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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作为“科学证据”,在诉讼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弥补了审判人员认识能力的不足,是其认识能力的延伸。鉴定结论在查明案件事实,鉴别、认定其它证据是否真实、可靠,揭示其它证据材料的证明价值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文书检验,因专业性强,统一规范的技术标准尚未建立,鉴定过程受主客观因素影响较大,而给作为非专业人员的法官对其审查运用带来了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