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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通过对清末四大冤案之一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洞悉在重刑案件中清代司法的实际运作。本文拟从法制史的角度分析,结合案件情况和所查阅资料的相关资料,从而研究和分析了清代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和司法运作的实际情况。
关键词 清代 刑讯 司法运作
作者简介:郭小佳,石河子大学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69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413
“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作为清末著名冤案之一时至今日仍引发学者的广泛关注和积极研究探索。案件可谓离奇曲折,历经3年才最终审结平反,在当时引起了朝廷官员和普通百姓的极大关注。且当时的清朝皇帝和皇太后也参与其中,极为重视,故而多次下谕旨要求办案官员谨慎查办。之后以本案为原型的戏剧、评弹、小说以及影视作品相继问世,从而成为中国至今为止最为人熟知的真实个案。
一、 “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件梗概
据史书记载杨乃武者,字书勋,又字子钊,是浙江省余杭县余杭镇澄清巷人,祖祖辈辈依靠种桑和养蚕谋生,为人耿直爽快,因为考中癸酉科的乡试举人,故获“杨二先生”的称号。因为生性耿直,不惮忌官威而指责叱骂贪官,得罪了本县知县大人刘锡彤。
小白菜,本名叫毕秀姑,作为童养媳在葛家养生活,因为本人长得皮肤白皙且面秀丽,因经常穿一袭白衣搭配绿裤,故获“小白菜”的绰号。因为家庭清贫,她和他的丈夫葛品莲居无定所,故租住在杨乃武家中。平日里,杨乃武于家中教毕秀姑念书识字,古人云人言可畏,但“羊吃白菜”的谣言已在街坊邻居中蔓延开来。
据史料载葛品连(小白菜之夫)患有流火宿症,于1873年即同治十二年的十月初七该病重新发作,挣扎不过两日便暴毙了。由于气温较高,葛品连的尸体多处出现乌紫的现象,验尸仵作便将其之死判定为被砒霜毒杀所致。本县知县刘锡彤据此认定人为小白菜所杀,故刑讯拷问小白菜,威逼利诱小白菜,最终小白菜承认与杨乃武通奸并且谋杀亲夫葛品连,做出初五从杨乃武处取得砒霜将其毒丈夫毒死的有罪供述。
知县刘锡彤在本年的十月十二日对杨乃武进行三次夹棍的刑讯逼供,杨乃武数次昏死,最终被屈打成招。知县遂将供词“七孔流血”取代之前的“死者口鼻流血”,将案件相关犯人押解到杭州府继续进行刑讯。
此案中杨乃武的兄长能够证明杨乃武在案发当日出外办事,压根不在本县地界内,故不存在给小白菜送药的可能性,而杨乃武被刑讯后招认从爱仁堂钱某处买得砒霜,爱仁堂本就是名不见经传的小店,亦不存在卖砒霜的可能。知县刘锡彤仰仗自己与杭州知府陈鲁的亲密关系,之后多次对杨乃武刑讯,对案件不合逻辑之处进行一一弥补。最终杭州知府陈鲁以通奸杀夫定罪两人,判决杨乃武斩立决,小白菜凌迟处死,并与同年十一月初六将案件上报给浙江按察使蒯贺荪。
杨家自然不服这样的判决结果,到杭州知府处喊冤希望能够获得清白,可耐得朝廷本就是官官相护,无人理睬是意料之中。于是,杨乃武的姐姐杨淑英便想到北京告谕状,结果刚到都察院就被截住,不问始末,便被交回地方。
案件出现转机是因为兵部右侍郎夏同善的插手。杨乃武之姐姐曾在夏家做保姆,夏同善听说此事后很是同情她,该案卷便由夏同善和林文忠(刑部分管浙江司刑狱)送至翁同和(军机大臣兼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处。翁审查后认为该案有颇多疑点,于是便呈递给慈禧太后。随后慈禧太后下旨,命杨昌浚(刑部令浙江巡抚)重新审查该案,并遣王昕(监察御史)在民间调查,遂知爱仁堂不卖砒霜。但杨昌浚用再次刑讯杨乃武,致使其再次招供不实的供词。王昕将钱某做伪证的事实告予杨昌浚后,杨顾其自身颜面和参与过本案审讯官员的官位,仍以“通奸谋命”上奏朝廷。
