政府性、非营利性、非党派性、志愿性等特征,常常在社会中充当安全阀机制,缓解社会冲突以达到维稳的效果。众多集合行为的发生可以说明中国的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基层之间的沟通存在问题:群众的利益诉求缺乏有效的表达途径,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也缺乏有效的协商途径。而在这之间,非政府组织或许可以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基层之间沟通的桥梁。其二,非政府组织在避免集合行为暴力化中的作用。在少数民族集合行为中,非政府组织尤其是宗教组织常常发挥了重要的组织领导作用,引领着事件的发展走向。如果引领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在避免集合行为暴力化中,非政府组织也常常展现出其非凡的一面。
  (四)建议
  其一,少数民族地区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可以以宗教组织为起点,正确引导宗教组织与社会现实相适应。首先,宗教组织与其它非政府组织形式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价值观取向方面均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这为非政府组织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其次,宗教组织在促进少数民族地区非政府组织发展方面或许可以充当领头羊的作用。非政府组织的发展需要庞大而稳定的资金来源作为保障,据调查,经费不足也是阻碍非政府组织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政府投入与民间募集作为我国现有的非政府组织资金募集的主要方式,虽然为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产生了重要作用,但受到地方财政能力和资金投入连续性的双重制约。因此,宗教组织也许可以利用其稳定的资金来源,一方面保证自身的长足发展,另一方面为其他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其二,政府应该放松对少数民族地区非政府组织的控制力度,将其作为一种必要的社会安全阀机制协调少数民族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指引社会压力以一种和平的方式得以释放,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经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大多数非政府组织的成立初衷均是为公众提供必要的帮助,只是部分组织在行动方式上出现偏差,导致暴力冲突的发生。但是,并不能因此而否定一些非政府组织的必要性。
  其三,非政府组织成员专业化。目前,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程度较低,成员专业化水平不高,由此导致了一些工作上的失误,限制了非政府组织作为一种社会安全阀机制的能力。因此,在发展非政府组织的进程中,一支专业化的社会工作者队伍显得尤为重要。
  五、结语
  当今社会中,社会控制的方式多种多样,而“安全阀机制”无疑是间接控制中一种较为柔和的方式,同时也是宣泄社会压力,缓和社会冲突的激烈化程度的必要手段。但是,本文的主要目的并不是要消灭冲突,只是在现有的社会管理系统优化基础上,以“安全阀机制”理论为指导,试图提供一些较为具体的应用性举措,以促使未来的社会控制更加有效,更为和谐。
  近年来,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备受关注,社会冲突频繁发生。本文通过对“安全阀机制”在社会应用中的探索,试图引导社会压力得以适度的宣泄,进而实现良性社会控制的目的,引导中国的集合行为由野蛮走向文明。
  注释:
  戴维·波普诺著.社会学(第十一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646-647.
  Charles Tilly,Louis Tilly
其他文献
摘 要 2002年以来,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方正”)以侵犯其著作权为由陆续起诉过数家信息科技公司和网络媒体公司,其中包括大型网游《魔兽世界》的发行公司美国暴雪。随后,关于计算机字库、字库单字和字体侵权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走进大众的视野,也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极大关注与深度思考。现以2008年方正诉宝洁一案为例,充分结合我国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试从字库单字的创作过程分析其原创性、艺术
摘 要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要监督别人,首先自己必须经得起监督,要通过不断加强外部监督来提高自身法律监督能力。而人民监督员制度无疑是最被推崇的外部监督制度,本文就对完善该制度提出一些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 人民监督员 监督制度 法律监督  作者简介:李锦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检察员;王德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机关服务中心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
摘 要 “少年不可欺事件”在去年末闹得沸沸扬扬,少年创意被窃,却得不到相应保护。纵观我国法律,对于创意的保护都没有坚实的保障。本文分析了现行法律中对于创意保护的空缺和存在的问题,结合美国对于创意的保护模式,提出了我国对创意保护的法律选择,应将创意作为知识产权中的一种新的权利进行保护的模式给予恰当的保护,并结合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等对其进行多方面保护,以促进我国创意产业的良好发展。  关键词
摘要 信用减等责任作为经济法责任理论的发现,在其具体的实现制度层面有待进一步挖掘与归纳,具体而言可以从立法文件和制度运行的角度来观察,如在资信评级制度和欠税公告制度的中的体现。  关键词 信用 信用减等 责任  作者简介:姚琦,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032-02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
摘 要 我国行政罚与刑事罚的衔接存在较多的问题,而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行政立法与刑事立法的特点造成的法律框架重叠,本文将针对以下三个方面主要问题进行讨论: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的界限、程序上的冲突与惩罚机制的冲突。  关键词 行政犯罪 统一性立法模式 程序衔接 劳教制度  作者简介:苗芃芃,西北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03
摘 要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免除刑罚”是一种有罪宣告,作为一种非刑罚处罚制度,其在发挥功效的同时,在适用中也存在一些亟需澄清的问题,如行为人不具有法定的免于刑事处罚的事由,法院直接适用该条款对行为人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况,不仅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而且在刑法理论界也存在较大分歧。本文尝试从笔者亲自承办的两次信用卡诈骗定罪免刑的案件,来试论刑法三十七条适用的条件及程序规制。  关键词 适用条件
摘 要 伴随法治话语权力提升的是对民众法律素养要求的提高,如何有效培育在校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已成为高校教育工作者亟需思考和解决的课题。公共基础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主渠道,可以以该门课程为依托,通过明确教学目标,适当选择和安排教学内容,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加强法制教育的实践环节等具体教学改革路径来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养。  关键词 法律素质 大学生 法治  作者简介:
摘 要 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和2014年10月14日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为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育融入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研究提出了现实要求。在将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育融入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应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帮助学生树立科学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尝
摘 要 虽然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已经建成,形成了有法可依的局面,但实际的法律实施效果令人堪忧,环境违法行为依然大量存在,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本文试图以生态文明建设领域为视角,对执法司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对如何加强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路径进行探索,以期有益于法治建设实践。  关键词 严格执法 公正司法 生态文明  作者简介:马华学,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刑事执行专业科副主任,讲师,民
摘 要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目前是我国刑法理论的两种基本立场,这两种基本立场的争论直接影响到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论、刑罚论甚至整个刑法理论体系构建。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分野主要在于:违法性判断对象不同;违法性要素是否包含主观要素不同。本文从社会防卫和公民自由保障两个方面,论述了结果无价值在具体司法实践运用中,容易扩大刑事违法性判断范围,限制公民的自由,有违人权的要求。注重对结果的评价,忽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