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有关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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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精神,2005年以来国家先后采取一系列措施,控制钢铁、电解铝、铁合金、成品油等产品出口,取得较好效果。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问题仍比较突出。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将进一步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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