案件曲折发展的过程中,清廷委浙江学政胡瑞澜为钦差大臣,重审过该案。但是对法律的无知行为和敷衍上谕的心态,再加上刘锡彤的贿赂,胡与前人无差,对杨乃武再次被逼供。小白菜和杨乃武不堪重刑再次认罪。最终仍然以杨乃武斩立决,小白菜凌迟处死的判决收场。边保泉(监察御史)对胡草率結案有异议,于是上奏朝廷,对胡进行弹劾。
杨淑英于第二年九月二次進京,经夏同善引荐,联合在京的浙江籍官员三十多人,由夏同善和王昕亲自上疏,势必为杨乃武案件进行平反。《申报》在十二月十日刊出小白菜与杨乃武案件的进展始末,其它多报刊也相继对此案进行报道。
光绪二年(1876年),桑春荣(刑部尚书)对此案亲自进行审理,对尸体进行重新勘验。为了保证证据不被损坏,在浙江运至北京的途中进行层层加封。经刑部仵作开棺验尸后证实葛因病而死,而非毒发身亡。本案于次年二月宣告终结,至此真相大白,两人终获清白,无罪出狱。但因多次的刑讯拷打,两人已经伤残满身,且杨乃武的功名也就此不得恢复。
对该案所涉及的官员处理,除刘锡彤发配黑龙江充军之外,胡瑞澜和杨昌浚以下的官员均给予撤职的处分,此部分官员大都是“两湖派”的将领。由此,左宗棠“两湖派”的势力遭受很大打击。该案中的江浙派与两湖派斗争亦是案件曲折的关键,《申报》对此案件的连续报道有80多篇,案件报道直指在朝官员的勾结袒护,上下沆瀣一气。而本案件的相关其他人员:爱仁堂钱老板,作为证被关入狱中离奇死亡。
据史料记载,晚年的杨乃武养蚕种桑度过,最后因为疮疽,不治身亡。小白菜回到余杭后便削发为尼,法名“慧定”。
二、 冤案形成过程中司法程序探析
(一)拘捕程序和立案条件。
清代的中国没有关于立案、拘捕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小白菜”案件发起于葛品莲之母到县衙门报案,除了关于本案直接证据申报以外的信息外,案件的并未是直接指向毕秀姑本人。根据当时的法律来讲,知县刘某对小毕秀姑案件的脸和讯问程序是合乎清朝法律规定的。
(二)刑讯情况和鉴定情况
就刑讯方面,“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件,屈打成招是本案件最大的特点。但是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严刑拷打是最重要的讯问口供的方法且有法律依据作支撑,如果没有特殊规定,刑讯并不是被禁止的行为。就鉴定方面,“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件中仵作尸体勘验的致命性错误,即将因病致死误断为砒霜中毒而死,实在令人唏嘘,知县刘某将尸体特征“口鼻流血”替换为“七窍出血”,更加使得鉴定结果南辕北辙。 (三)证据提供和事实认定
就案件的事实认定方面,首先,十月初五,杨乃武有证据证明其不在本县县内,这与小白菜所供述的于该日从杨某手中接到砒霜的事实严重不符;其次,涉案药店从不未卖过砒霜,从而与杨乃武供述从该店购买砒霜的事实亦不相符;最后,终由刘锡彤和陈鲁整合案件供述,陈列出经过加工的“真相”,将两人通奸杀夫的罪名坐实。“小白菜”一案中断案人捏合证据,除了仵作在检验尸体形成的报告具有相应的按律规定的形式外,其它涉案人员的口供和证词等证据缺乏法定的具体形式,均是可变证据。案件中尸体作为证据可以消灭、可以隐匿。本案中葛品莲的尸体属于关键证据,葛某尸体对于说明是遭小白菜和杨乃武两人毒杀致死还是因病暴毙具有终极说明的作用。且慈禧太后所派之钦差最终亦是通过仵作重新开棺验尸之鉴定结果来确定毕秀姑和杨乃武二人无罪的。
(四)逻辑自洽
本案件历经余杭、杭州、刑部指令浙江巡抚、学政、刑部亲审五个审理程序,虽然案件自身冤情明显,但判词中并未出现明显自相矛盾之处。换句话说就是,案件在事实上有不合理之处,但案件的审理判词在逻辑上却是自洽的,合乎推理的。
三、对该案件司法运作情况之反思
