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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操作规范 ①联合收割机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登记并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投入使用。②未参加年度检验或者年度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不得继续使用。③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领取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后方可参加作业。④联合收割机的传动和危险部位应有牢固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并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⑤联合收割机驾驶室不得超员,不得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与作业有关的人员必须乘坐在规定的位置。⑥联合收割机启动前,应当将变速杆、动力输出轴操纵手柄置于空挡位置。起步时,应当鸣号或者发出信号,提醒有关作业