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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现代破产制度的萌芽一般都被认为可追溯至古罗马时期,而首当其冲的便是古罗马时期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本文从该法典开始对其相关“破产”制度进行解读,明晰其与近现代意义上破产制度的联系。
关键词十二铜表法 破产 古罗马
中图分类号:D912 文献标识码:A
一、破产制度的起源
破产制度根本上是一种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制度,而债权债务关系的了结方式一直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一般都认为破产制度的渊源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法。
而作为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其第三表财产执行部分一般都被称作是破产制度的雏形,是近现代破产制度的萌芽,从中可见破产立法嫩芽萌动的历史过程。豍
二、《十二铜表法》概要
《十二铜表法》(Law of the Twelve Tables )制定于约公元前452—451年。在平民保民官的强烈要求和平民的努力下,古罗马编订出十个法表,镌刻在十块青铜板上,公布于罗马广场。之后公元前450年,又增两表,这就是著名的《十二铜表法》。其十二表分别为传唤、审判、求偿(执行)、家父权、继承及监护、所有权及占有、房屋及土地、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之补充、后五表之补充,与近现代破产制度相关联的主要是其第三表求偿(或有些翻译为执行)部分。
求偿部分一共八条,依次是豎
1、对于自己承认或者经判决的债务,有30天的法定宽限期。
2、期满,债务人不还债的,债权人得拘捕之,押他到长官前,申请执行。
3、此时如债务人仍不清偿,又无人为他担保,则债权人得将他押至家中拘留,栓以皮带或脚镣,但重量最多为15磅,愿减轻的听便。
4、债务人在拘禁期间,可自备伙食,如无力自备,则债权人应每日供给谷物饼一磅,愿多给的听便。
5、债权人可拘禁债务人60天。在此期间内,债务人仍可谋求和解;如不获和解,则债权人应连续在3个集市日内将债务人牵至广场,并高声宣布所判定的金额。
6、在第三次牵债务人到广场后,如仍无人代为清偿或保证,债权人得把债务人卖于体贝河(TIBER)以外的外国或者把他杀死。
7、如债务人有数人时,得分割债务人的肢体进行分配,纵未按债额比例切块,也不以诈骗罪论。
8、对叛徒的追诉,永远有效。
三、《十二铜表法》“破产立法”的特征
1、从了结债权债务的方式观之,主要是对人执行而非对物执行,财产清偿还处在比较原始的阶段。比如第二条债务人到期不能还债,债权人可以拘捕他,甚至如第六条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杀死债务人。
2、从破产责任的阻却上来看,其还处于破产非免责主义阶段,破产责任没有可能通过相关法律程序而阻却,属于无限破产而非有限破产。责任最终承担方式可以至生命权之剥夺。
3、从破产主体来看,十二铜表法的规定显然仅局限于自然人。这与當时的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发展程度是一致的。当然还没有也不可能出现大规模的商业组织,商业组织的破产问题、债务的清偿还未出现,当时的商品流通主要还是发生在自然人之间,所以调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仅局限于自然人之间。
4、从债务的标的类型来看,主要是金钱之债。
5、程序色彩比较浓重。全文虽共8条,但对于债务清偿的方式流程却异常清晰,环环相扣,说明当时立法者已有了相当的程序理念。对于债权人如何处置债务人的整个过程及不同的情形、相应的处理都有了明确的规划。
6、从和解分离主义与结合主义来看,该法应属于结合主义。该法第五条规定债权人在拘禁期间可以谋求和解。也就是将和解纳入了整个程序之中,是程序的一部分。
7、从救济的方式来看,属于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并用,但以私力救济为主。该法第二条规定债务人期满不还债债权人可拘捕之并押到长官前申请执行。可以认为公权力在一定程度上介入到了债务的清偿之中,但并不是主要方面。其后大多数的规定还是以债权人为中心的私力救济为主。
8、从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平衡来看,明显是债权人主义。债务人的生命都可用于偿债,且人身自由都没能得到保障。全法顾及债务人的只有两处:一处是被拘禁时皮带或者脚链的重量最多是15磅;另一处是在拘禁期间若无力自备口粮,债权人应每日供给谷物一磅。但是从权利义务对等、一致原则来看,是极其荒谬的,债权人的权利与债务人的权益保护是极其不对等的,可以毫不夸张的将其界定为绝对的债权人主义。
9、从整个债务清偿执行的体系来看,规定还是非常之简陋与不完整的,这也是理所当然,每一部法所不可避免具有的历史性、局限性。现代破产法的一些理念概念都还未能从该法中找到影子,比如有限破产、破产免责、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公平清偿等等。
四、《十二铜表法》之评议
通过以上九个方面的分析,应当可以得出结论:将《十二铜表法》看做是近现代破产法的萌芽是站不住脚的。从当时的规定来看,并没有任何近现代意义上的破产制度和理念,只是对于未履行之债务的执行进行了规定,与今天的民事强制执行制度倒是可以认为有一定渊源,但与破产制度笔者认为是有一定距离的。
近现代意义上的破产至少应该贯穿如下几种理念:有限破产、破产免责、非惩戒主义(人身)、公力救济、债权人债务人利益平衡。而《十二铜表法》中没有任何一个理念之萌芽可以一见,所以笔者认为将近现代破产法渊源追溯到罗马法是值得商榷的。□
(作者:华东政法大学2009级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商法)
注释:
1齐树洁.破产法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11.