(一)刑事司法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官僚的结党营私和徇私舞弊
该案中余杭知县刘锡彤在审理本案中,为公报私仇,将案件真相隐藏,草草将案件审结,并且逼诱相关人员为案件作伪证。爱仁堂之钱某在刘锡彤的威逼利诱下作出不利于杨乃武的伪证。案件真相大白后,在刑部上奏的奏折中讲到:刘某害怕证人不按自己的要求去供述,对证人进行逼诱,钱某惮于其淫威而作出伪证,在之后案件进行公正审理时,钱某说出县官强令其说杨某买砒霜的事实。同时,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中另外两个证人(王林、王心培)亦是因“皆因囚已服罪,亦随同沈喻氏混供盘出谋毒报验等情。”知县刘锡彤在审理本案中,并非公正、客观的进行证据的获取,而是凭借其主观臆断和随意对有罪证据取舍整理入卷而呈送上级;而对证明两人没有犯罪的证据舍去瞒报上级。例如仅仅将在严刑拷打下毕秀姑和杨乃武二人的认罪供述入卷,而隐瞒不报杨乃武之胞姐呈递的杨某初五不在余杭县城的证据。由此看出地方官吏按照自己的医院左右案件事实,违背当时的法律规定审理案件,司法公正当然无从谈起。
(二)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暴戾的刑讯制度
无数事实证明严刑拷打极易铸成冤假错案。而本案中,刑讯逼供则甚为突出。最初的县令刘某威逼利诱毕秀姑供认,当小白菜坚守事实真相不供述所谓“事实”时,刘某便刑具伺候,小白菜最终被屈打成招,按照刘某的意愿,供述出与杨乃武通奸并合谋杀害自己丈夫葛某的虚假事实。随后刘某通过向上级的呈报案件,得到皇帝的御批,即将杨乃武举人的身份革去。同时,陈鲁(杭州知府)和本案此后数次的复审中,杨乃武和小白菜又数次被严刑拷打,并无不同。纵观本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杨乃武与小白菜只要是遭受酷刑拷问便只能屈打成招,否则便是更为严酷的刑讯。但是当没有刑具出现比较温和的审理方式时,双方则坚守事实真进行翻供。可见,他们对于残酷刑讯对他们身心的摧残之深。历史上的很多冤案就是这样被屈打成招的。由此观之,在清朝司法中限制刑讯逼供的制度只是空中楼阁形同虚设罢了,更別说认真执行。据史料显示:清朝许多“锻炼成狱”冤案更甚者是从州县“初审”发始,经常出现当事人不堪严刑拷打之苦,宁愿冤死招供以免受酷刑之痛苦。作为定案的重要依据——口供,官员为快速审结案件而滥刑逼供的弊端便不可避免。
(三)冤假错案加剧演化的原因——证据制度
清朝如中国其他封建朝代一样,法律对证据方面的规定是一回事,而在实际运作中由于受多钟因素的影响,其效果如我们所见。清朝法律中有关于证人的证言、口供、被害人陈述、物证等证据的规定,令人深思的是本案中并未出现在本案中,但获取却是不符合证据规定。清朝在审判中对证据方面有明确规定,如:“断罪必取输服供词”、“事主呈报盗案失单,须逐细开明”、“鞫审強盗,必须赃证明确”。但因为“断罪必取输服供词”,许多官员获取有罪供述的主要途径便是凭借酷刑严打,屈打成招。故如果有人控告当事人,而当事人拒不认罪,招严刑拷打至承认既定事实便在所难免。这样,冤案就此铸成。
本案对于研究我国法制史有着重要和深远的影响,从某种程度上讲,它对清后的我国法制的前进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在此之后,刑讯逼供的现象明显收敛。清末在此之后和民国初年都对刑讯逼供进行明令禁止。同时,执政者也开始酝酿和推行现代民主理念(如司法独立和无罪推定等)以及陪审制度、律师制度等先进制度。
参考文献:
[1]王策来.杨乃武与小白菜案真情披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2]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刑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台北文史出版社.1982.
