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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工作的通知》,明确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和档案进行登记,并由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对经过登记的电子文件进行备份,对纸质或其他载体形式的档案进行数字化全息复制,形成备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