2周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2005.1008.
关键词十二铜表法 破产 古罗马
中图分类号:D912 文献标识码:A
一、破产制度的起源
破产制度根本上是一种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制度,而债权债务关系的了结方式一直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一般都认为破产制度的渊源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法。
而作为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其第三表财产执行部分一般都被称作是破产制度的雏形,是近现代破产制度的萌芽,从中可见破产立法嫩芽萌动的历史过程。豍
二、《十二铜表法》概要
《十二铜表法》(Law of the Twelve Tables )制定于约公元前452—451年。在平民保民官的强烈要求和平民的努力下,古罗马编订出十个法表,镌刻在十块青铜板上,公布于罗马广场。之后公元前450年,又增两表,这就是著名的《十二铜表法》。其十二表分别为传唤、审判、求偿(执行)、家父权、继承及监护、所有权及占有、房屋及土地、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之补充、后五表之补充,与近现代破产制度相关联的主要是其第三表求偿(或有些翻译为执行)部分。
求偿部分一共八条,依次是豎
1、对于自己承认或者经判决的债务,有30天的法定宽限期。
2、期满,债务人不还债的,债权人得拘捕之,押他到长官前,申请执行。
3、此时如债务人仍不清偿,又无人为他担保,则债权人得将他押至家中拘留,栓以皮带或脚镣,但重量最多为15磅,愿减轻的听便。
4、债务人在拘禁期间,可自备伙食,如无力自备,则债权人应每日供给谷物饼一磅,愿多给的听便。
5、债权人可拘禁债务人60天。在此期间内,债务人仍可谋求和解;如不获和解,则债权人应连续在3个集市日内将债务人牵至广场,并高声宣布所判定的金额。
6、在第三次牵债务人到广场后,如仍无人代为清偿或保证,债权人得把债务人卖于体贝河(TIBER)以外的外国或者把他杀死。
7、如债务人有数人时,得分割债务人的肢体进行分配,纵未按债额比例切块,也不以诈骗罪论。
8、对叛徒的追诉,永远有效。
三、《十二铜表法》“破产立法”的特征
1、从了结债权债务的方式观之,主要是对人执行而非对物执行,财产清偿还处在比较原始的阶段。比如第二条债务人到期不能还债,债权人可以拘捕他,甚至如第六条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杀死债务人。
2、从破产责任的阻却上来看,其还处于破产非免责主义阶段,破产责任没有可能通过相关法律程序而阻却,属于无限破产而非有限破产。责任最终承担方式可以至生命权之剥夺。
3、从破产主体来看,十二铜表法的规定显然仅局限于自然人。这与當时的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发展程度是一致的。当然还没有也不可能出现大规模的商业组织,商业组织的破产问题、债务的清偿还未出现,当时的商品流通主要还是发生在自然人之间,所以调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仅局限于自然人之间。
4、从债务的标的类型来看,主要是金钱之债。
5、程序色彩比较浓重。全文虽共8条,但对于债务清偿的方式流程却异常清晰,环环相扣,说明当时立法者已有了相当的程序理念。对于债权人如何处置债务人的整个过程及不同的情形、相应的处理都有了明确的规划。
6、从和解分离主义与结合主义来看,该法应属于结合主义。该法第五条规定债权人在拘禁期间可以谋求和解。也就是将和解纳入了整个程序之中,是程序的一部分。
7、从救济的方式来看,属于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并用,但以私力救济为主。该法第二条规定债务人期满不还债债权人可拘捕之并押到长官前申请执行。可以认为公权力在一定程度上介入到了债务的清偿之中,但并不是主要方面。其后大多数的规定还是以债权人为中心的私力救济为主。
8、从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平衡来看,明显是债权人主义。债务人的生命都可用于偿债,且人身自由都没能得到保障。全法顾及债务人的只有两处:一处是被拘禁时皮带或者脚链的重量最多是15磅;另一处是在拘禁期间若无力自备口粮,债权人应每日供给谷物一磅。但是从权利义务对等、一致原则来看,是极其荒谬的,债权人的权利与债务人的权益保护是极其不对等的,可以毫不夸张的将其界定为绝对的债权人主义。
9、从整个债务清偿执行的体系来看,规定还是非常之简陋与不完整的,这也是理所当然,每一部法所不可避免具有的历史性、局限性。现代破产法的一些理念概念都还未能从该法中找到影子,比如有限破产、破产免责、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公平清偿等等。
四、《十二铜表法》之评议
通过以上九个方面的分析,应当可以得出结论:将《十二铜表法》看做是近现代破产法的萌芽是站不住脚的。从当时的规定来看,并没有任何近现代意义上的破产制度和理念,只是对于未履行之债务的执行进行了规定,与今天的民事强制执行制度倒是可以认为有一定渊源,但与破产制度笔者认为是有一定距离的。
近现代意义上的破产至少应该贯穿如下几种理念:有限破产、破产免责、非惩戒主义(人身)、公力救济、债权人债务人利益平衡。而《十二铜表法》中没有任何一个理念之萌芽可以一见,所以笔者认为将近现代破产法渊源追溯到罗马法是值得商榷的。□
(作者:华东政法大学2009级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商法)
注释:
1齐树洁.破产法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11.
2周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2005.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