关键词 清代 刑讯 司法运作
作者简介:郭小佳,石河子大学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69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413
“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作为清末著名冤案之一时至今日仍引发学者的广泛关注和积极研究探索。案件可谓离奇曲折,历经3年才最终审结平反,在当时引起了朝廷官员和普通百姓的极大关注。且当时的清朝皇帝和皇太后也参与其中,极为重视,故而多次下谕旨要求办案官员谨慎查办。之后以本案为原型的戏剧、评弹、小说以及影视作品相继问世,从而成为中国至今为止最为人熟知的真实个案。
一、 “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件梗概
据史书记载杨乃武者,字书勋,又字子钊,是浙江省余杭县余杭镇澄清巷人,祖祖辈辈依靠种桑和养蚕谋生,为人耿直爽快,因为考中癸酉科的乡试举人,故获“杨二先生”的称号。因为生性耿直,不惮忌官威而指责叱骂贪官,得罪了本县知县大人刘锡彤。
小白菜,本名叫毕秀姑,作为童养媳在葛家养生活,因为本人长得皮肤白皙且面秀丽,因经常穿一袭白衣搭配绿裤,故获“小白菜”的绰号。因为家庭清贫,她和他的丈夫葛品莲居无定所,故租住在杨乃武家中。平日里,杨乃武于家中教毕秀姑念书识字,古人云人言可畏,但“羊吃白菜”的谣言已在街坊邻居中蔓延开来。
据史料载葛品连(小白菜之夫)患有流火宿症,于1873年即同治十二年的十月初七该病重新发作,挣扎不过两日便暴毙了。由于气温较高,葛品连的尸体多处出现乌紫的现象,验尸仵作便将其之死判定为被砒霜毒杀所致。本县知县刘锡彤据此认定人为小白菜所杀,故刑讯拷问小白菜,威逼利诱小白菜,最终小白菜承认与杨乃武通奸并且谋杀亲夫葛品连,做出初五从杨乃武处取得砒霜将其毒丈夫毒死的有罪供述。
知县刘锡彤在本年的十月十二日对杨乃武进行三次夹棍的刑讯逼供,杨乃武数次昏死,最终被屈打成招。知县遂将供词“七孔流血”取代之前的“死者口鼻流血”,将案件相关犯人押解到杭州府继续进行刑讯。
此案中杨乃武的兄长能够证明杨乃武在案发当日出外办事,压根不在本县地界内,故不存在给小白菜送药的可能性,而杨乃武被刑讯后招认从爱仁堂钱某处买得砒霜,爱仁堂本就是名不见经传的小店,亦不存在卖砒霜的可能。知县刘锡彤仰仗自己与杭州知府陈鲁的亲密关系,之后多次对杨乃武刑讯,对案件不合逻辑之处进行一一弥补。最终杭州知府陈鲁以通奸杀夫定罪两人,判决杨乃武斩立决,小白菜凌迟处死,并与同年十一月初六将案件上报给浙江按察使蒯贺荪。
杨家自然不服这样的判决结果,到杭州知府处喊冤希望能够获得清白,可耐得朝廷本就是官官相护,无人理睬是意料之中。于是,杨乃武的姐姐杨淑英便想到北京告谕状,结果刚到都察院就被截住,不问始末,便被交回地方。
案件出现转机是因为兵部右侍郎夏同善的插手。杨乃武之姐姐曾在夏家做保姆,夏同善听说此事后很是同情她,该案卷便由夏同善和林文忠(刑部分管浙江司刑狱)送至翁同和(军机大臣兼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处。翁审查后认为该案有颇多疑点,于是便呈递给慈禧太后。随后慈禧太后下旨,命杨昌浚(刑部令浙江巡抚)重新审查该案,并遣王昕(监察御史)在民间调查,遂知爱仁堂不卖砒霜。但杨昌浚用再次刑讯杨乃武,致使其再次招供不实的供词。王昕将钱某做伪证的事实告予杨昌浚后,杨顾其自身颜面和参与过本案审讯官员的官位,仍以“通奸谋命”上奏朝廷。
案件曲折发展的过程中,清廷委浙江学政胡瑞澜为钦差大臣,重审过该案。但是对法律的无知行为和敷衍上谕的心态,再加上刘锡彤的贿赂,胡与前人无差,对杨乃武再次被逼供。小白菜和杨乃武不堪重刑再次认罪。最终仍然以杨乃武斩立决,小白菜凌迟处死的判决收场。边保泉(监察御史)对胡草率結案有异议,于是上奏朝廷,对胡进行弹劾。
杨淑英于第二年九月二次進京,经夏同善引荐,联合在京的浙江籍官员三十多人,由夏同善和王昕亲自上疏,势必为杨乃武案件进行平反。《申报》在十二月十日刊出小白菜与杨乃武案件的进展始末,其它多报刊也相继对此案进行报道。
光绪二年(1876年),桑春荣(刑部尚书)对此案亲自进行审理,对尸体进行重新勘验。为了保证证据不被损坏,在浙江运至北京的途中进行层层加封。经刑部仵作开棺验尸后证实葛因病而死,而非毒发身亡。本案于次年二月宣告终结,至此真相大白,两人终获清白,无罪出狱。但因多次的刑讯拷打,两人已经伤残满身,且杨乃武的功名也就此不得恢复。
对该案所涉及的官员处理,除刘锡彤发配黑龙江充军之外,胡瑞澜和杨昌浚以下的官员均给予撤职的处分,此部分官员大都是“两湖派”的将领。由此,左宗棠“两湖派”的势力遭受很大打击。该案中的江浙派与两湖派斗争亦是案件曲折的关键,《申报》对此案件的连续报道有80多篇,案件报道直指在朝官员的勾结袒护,上下沆瀣一气。而本案件的相关其他人员:爱仁堂钱老板,作为证被关入狱中离奇死亡。
据史料记载,晚年的杨乃武养蚕种桑度过,最后因为疮疽,不治身亡。小白菜回到余杭后便削发为尼,法名“慧定”。
二、 冤案形成过程中司法程序探析
(一)拘捕程序和立案条件。
清代的中国没有关于立案、拘捕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小白菜”案件发起于葛品莲之母到县衙门报案,除了关于本案直接证据申报以外的信息外,案件的并未是直接指向毕秀姑本人。根据当时的法律来讲,知县刘某对小毕秀姑案件的脸和讯问程序是合乎清朝法律规定的。
(二)刑讯情况和鉴定情况
就刑讯方面,“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件,屈打成招是本案件最大的特点。但是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严刑拷打是最重要的讯问口供的方法且有法律依据作支撑,如果没有特殊规定,刑讯并不是被禁止的行为。就鉴定方面,“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件中仵作尸体勘验的致命性错误,即将因病致死误断为砒霜中毒而死,实在令人唏嘘,知县刘某将尸体特征“口鼻流血”替换为“七窍出血”,更加使得鉴定结果南辕北辙。 (三)证据提供和事实认定
就案件的事实认定方面,首先,十月初五,杨乃武有证据证明其不在本县县内,这与小白菜所供述的于该日从杨某手中接到砒霜的事实严重不符;其次,涉案药店从不未卖过砒霜,从而与杨乃武供述从该店购买砒霜的事实亦不相符;最后,终由刘锡彤和陈鲁整合案件供述,陈列出经过加工的“真相”,将两人通奸杀夫的罪名坐实。“小白菜”一案中断案人捏合证据,除了仵作在检验尸体形成的报告具有相应的按律规定的形式外,其它涉案人员的口供和证词等证据缺乏法定的具体形式,均是可变证据。案件中尸体作为证据可以消灭、可以隐匿。本案中葛品莲的尸体属于关键证据,葛某尸体对于说明是遭小白菜和杨乃武两人毒杀致死还是因病暴毙具有终极说明的作用。且慈禧太后所派之钦差最终亦是通过仵作重新开棺验尸之鉴定结果来确定毕秀姑和杨乃武二人无罪的。
(四)逻辑自洽
本案件历经余杭、杭州、刑部指令浙江巡抚、学政、刑部亲审五个审理程序,虽然案件自身冤情明显,但判词中并未出现明显自相矛盾之处。换句话说就是,案件在事实上有不合理之处,但案件的审理判词在逻辑上却是自洽的,合乎推理的。
三、对该案件司法运作情况之反思
(一)刑事司法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官僚的结党营私和徇私舞弊
该案中余杭知县刘锡彤在审理本案中,为公报私仇,将案件真相隐藏,草草将案件审结,并且逼诱相关人员为案件作伪证。爱仁堂之钱某在刘锡彤的威逼利诱下作出不利于杨乃武的伪证。案件真相大白后,在刑部上奏的奏折中讲到:刘某害怕证人不按自己的要求去供述,对证人进行逼诱,钱某惮于其淫威而作出伪证,在之后案件进行公正审理时,钱某说出县官强令其说杨某买砒霜的事实。同时,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中另外两个证人(王林、王心培)亦是因“皆因囚已服罪,亦随同沈喻氏混供盘出谋毒报验等情。”知县刘锡彤在审理本案中,并非公正、客观的进行证据的获取,而是凭借其主观臆断和随意对有罪证据取舍整理入卷而呈送上级;而对证明两人没有犯罪的证据舍去瞒报上级。例如仅仅将在严刑拷打下毕秀姑和杨乃武二人的认罪供述入卷,而隐瞒不报杨乃武之胞姐呈递的杨某初五不在余杭县城的证据。由此看出地方官吏按照自己的医院左右案件事实,违背当时的法律规定审理案件,司法公正当然无从谈起。
(二)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暴戾的刑讯制度
无数事实证明严刑拷打极易铸成冤假错案。而本案中,刑讯逼供则甚为突出。最初的县令刘某威逼利诱毕秀姑供认,当小白菜坚守事实真相不供述所谓“事实”时,刘某便刑具伺候,小白菜最终被屈打成招,按照刘某的意愿,供述出与杨乃武通奸并合谋杀害自己丈夫葛某的虚假事实。随后刘某通过向上级的呈报案件,得到皇帝的御批,即将杨乃武举人的身份革去。同时,陈鲁(杭州知府)和本案此后数次的复审中,杨乃武和小白菜又数次被严刑拷打,并无不同。纵观本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杨乃武与小白菜只要是遭受酷刑拷问便只能屈打成招,否则便是更为严酷的刑讯。但是当没有刑具出现比较温和的审理方式时,双方则坚守事实真进行翻供。可见,他们对于残酷刑讯对他们身心的摧残之深。历史上的很多冤案就是这样被屈打成招的。由此观之,在清朝司法中限制刑讯逼供的制度只是空中楼阁形同虚设罢了,更別说认真执行。据史料显示:清朝许多“锻炼成狱”冤案更甚者是从州县“初审”发始,经常出现当事人不堪严刑拷打之苦,宁愿冤死招供以免受酷刑之痛苦。作为定案的重要依据——口供,官员为快速审结案件而滥刑逼供的弊端便不可避免。
(三)冤假错案加剧演化的原因——证据制度
清朝如中国其他封建朝代一样,法律对证据方面的规定是一回事,而在实际运作中由于受多钟因素的影响,其效果如我们所见。清朝法律中有关于证人的证言、口供、被害人陈述、物证等证据的规定,令人深思的是本案中并未出现在本案中,但获取却是不符合证据规定。清朝在审判中对证据方面有明确规定,如:“断罪必取输服供词”、“事主呈报盗案失单,须逐细开明”、“鞫审強盗,必须赃证明确”。但因为“断罪必取输服供词”,许多官员获取有罪供述的主要途径便是凭借酷刑严打,屈打成招。故如果有人控告当事人,而当事人拒不认罪,招严刑拷打至承认既定事实便在所难免。这样,冤案就此铸成。
本案对于研究我国法制史有着重要和深远的影响,从某种程度上讲,它对清后的我国法制的前进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在此之后,刑讯逼供的现象明显收敛。清末在此之后和民国初年都对刑讯逼供进行明令禁止。同时,执政者也开始酝酿和推行现代民主理念(如司法独立和无罪推定等)以及陪审制度、律师制度等先进制度。
参考文献:
[1]王策来.杨乃武与小白菜案真情披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2]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刑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台北文史出版社.1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